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法律問題思考
論文關鍵詞: 保險 人身保險合同 受益人 受益權
論文摘 要: 在人身保險中,受益人作為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享受者,在理論和實踐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受益權的內容和性質以及受益權的行使問題越來越多地出現在人們的視線中。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些法律思考,旨在減少相關法律糾紛。
在現代社會中,保險是一項特殊的經濟和社會活動,是一種適應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方式進步的社會保障制度。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保險已經逐漸融入人們的生活,特別是人身保險,成為大多數人的首要選擇。人身保險合同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它是指保險人依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按規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于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保險期限屆滿時,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的合同。①受益人作為人身保險合同利益的最終受益者,在理論研究領域和實踐領域占據重要的地位。本文將對人身保險合同中受益人及其權力問題進行一些思考。
一、人身保險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我國現行《保險法》有關受益人指定和變更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條款中:
1. 關于指定受益人的規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第3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保險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可以在訂立合同時就確定受益人,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受益人。②對所指定的受益人,無須事先征得其本人或保險人的同意,只須在保險單上注明?梢,受益人的最終指定權人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主要保障的就是被保險人的利益,由被保險人決定受益人可以更好的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體現被保險人的意愿。
2. 關于法定受益人的規定:《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的,沒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對這一項規定,學者的爭議比較大。在以上幾種情形下,保險金將作為遺產繼承對待,適用于現行繼承法的規定,那么繼承人的保險金很有可能大打折扣,這就與保險的初衷相違背。
3. 關于受益人變更的規定:《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有權利指定受益人,那么在保險合同發生效力的漫長期間內,由于受益人與之關系因主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發生變化,賦予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有權利變更受益人才是真正尊重被保險人意愿的制度設置。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是變更權人根據自己的意思自由來選擇誰可以享有受益權,屬于私法自治的領域。權利人以變更受益人的法律行為來處分保險合同利益。變更受益人在私法的意義上屬于法律行為,且是法律行為中的單方法律行為,是對自己私人利益的處分。因此,私法應最大程度地承認當事人之間變更行為的效力,使其變更發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只要這種變更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即不應否認其效力。
二、人身保險受益權及其性質
保險受益權是指受益人依照人身保險合同享有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它具有如下性質:
1. 受益權是一種財產權。受益權的定義明確了受益權是一項財產權。保險受益權是以金錢上的利益為標的的權力,顯然具有財產價值。盡管在財產權和非財產權的劃分上存在相對性,但受益權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與典型的非財產權如人格權等有所區別。這也決定了保險受益權可以脫離主體而存在,即受益權可以放棄、變更和撤銷。
2. 受益權是一種期待權。受益人的受益權只有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才能具體實現。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往往會因投保人隨時撤回或變更他人為受益人而取消。
3. 受益權是一種請求權。請求權是指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③受益人作為權利人享有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請求保險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得權利,受益權請求權得基礎權利是保險事故發生時,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債權。
4. 受益權不同于繼承權。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是根據其所享有的受益權,而不是依據繼承權從保險人那里作為遺產權取得的。因此,受益人于被保險人死亡后領取的保險金不得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更不能用以抵償被保險人生前所欠的債務。但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除外。
三、人身保險受益權的喪失
受益人基于被保險人的指定取得了保險金請求權,但可能會因為法律的規定、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一些自身行為而喪失受益權。
1.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產生是基于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由于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是長達數年或數十年的長期保險合同,在加入保險若干年后,當時的投保環境及保險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關系一般都會有所變化,所以在訂立保險合同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隨時有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權利。因此,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重新指定新的受益人后,原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受益權消滅,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歸于新指定的受益人。
2. 受益人放棄受益權
對于受益人而言,受益權的取得是一種消極取得。作為權利主體的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人請求支付保險金,也可以放棄保險受益權,如:(1)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聲明放棄保險受益權。保險受益人聲明放棄保險受益權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此時保險受益人放棄的是既得權,而非期待權。(2)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可以不受領保險金。如果保險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給付通知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間不領取的,視為放棄保險受益權。
3.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2款規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喪失受益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在此情況下,受益人的受益權當然喪失。但是,如果作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且受益人為數人時,其中某一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實施了以上條文所列舉的行為,該行為是否對其他善意受益人的受益權產生影響,現行立法并未明確規定,在司法實際中也頗多爭議。我認為:(1)當指定的受益人為數人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數個受益人受益順序相同,那么在實施該行為的受益人喪失自己的受益權份額的情況下,其他受益人按確定的受益份額享有受益權;如果數個受益人受益順序不同,那么在前順序的受益人實施了該行為,則其受益權喪失,而應由后順序的受益人取得保險合同中的全部保險金利益;如果是后順序的受益人實施了該行為,那么前順序的受益人當然可以取得全部保險金利益;(2)如果未確定保險順序和保險份額,則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因此實施該行為的人喪失其應得份額的受益權,而其他受益人則按剩余份額享有受益權。
4. 被保險人自殺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在人身保險訂立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金,但應按保險單退還現金價值。在此情況下,受益人的受益權喪失。但如果被保險人自殺是在保險合同訂立二年以后,則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給付保險金,此時受益人不喪失受益權。法律之所以對自殺作出時間上的限制,是為了避免蓄意自殺者企圖通過保險為家屬圖謀保險金,從而滋長道德風險,影響保險人的經營核算。
5. 被保險人故意實施犯罪行為,致使自己殘疾或者死亡的,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被保險人故意實施犯罪行為,致使自己殘疾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必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說明作為被保險人的違法行為必須構成犯罪時,保險人才有權拒賠,則受益人喪失受益權。但如果作為被保險人所實施的僅僅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時,從道德上講,被保險人應該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而保險人能夠拒絕賠付,但這樣處理卻不符合《保險法》的精神,也就是說沒有按合同辦事。保險合同是法律合同,與道德有別。只有按合同辦事,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才能維護自身的完全利益。所以既然《保險法》規定的是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而不是違法行為,那么一般的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傷殘或死亡,則應該給予保險金,受益人的受益權不能喪失。
注釋:
① 李玉泉,何紹軍.《中國商事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81頁.
② 李玉泉,何紹軍.《中國商事法》.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92頁.
③ 王利明.《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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