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與校正
法學又稱法律學、法律科學,是以法律、法律現象以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它是研究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于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下面我們為大家帶來法學畢業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與校正
近些年來,我國民法典的編纂推動了民法由原來的綜合整體法,朝著一般私法方向轉型,也極大地促進了民法體系邊界以及對外局限性開放的不斷成型,雖然順應了國家及其民法社會體系,但也引發了諸多問題。
一、法典的編纂與民法的轉型
19世紀所掀起的一場轟轟烈烈的法典編纂運動,將面向立法維度的法源觀推至了法源理論的`巔峰。對于主流理論學說而言,其主要是為了構建一個封閉而完美的制定法體系,法官僅需依據制定法規定,即可實現審判的公平與正義,無需主觀判斷。當然,這種觀念已經在歐美很多國家得到加強。實質來看,民法法源只有民法典一種,無其他獨立法律淵源需得到認可,若追究淵源,即習慣法或慣例,但它只是從屬于成文法。
法典的編纂,旨在為促進民族的自生自發秩序形成并發揮更大的基礎性作用,若意圖將各種可能存在分歧的私法領域與法源統一集中到當前的公共政策評價下,則私法外延將會成功得到立法圈定。針對“或存分歧”的私法集中評價機制,其不僅順應國家的政治策略,還導致民法典編纂過程中難免存在隱含立法,或者公法性等情況。隨著民法法源的日趨形式化發展,制定法地位日趨優越,而以商法為基礎的多元社會法源不斷消解,民法傳統社會組織功能日趨薄弱,我國利用特別民法對民法的滲透作品開始越來越難量化與可控化。究其實質,在于民法的體系化成功地掩蓋了其法源缺陷,導致私法自治受損。
二、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
就國家政策而言,國家民主很容易被理解為“選舉”民主,認為法律的“合法性”在于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但如此的法典編纂越被強調中立,越能反映政治背后的力量格局,極易演化成日后的社會協商阻力。為了更好地迎合政治格局的需求,民事立法將日趨具體化、特別化、破碎化,導致表面的民主削弱了多重社會合力。就技術而言,民法學試圖利用法典編纂與技術使人們都讀懂民法,但此類知識人們從來都是“懂”的。民法的法源缺陷,被人們所漠視的此類缺陷的`引導下,逐步形成了獨特的“私法情感”,并在法學家的掩飾與美化下,開始越走越遠,導致民法的權威性、連貫性、確定性受損,完成了制定法優位使其私法整體性的終極進化。
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極易引發特別民法的擴張,甚至導致其陷入失控的地步。隨著福利國家時期的到來,公法對于私法的介入更復雜、專業。很多人認為特別法的規范量、功能等已經超越了民法典,而私法的發展主要體現在特別民法方面,不僅補充型特別民法無法納入民法典,政策、行政型特別民法都由于同體制中立日趨突出的沖突而難以納入民法典中。民法典的傳統價值受到多元民主、案例思考等的挑戰,難免步入“民法典黃昏”這一情況。
三、民法法源缺陷的校正
首先,加快民法典的修正。針對民法典適用方面,要求立法者必須充分考慮到封閉法典體系的缺陷,并加以調整、修正。具體而言,加快轉變理念與價值的轉變,促進民法典由形式正義朝著實質正義方向轉變,從追求法的安定性朝著追求法的妥當性方向發展,可通過對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等原則加以修正實現。
其次,加快公、私法法源序列的重新構建。確保部分性社會的“分私法”的局部呈現與分私法及其所屬部分性社會之間的角力保持均衡。一方面,對私法屬性成立進行規范,確保與法源立憲能力保持正相關性,另一方面,注重去政治化,為了促進民法的私法化轉型,應將正式憲法介于民法、公法二者間,恢復亞社會法源的固有特征、并對民事司法對于政治、社會等問題的解決方法進行延伸,進一步恢復民法的社會組織力。同時,應注重以現實為依據、對法源分析進行深入研究,促進自主與公私法的順利接軌。
一言以概之,隨著民法法源觀念的`逐步嬗變和發展,其對民事審判的法律適用以及民法的轉型都帶來了深刻的影響。但是,由于民法法源缺陷等問題,導致民法實踐過程中成文法的局限性越來越突出,因此,有關民法法源缺陷的研究仍有待進一步探索。
【民法轉型的法源缺陷與校正】相關文章:
經濟法和民法的關系05-18
經濟法與民法關系分析11-14
民法與經濟法的經濟學比對解析03-28
論判例法作為民法淵源的意義與局限11-22
淺談民法類型化的方法03-29
淺析民法公平原則11-14
分析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11-14
談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11-14
民法的內涵及社會價值研究11-14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