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論文
摘要:近年來,傳統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已不能適應新的數字化作品帶來的侵權問題,更無法解決網絡提供者、網絡用戶和著作權人之間產生的矛盾。本文通過對數字音樂作品的侵權現象入手,討論如何在網絡上保護好自己權利的同時不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權,并以此來加強對數字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推動數字音樂文化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數字音樂;侵權行為;著作權保護
一、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空白
我國當前對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立法較為薄弱,自2012年起,有關于作品網絡傳播權的規定和解釋相繼出臺,在這些規定中,只有小部分涉及到對網絡作品的著作權保護,但也僅限于表面。
(二)管理缺失
音著協作為一個民間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主要工作是在著作權人授權范圍內,對著作權人的權利進行集中管理,并以自身名義代著作權人行使應有的權利。但實踐中音著協缺乏秩序化管理,使得著作權人的利益受損,難以降低數字音樂作品的被侵權率。
(三)用戶侵權
數字音樂作品極易傳播和復制的特性降低了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侵權的成本,再加上網絡用戶自身的素質低下,使得大量侵權行為隨之產生。此外,團體侵權已十分普遍,導致侵權主體和侵權責任難以認定。
(四)服務瑕疵
現行的對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側重點主要在于行政管理方面,如果想要更充分合理地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必須要采取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司法途徑來制止不當的違法行為。很多音樂門戶提供服務前沒有對音樂作品履行合理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導致其服務行為構成侵權。
二、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侵權責任分析
(一)數字音樂作品侵權責任
一般情況下,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使用數字音樂作品或以不正當的目的下載數字音樂作品均構成侵權。但《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以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在指明作者和作品名字并且不侵犯其他權利的條件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所以,網絡用戶在合理的范圍內下載和使用網絡數字音樂作品不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9條規定,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或者對其進行轉讓都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因此,網絡用戶通過互聯網傳播由他人創作的數字音樂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網絡提供者的侵權可分成兩種,即網絡提供者自身的侵權行為和網絡提供者縱容用戶侵權的行為。音樂站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作品發布到網上,供其下載和使用的行為侵犯了CD、唱片、磁帶制作者的著作權。
(二)數字音樂作品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1、合理使用原則。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條件下,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授權,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自由使用已經公開發表的作品,并且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合法行為,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中已經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的范圍,并對合理使用規定了三個要求:合理使用的具體方式;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2、技術中立原則。技術中立原則主要針對網絡提供者,即其提供的服務同時具有合法和非法用途。技術中立的抗辯手段在主觀上體現為網絡提供者是否明知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新型的技術進行侵權行為,客觀上是否幫助、教唆、引誘網絡用戶實施侵權,或是在明知用戶利用技術條件侵權時而不采取任何補救措施制止侵權人的侵權行為。3、安全港原則。“安全港原則”主要針對網絡提供者,若網絡提供者提供的不涉及侵權問題的服務時,是可免除注意和審查義務的,而若網絡提供者已經注意到了內容侵權或信息涉及到用戶隱私的,但在明知的情況下仍不刪除侵權內容,那么將被認為構成侵權。
三、對我國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
現階段,我國暫時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對網絡傳播過程中的不良行為進行規制和整改,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可以將與網絡傳播中作品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制定早日提上議程。
(二)加強監管
音著協在尊重音樂作品著作權的基礎上,也應保護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重視對工作人員的篩選和培訓,因此建立一個專門性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十分迫切。除了音著協自身的完善,著作權人與音著協間也應建立溝通的橋梁。
(三)提高網絡用戶素質
當今社會,網民質量參差不齊,素質低下的網絡用戶會嘗試利用網絡的弊端鉆法律漏洞,加大了相關部門對數字作品保護的管理難度。因此,應教會網絡用戶尊重著作權人的勞動創造,懂得通過正規渠道享受正版的作品,既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四)提升網絡提供者服務
目前對數字音樂作品從免費到收費的轉變,是各大網絡提供者對數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權益保護的體現,但收費應遵循市場,合理規制價格。網絡提供者需對各種作品進行初步篩選,排除沒有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不明的作品,杜絕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
四、結語
互聯網的發展使得傳統音樂作品的身影淡出視線,隨之誕生的數字音樂作品在發展中面臨著許多挑戰。相關部門應完善相關立法,統一和集中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數字網絡著作權保護機制,造福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作品的需求,促進數字音樂文化產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銀枝.網絡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保護[D].浙江工商大學,2008.
[2]彭江蓉.網絡傳播中音樂作品保護問題探討[D].復旦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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