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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構建論文

        時間:2024-08-23 00:38:20 金融保險 我要投稿

        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構建論文

          摘要:近年來, 在銀行侵犯客戶隱私權事件頻發、銀行信息披露面臨多方面挑戰、個人征信制度的建立、國際銀行并表監管等多種因素影響下, 人們對于金融隱私權的探究日益增多。文章認為, 與西方發達國家相對完善的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相比, 目前我國金融隱私權制度的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 有關概念和體系建設都有所欠缺, 并就如何完善客戶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進行比較研究。

        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構建論文

          關鍵詞:金融隱私權; 制度構建; 立法保護; 銀行;

          一、金融隱私權的概述與現狀分析

          (一) 金融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一詞最早出現在1890年《哈佛大學法學評論》刊登的《隱私權》 (The Right to Privacy) 一文, 由美國法學家路易斯·D·布蘭蒂斯和薩繆爾·D·沃倫共同編著, 文章對隱私權進行了細致的論述并作出總結:所謂隱私權, 就是一種“獨處的不受干擾”的權利。張千帆教授在其主編的《憲法學》中將隱私權定義為:“隱私權是指私生活秘密權, 即公民對其居住安寧和有關私人信息資料等秘密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

          隱私權, 就是個人的生活和隱秘性信息不被外界知曉或者干擾的一種排他性權利。在現代法治社會中, 私權利得到更多的重視和保護, 我國在《侵權責任法》中也將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規定下來, 而該權利在此之前并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只是依附于名譽權而存在。

          金融隱私權主要指的是銀行客戶對與其信用或者交易相關的金融信息所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獲悉、利用和披露的權利。金融隱私權是隱私權的一個內容, 是在金融領域的隱私權。之所以將金融隱私權獨立出來進行探討, 主要是因為金融隱私權保護的客體具有特殊性, 除了傳統隱私權的私密性特征外, 金融隱私權還具有財產的屬性, 即金融隱私權是人格權利與財產權利的統一。

          (二) 金融隱私權的權能分析

          從1890年隱私權的提出到現在, 其權能逐步得到了發展, 從最早“不受打擾的權利”的消極能力發展到對個人信息自由支配的積極能力, 從不被公開到個人支配和維護、利用, 其權能也按照社會意識的發展而得到突破, 這也同樣符合大眾對自由和人權的保護要求。筆者認為, 金融隱私權的權能應當包含隱瞞權、使用權、維護權和救濟權四個方面。

          1. 金融隱私隱瞞權

          所謂金融隱私的隱瞞權, 就是不被打擾的權利, 金融隱私主體有權對自己的金融隱私信息進行隱瞞和保護, 不受他人的打擾。隱瞞權是金融隱私權最基本的權能, 金融隱私信息主體基本這項權能可以阻卻他人為非正當理由對隱私信息的侵犯。在隱瞞權的保護下, 金融隱私信息主體可以享有防止他人非法收集、使用、披露信息的權利, 控制隱私信息的公開和傳播。

          當然, 隱瞞權并不是百分之百受保護的權利, 如出現金融隱私隱瞞權與公共利益相沖突的情形時, 金融隱私隱瞞權應當讓位于公共利益, 這也是符合“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的基本準則。

          2. 金融隱私使用權

          Charles Fried在其文章《Privacy Amoral Analysis》中指出, “信息隱私權的權能要求不應僅僅定位于阻止他人取得, 應該擴張到由我們自己控制個人信息的使用與流轉”。金融隱私信息既然是金融信息主體的信息, 信息主體當然有使用其金融隱私信息的權利, 這種使用包括自己獨立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獨立使用指使用自己的金融隱私信息進行金融業務, 如開設賬戶、進行借貸等;許可他人指賦予主體之外的他人使用主體信息進行金融活動的權利, 如委托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業務等。

          3. 金融隱私維護權

          隱私維護權, 是金融隱私信息主體對其隱私信息所享有的維護隱私信息的正確性的權利, 包括維護隱私信息不被隨意篡改和要求篡改進行恢復的權利。經濟與合作發展組織 (OCED) 《關于隱私保護與個人數據跨界流動的指導方針》中規定個人獲取并質疑個人數據的權利可能通常被認為是最重要的保護隱私的保障措施,

          4. 金融隱私救濟權

          金融救濟權, 是在隱瞞權、使用權和維護權受到侵犯后, 金融隱私信息主體享有的救濟權利, 是一種被動性的、第二性權利。通過賦予金融隱私信息主體以救濟權, 是完善金融隱私權保護體系的體現, 能夠讓金融隱私信息主體在權利受到侵犯后找到救濟途徑, 保護金融隱私權。

          二、域外金融隱私權法律制度比較分析

          (一) 歐盟的金融隱私權法律制度

          歐盟對金融隱私權的保護不同于美國的分行業保護模式, 主要是由于歐盟是多個國家的聯合體, 國家與國家之間對于金融隱私權的保護各有差異。為便于操作, 歐盟對所有行業的隱私采取的是統一的標準, 實行綜合保護的模式。1995年10月24日頒布的《關于自動處理個人數據信息的保護以及此類數據信息自由流動的指令》 (Directive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ividual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以下簡稱《指令》) 即使綜合保護模式的代表性法律。

          《指令》中還對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規定了相關的權利:一是知情權, 即信息主體有權知曉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情況, 有被告知信息處理情況的權利;二是更正權, 即信息主體在發現個人信息出現錯誤、未及時更新等情況時, 有要求信息機構進行更正的權利;三是拒絕權, 信息主體在有合法理由的情形下可拒絕他人獲取、處理自己信息的權利;四是救濟權, 在個人信息受到侵犯后, 信息主體享有救濟的權利。

          《指令》還詳細規定了個人信息的收集和處理程序、個人信息的合法范圍等。

          (二) 域外金融隱私權法律制度評析

          1. 金融隱私權地位高

          金融市場經過數百年的發展, 越來越成熟和完善, 相關金融產品也更加細化和專業, 同時由于金融業對于一國經濟的重要性愈加明顯, 金融市場的波動常常會導致國家經濟的大波動。在此背景下, 金融業成為一國法律規范的重點范疇。

          金融業由于其產品面對對象是個人或者機構, 個人又是金融業的基礎, 在金融業務中, 每一筆業務都需要使用個人的基本信息, 有時更需要個人的詳細信息, 金融業務中的個人隱私如何保護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在此情形下, 各國經過數十年的探索, 將金融隱私權作為法治過程中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成為大潮流和趨勢。

          (三) 重點關注信息“控制權”

          過去的金融隱私信息的控制權在信息的收集和處理機構手中。由于時代的進步, 公民追求更多自身合法權利, 包括希望成為自己個人信息的控制者。這一訴求在信息濫用、信息商品化、新的共享技術發達的情況下更加強烈。國家為了更好地對個人隱私信息進行保護、打擊犯罪, 也在立法中逐漸將天平傾向于個人信息主體, 賦予其更多的權利, 如拒絕權、授權撤回權、知情權等權利的設定, 同時設定了程序性保護的條款。

          這些規定的出現, 也是順應還權于人的趨勢, 是民主法治的要求之一。個人信息主體對于個人信息的關注程度是最大的。因為所有的信息就直接關系到主體的自身利益, 信息外泄及被濫用后容易給個人帶來財產和信用損害;只有個人信息主體有了合法的控制權, 個人才能從源頭遏制信息外泄和被濫用的情形。

          三、我國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之構建

          (一) 我國金融隱私保護的立法現狀

          金融隱私權要想取得強有力的保護, 必須要有與之相適應的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 三種環境相互融合。社會環境是存在的前提, 市場環境是存在的價值, 法制環境是金融隱私權作用的基礎。然而考察和分析我國對銀行客戶金融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卻發現市場環境、社會環境和法律環境都有一定的不足之處。市場上, 銀行本應該是踐行保護客戶金融隱私權的積極主體和責任承擔者, 但是每每侵害案件卻是由于銀行的違法行為導致, 缺乏企業文化和操作準則;社會上, 金融隱私權法律意識的普遍不強, 并且由于有利益的驅動, 又有侵犯他人隱私的隱形沖動, 等等;法律環境層面上, 通過下面的立法分析和統計可以看出相關法律制度的現狀更是不容樂觀。大多立法僅僅是形式上, 首先是對金融隱私權沒有給予統一的概念規定和認識, 立法不一;其次可操作性缺乏, 對于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客體等甚至都未作出清晰說明;最后立法層次低, 不具有金融隱私權應該具有的權威性和法律地位。

          (二) 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的宏觀構建

          1. 確立金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與價值

          確立隱私權的法律地位是構建金融隱私權法律制度的基礎。《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對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并將隱私權列為該法保護的一項獨立民事權益。筆者認為, 確立金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 是指將金融隱私權獨立于隱私權進行法律規制, 并將其規范到經濟法部門中, 制定具體的法律如《銀行保密法》或《金融隱私權保護法》, 以保護銀行客戶的金融信息免受不法侵犯。金融隱私權既屬于隱私權的范疇, 又獨立于隱私權而存在, 不可避免地會引出是否也需要將其他隱私權根據其重要性獨立出來, 筆者認為無此必要, 之所以將金融隱私權獨立出來, 是因為金融隱私權本身的特性和重要性所決定的, 隱私權中的其他隱私權的重要性暫無法與金融隱私權相提并論。

          2. 采取專門立法模式構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

          由于我國沒有保護隱私的傳統, 隱私權立法 (2009年《侵權法》) 觀念和制度滯后, 因此在制度構建、制度銜接、法制適應和接受過程都需要穩重, 給金融機構和國內金融環境一定適應期和準備期。在立法上應采取結合現狀, 而不能走理想主義道路要求達到高水平一體化保護水平。在分業經營模式下, 各個金融市場領域的情況不一, 且沒有金融隱私權立法經驗, 統一立法模式很難適應我國目前復雜的社會和法制環境。筆者認為, 目前我國應當采取專門立法的模式 (或者個別試點立法方式) , 在隱私最可能受到侵害的行業 (比如銀行業) 首先立法進行重點保護, 然后再總結立法和實踐經驗, 結合其他行業特點來對金融隱私權作出全面保護。

          四、結語

          金融隱私權對于銀行客戶而言意義重大, 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問題亦成為各國金融立法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我國由于立法上明確隱私權的獨立地位, 并且對于相關保護還不夠重視, 難以在現實生活中適應社會發展的步伐, 從而迫切需要重構一套符合我國國情的、較為完善的金融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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