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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工程監理的幾點認知探討分析
一般意義上的“工程監理”與環境工程監理在本質方面存有差異性,下文是對環境工程監理的幾點認知探討。
2002年10月13日,我國六部門(水利部、交通部、鐵道部等)以文件方式聯合提出“環境工程監理”政策。該文件表明對某些重點建設項目進行試監理工程環境及工程環保措施具體執行情況,F階段,我國仍在探索工程環境監理,并未統一、全面認識環境工程監理相關內容。鑒于此,本文從環境工程監理的作用及重點內容、改進環境工程監理工作的有效策略兩個角度深入探討了環境工程監理。
一、 環境工程監理的作用及重點內容
(一) 環境工程監理的作用
1. “三同時”執行情況方面的監督
“環境工程監理”初始目的為監督“三同時”執行情況。該目的確定,可對工程項目建設中“三同時”實行與環評文件要求不相符,無法同時建設環保設施或污染治理設施建設與環評文件要求不相符,對治理率進行擅自降低等問題進行有效解決。如此,可減少或避免新型建設項目從最初施工階段就躋入“老污染源治理項目”行列。
2. 污染治理工程建設情況方面的監督
根據調查結果顯示,現今很多運行的污染治理工程仍未滿足穩定、長期的要求。即便某些工程建設項目已通過驗收(驗收方為環保部門),其也無法實現長期穩定運行。經研究,筆者發現工程材料的質量、工藝、設備質量等因素均會對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造成影響。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污染治理工程可長期、穩定達標排放的時間為3-36個月。
3. 其他環境工程監理作用
就其他環境工程監理作用而言,主要包括能夠促使污染排放減少,可對生態環境進行保護;對保護管理模式進行改進,以促使管理質量提升;給予技術支持,以促使環保部門更好地決策,并減輕環保部門所承受的壓力等。
(二) 環境工程監理的重點
1. 重點內容
對于環境工程監理重點內容,筆者將其總結、歸納為以下內容:其一,“三同時”能否于監督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中實現;其二,對污染物治療工程設計合理性或建設項目配套環保設施進行監督核實。此外,對配套環保設施與環評文件要求是否相符進行核實;其三,污染治理工程選用材料、選用設備或環保設施是否可以穩定、長期運行進行監督及核實;其四,對隱蔽工程(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進行跟蹤,以保證“暗管”不存在,且對事故排放口位置及事故誘發因素進行標明;其五,對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落實環保措施進行監督及核實;其六,對是否全面培訓環保設施運行維護人員進行監督及核實。此過程中,施工方執行監督核實,建設方被監督核實。
2. 深層意義
經深入了解,筆者得知一般意義上的“工程監理”與環境工程監理在本質方面存有差異性。立足于經濟、技術、組織等角度,通過采取某些措施,監理經濟投入、費用及質量,以實現工程建設的三大目標,進而為建設單位如期、保質保量完成任務提供有力保障是一般意義上的“工程監理”的任務及目的。保證建設項目切實執行“三同時”與污染治理工程穩定、長期運行,對整個工程建設中生態破壞及環境污染行為進行監督是環境工程監理的主要任務。環境受到建設項目的充分保護時環境工程監理的目的。對于監理對象,主體工程及其費用、建設進度、質量等是一般意義上的“工程監理”的監理對象。主體工程中的外部環境及環境保護工程是環境工程監理的對象。對于監理內容,“一協調,二管理,三控制”是一般意義上的“工程監理”的主要內容[2];環保措施具體落實情況、施工污染控制、臨時及主體工程、景觀環境、各方面利益的協調等為工程環境監理主要內容。環境工程監理除了注重監督、管理工程建設質量、工程建設進度等,更重視對工程穩定、長期運行進行監理。
二、 改進環境工程監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我國環境工程監理起步較晚,當前尚未成熟、完善[3]。鑒于此,須提早制定、施行有效措施,給予環境工程管理工作及時、科學指導,以防出現不和諧現象。
(一) 對法律法規進加以完善
就當前情況來看,我國并未制定環境工程監理方面的詳細標準及規定,導致該項工作開展過程中無“規”可循,無“法”可依。此種情況下,相關部門應制定及頒布法律法規,用行政法規替代立法,在法律法規中確定有關內容(形式為制度)。
(二) 對環境工程監理規定及標準加以健全
通過制定、健全環境工程監理規定及標準,對監理性質、內容等進行明確。如此,可改善各地區自行理解、執行環境工程監理相關制度的現狀,可節省大量人力、物力。規范及標準是環境工程監理制度全面實行的必要條件。由此可見,管理的規范化及科學化須以規范標準為基礎。對此,筆者建議相關部門重視并加大研究及制定規范標準的力度,對環境工程監理相關內容加以明確。與此同時,對環境工程監理相關標準(考核指標、技術規范、收費、驗收等標準)加以建立,以更好地指導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開展工作,進而為所有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可行性提供有力保障。
(三) 對監理隊伍建設加大力度
對于環境工程監理,監理人員在其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因而應對準入門檻加以明確[4]。監理人員除了具備高水平專業知識(工程專業、環境工程及保護方面),還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環境保護、工程建設等方面)。目前,大多數負責監理工作的人員并不具備環保知識、科學的環境工程監理方法等。所以,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應明晰、理解環境工程監理范圍、內容、作用等,并對監理隊伍的準入條件進行合理制定,以防出現上述情況,進而避免影響環境工程監理工作質量。
(四) 對環境工程監理范圍加以明確
當前,人們普遍認為新建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為環境工程監理范圍。其實不然,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都應嚴格執行環境工程監理制度。此外,全程跟蹤污染治理工程。以正確、合理、可行的工程方案為介入點,積極參與、審查施工圖設計。與此同時,在招標過程中,給予業主一定的協助。如此,可對建設單位提供幫助,有利于其對相關環保措施及對策進行落實,進而有效、完善管理建設項目環境。
(五) 對約束機制加以建立
約束機制的建立,可促使企業自覺、積極遵守并執行環境監理相關制度[5],F實中,推行環境工程監理制度會受到阻礙,例如:上文中所提及的政策、法律,業主的消極態度等。為推動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在竣工驗收資料中充分體現環境工程監理內容,以供環境評價及審批。
結束語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迅猛發展背景下,工程建設項目規模日益擴大,社會各界愈來愈重視環境工程監理。實踐證明,環境工程監理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我國環境工程監理起步較晚,當前仍處于探索階段。所以,相關部門及人員應對環境工程監理進行不斷研究、實踐,注重觀察、分析環境工程監理現狀,促使其有效性提升。同時,對環境工程監理工作進行積極推動,以保證居民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從而實現經濟、社會及生態效益。當前,該課題研究較少,希冀更多業內人士為此“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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