關于公司治理的企業財務分析體系探討
【論文關鍵詞】公司治理:上市公司;財務分新;股權結構
【論文摘要】建立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選擇適合企業長遠發展的財務分析體系、發揮其財務管理職能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內容。本文首先闡述了公司治理的內涵以及與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關系,對現代公司治理結構下我國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現狀以及造成這種現狀的公司治理層面的原因進行分析,并且針對現狀提出幾點建議而進行探討。
一、公司治理與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相關性
公司治理通常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企業控制權的配置與分享安排;二是對董事會、經理人員和工人的監控及績效評價;三是激勵方案的設計與推行(錢穎一,1995)。由于企業是一組契約關系的聯結,是一個法律虛構(Jensen and Meckling,1976),公司治理是在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二者的分享安排中實現的。公司治理的與有效的財務分析體系的相關性可以通過反映在公司治理與財務治理之間的關系之上。
(一)公司治理是完善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基礎和前提條件
企業建立財務分析體系的目的是不斷完善企業財務治理,而公司治理是財務治理的前提和理論基礎,在公司治理理論下所產生的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委托代理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不同層次經營者之間在公司財產占有、使用、處置、剩余分配與監督控制等方面制衡的理論,而這些正是財務治理理論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制約著會計信息質量
財務治理作用于財務會計分析進而生產與披露符合管制要求的財務會計信息,為參與公司治理的各個主體提供了他們所需要的重要的信息來源,減少了信息不對稱,使得公司治理能夠有效運作。符合管制要求的財務會計信息一方面借助其反映的職能,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信息的揭示,為投資者和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正確進行相關決策提供指南。另一方面,財務分析體系所揭示的信息,又反映出經營者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是對經營者的業績進行評價的基礎,對經營者真實、客觀地評價可以起到降低道德風險、提高激勵的作用。
(三)財務分析體系構建的有效性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
公司治理理論關于剩余索取權與控制權的實現是通過財權在利益相關主體之間分配的變化實現的,而不同的財權配置又會產生不同的“激勵機制”和“機會體系”而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又完全依賴于激勵機制與監控機制的效率,而財務分析的內容中包括公司激勵機制和監控機制的效率治理,因此良好的財務分析體系的構建是完善公司治理的有效手段。
二、公司治理層面上我國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現狀及成因分析
(一)當前財務分析體系的關注點有限,缺乏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分析
首先,當前我國的財務分析體系強調的依然是專家的分析職能,很難說是以公司價值創造為目標追求或是以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其關注點仍未轉向公司的有效治理以及公司增值。其次,當前的體系人為地將財務與公司治理割開,盡管當前的分析體系內含財務與經營兩個領域,但對經營問題的關注通常大于對經營效率進行的評價,并且這種評價是與公司價值創造的目標、公司戰略、資源配置、績效衡量以及公司治理過程相脫節。
(二)當前的財務體系信息披露及時性和相關敏感度強
2009年信息披露指數的平均值62.65,可靠性、相關性和及時性指數在2007年以后出現上升。從2005年到2009年信息披露指數、可靠性、相關性和及時性的變化來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相關性對經濟環境變化的敏感性非常強,當經濟環境變化勢頭好時,上市公司會選擇早披露信息,而且所披露的信息相關性高,當經濟環境變化趨于低谷時,披露信息及時性下降,同時所披露信息的相關性降低,而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可靠性相對要穩定些,對經濟環境變化的敏感性較弱。
三、基于公司治理的企業財務分析體系的幾點建議
(一)創新會計管理體制
傳統會計管理體制的弊端日益顯現,主要表現在:會計監管主體對會計管制失控;會計控制目標無法實現;基礎工作薄弱、監督職能弱化。由此可見,傳統會計管理體制已成為影響公司治理目標實現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須加以創新。
(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減少財務舞弊的現狀
建立規范、健全、有效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機制,一是優化股權結構,建立多個股東共同制衡機制,防止大股東“掏空”行為。二是改善董事會結構,引入強制性積累股票制度和網上投票制度,強化董事的義務與責任,嚴厲處罰董事和高管人員濫用公司財產、轉移股東財富的行為。三是強化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改革獨董酬薪領取渠道,讓獨董能夠對財務報告發表獨立意見。四是協調獨立董事與監事關系,強化監事的義務和責任,發揮監事對財務報告的監督職能。
(三)強化公司外部治理機制對財務報告的監督約束作用
一是改革上市公司審計體制,明確要求上市公司統一由審計委員會通過招標方式選聘中介機構;同時積極推進法務會計制度,強化獨立審計的獨立性。二是轉變證券市場籌資功能,向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科技創新轉化;轉變監督機構的行政化管理方式,向審核、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加強查處、打擊違規案件的市場化監管模式過渡。三是建立以強大威懾力的民事賠償機制和民事訴訟機制為中心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提高財務報告舞弊成本。四是加強社會媒體輿論監督,改革和調整新聞媒體對公眾公司或人物報道的舉證責任和舉證標準,充分發揮“第四種權力”的監督作用。五是完善外部市場機制,提高市場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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