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行為規范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研究
大學生在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間存在的矛盾,范圍較大,那么,大學生行為規范與高校學生教育管理是怎樣的?
教育體制改革以后,各大高校的教育模式與管理體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規范已經無法適應當今社會發展的要求,難免會產生一些矛盾與沖突。因此,本文對大學生行為規范與社會發展存在的矛盾、沖突進行了闡述,并對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方法展開了探討與分析。
一.社會發展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矛盾沖突
1.大學生紀律規范與行為道德方面存在的矛盾。在學生的紀律與道德方面的矛盾,主要反映在學生的生活方面。例如:大學生的戀愛問題。在通常情況下,大學生十八歲入學,二十二歲畢業。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可以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十八歲以上的成年人談戀愛是符合我國的相關規定的,甚至隨著學生在校時間的增加,到了大三、大四的學生甚至可以步入法定的結婚年齡。從法律的意義上來講,大學生戀愛的行為并不受我國法律的約束。如果期間發生了類似于性關系的行為,也只是道德方面的問題。然而,學校設立的紀律規范,就是為了約束學生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戀愛發生性關系甚至造成一定后果的行為,在校方看來,是一種道德敗壞的行為,必須要根據學校的紀律規范給予懲戒。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看,學生的行為只要是雙方無條件的共同意愿,就不涉及到法律問題,反而是學校的干涉行為,對學生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便存在了矛盾與沖突。
2.大學生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大學生在紀律規范與法律規范間存在的矛盾,范圍較大,主要涉及到大學生的學習與生活。在學生的學業方面,大學生在校期間如果發生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該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法,應當給予相應的法律處分。對于在校大學生的違法行為,按照現行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來看,學校應該在法律處分的基礎上追加學校的紀律處分,以儆效尤。然而,事實并非如此,許多學生在接受了法律處分后,便可規避學校的處分,不僅影響了學校紀律對學生的約束力,還使得法律的形象受到了影響。
二.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相互關系
1.以法律規范為依據。由于我國在校大學生,已經到了承擔法律責任的年齡,因此,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時候,要以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免出現法律行為與大學生行為規范的混淆,任何行為規范的制定,都不能違背法律規范的要求。
2.以道德規范為基礎。道德規范是在道德基礎上建立的一種行為規范,主要對人們的信念、習慣等行為進行約束,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成年人,其道德行為規范必須要符合我國公民所遵守的公共道德規范。而法律規范則是在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形成的,與道德規范相比,法律規范更具有強制性,而道德規范更多的是通過思想上的引導以及輿論環境的影響來實現規范的效果。由此看來,加強大學生的德育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3.以紀律規范為保障。高校設立紀律規范的目的在于建立穩定的校園秩序,約束大學生在學習與生活中存在的不良行為。然而,大學生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公民,應該享有合法公民的一切法律權利與義務,既不能有特殊的權利也不能剝奪其合法的權利。因此,大學生的紀律規范的制定,要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充分體現出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要求。通過紀律規范的建立,為大學校園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三.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的變革與大學生的行為規范
1.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備充分的合法性。在傳統高校教育管理模式的改革過程中,大學生相關行為規范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但是該行為規范必須要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來建立,確保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于規范中存在的侵權條例要及時進行更正與修改。對于學生在校期間的違法、犯罪行為,除了法律上的相關處分以外,學校應對違法的學生進行紀律處分,并將公安機關及學校的處罰結果計入學生的檔案之中,以免出現學校處分與法律責任的相互矛盾。
2.高校大學生行為規范必須具有正當性。在制定大學生行為規范的過程中,要確保其符合社會道德規范的基本要求,要確保行為規范符合實際的要求。以相關法律條文為指導,確定規范的基本內容,以誠信教育作為突破口,確定基本機制,不能使用行政的權利去扼殺學生的道德潛力。
除此之外,還要確保大學生行為規范的合理性,在制定行為規范的同時,要突出學術規范的重要作用,堅決抵制偽學術的行為,實現大學生行為規范的真正價值。
四.總結
綜上所述,對于在校大學生的教育管理,僅僅依靠學校自身的力量還是遠遠不夠的。社會和家庭應該積極配合高校的管理,營造一個優良的制度環境,改善大學生行為規范與社會發展之間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實現高校教育管理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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