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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信息時代網絡隱私權的國際法規制論文
一、互聯網監管引發的人權問題
互聯網是作為一種重要的通訊媒介,已成為全面參與社會、文化和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方式之一。和任何其他傳統的通訊媒體( 如以單向信息傳輸為基礎的收音機、電視和印刷出版物等) 不同的是,網絡使得更多的人以便捷廉價的方式交流通訊,消除地域的阻隔,對個人、社會和國家的發展都創造了革命性的影響。具體到人權領域,互聯網已經發展成一個實現部分人權,消除不平等,促進人類不斷進步的不可或缺的工具。中國2010 年6 月8 日發布的關于網絡發展狀況的政府白皮書也表明了官方立場,認可互聯網為“人類智慧的結晶”,強調互聯網在國家發展過程中起到的作用以及對國家網絡環境中的特殊意義。
針對不同模式的互聯網監管可能引發的人權問題,國際人權法是否能夠適用于互聯網這一新媒介呢?從一般意義來講,國際人權法中的法律義務來源于正在逐漸被接受為習慣國際法的《聯合人權宣言》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人權法適用于數據流動、在線媒體和網絡技術是被廣泛接受的。國際人權法明確規定保障信息和表達自由不考慮邊界或媒介。2012年7 月5 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批準的決議不僅認可了網絡對人權的價值,而且明確指出: 公民線上的權利和線下的權利一樣受到保護,不受領土范圍和媒介的限制。
二、互聯網監管引發的“隱私權”爭議
( 一) 美國“斯諾登事件”與互聯網隱私保護
互聯網監管引發的隱私權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呈不斷增長的趨勢。國家針對互聯網通訊所采取的行動,常泛泛地稱之為出于保護國家安全或打擊恐怖主義的需要,雖然此類目的根據國際人權法也能合法化,但監視經常出于政治而不是安全原因而任意和掩蓋地進行使違背國際人權法的規定的。例如,一些國家曾用社交網站,如Facebook 來識別和追蹤人權維護者和反對派成員的活動,有時還收集用戶名和密碼來進入Facebook 的私人通訊。一些國家還正在引進法律或修改現有的法律,不斷加強監控互聯網用戶的活動和通訊內容,而不提供充分來保障防止濫用現象。2013 年爆發的“斯諾登事件”正是上述問題的體現,這一事件將互聯網隱私權保護推到風口浪尖。
2013 年6 月,前中情局職員愛德華·斯諾登基于“良心上無法允許美國政府侵犯全球民眾隱私以及互聯網自由”的意識,通過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曝光美國棱鏡計劃。該計劃是一項由美國國家安全局自2007 年起開始實施的絕密電子監聽項目,正式名號為“US - 984XN”。此計劃直接進入美國網際網路公司的中心服務器里挖掘數據、收集情報,包括微軟、雅虎、谷歌、蘋果等在內的9 家國際網絡巨頭皆參與其中。根據斯諾登披露的文件,美國國家安全局主要監控10 類信息,包括: 電郵、即時消息、視頻、照片、存儲數據、語音聊天、文件傳輸、視頻會議、登錄時間和社交網絡資料的細節。美國“棱鏡計劃”涉及的信息不僅涉及本國領土內國民的信息,域外的多國多地區也納入其監控的范圍。
美國先后通過了《愛國者法案》、《國土安全法》、《保護美國法》等多部法律,授權聯邦調查局等政府部門對互聯網通訊和信息進行監控。因為用戶數據( 例如電子郵件和社交媒體活動) 并不總是存儲在用戶自身所在的國家里。例如,Facebook 在其隱私條款中稱,所有用戶必須同意他們的數據“被轉送和存儲在美國”。美國2001 年的《愛國者法案》就給予美國政府在使用按這種方式存儲的歐洲數據新的權力。美國一方面強調并主張“互聯網自由”,譴責其他國家的網絡間諜行為,通過大量立法和強有力的執法活動,強化其國內網絡信息安全,維護其國家利益; 另一方面通過國家安全局等機構大肆侵害其公民以及非美國公民、外國國家機關和公共機構、企業等個人或機構的網絡信息安全。在全球范圍內實施“棱鏡計劃”,大量獲取個人聊天日志、存儲的數據、語音通信、文件傳輸、個人社交網絡數據。美國在互聯網監管問題上奉行的雙重標準引起國際社會對隱私權保護的廣泛關注。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二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保障隱私權!豆駲嗬驼螜嗬麌H公約》第17 條規定: “( 1)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非法攻擊。( 2)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边@些規定為國家創設了積極和消極的義務。首先,成員國不能限制隱私權除非政府管制是基于合法的目的并且符合程序性要求。其次,要求成員國保護個人信息免受國家或非國家主體非法儲存、傳輸、占有和使用。私人通訊的權利導致了國家需承擔全面的義務,確保電子郵件和其他形式的網上通訊確實傳遞給確定的收件人,不應受到國家機構或第三方的干涉和檢查。除個人信息和通訊不受干涉之外,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關于隱私權的一般性評論中補充道: “為了最有效地保護其隱私,每個個人都有權清楚查明是否其個人數據被存在自動化的數據檔里,以及何種數據、存儲理由。每個個人也都有權查明哪個公共當局或私營個人或機構控制或可能控制著他們的檔案。”
( 二) 隱私權保護的對策分析
然而,國際法律規則中規定的隱私保護并不能反映出國家實踐。政府對合法目的肆意擴張解釋,對程序性要求縮小解釋,不斷降低標準,導致大范圍的互聯網監管侵害隱私權。因此,有必要確立進一步保護網絡隱私權的法律規則。
首先,就獲取信息的條件而言,個人網絡信息也屬于個人隱私的一部分。隱私權具有對世性,必須加以保障,使之不受任何種類的干涉和攻擊。當然,隱私的保護是相對的,政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干涉隱私、獲取信息。各國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來確保有關個人私生活的資料不會落到法律未授權接受、處理和使用這些資料的人手里,并確保這些資料永遠不會被用來做不符合公約的事等。
其次,就信息使用的目的而言。使用互聯網信息、開發互聯網技術的正當性在于信息使用的目的和宗旨的正當性,而不是盲從于國家競爭、商業競爭等異化的目的。國家應避免將信息通信技術用于與維護國際穩定和安全的宗旨相悖的目的,以免給各國國內基礎設施的完整性帶來不利影響; 應確保信息通信技術包括網絡僅用于促進社會和經濟全面發展及增進人民福祉的目的,并與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目標相一致。最后,就信息保護的法律規范而言,審查其涉及通信監控和截獲以及個人數據收集的程序、做法和立法,包括大規模監控、截獲和收集方面的程序、做法和立法,以確保充分而有效地履行其按照國際人權法承擔的全部義務,維護隱私權。美國被揭露的“棱鏡計劃”就是對國際人權法的規定作出不恰當的解釋,政府對合法目的肆意擴張解釋,對程序性要求縮小解釋,不斷降低標準,導致大范圍的互聯網監管侵害隱私權。設立或維護現有的獨立有效的國內監督機制,使其能夠確保國家通信監控、通信截獲以及個人數據收集工作具備適當的透明度并接受問責。
三、結語
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全世界所有人都能使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使得公民更為便捷的實現基本人權,但同時也加強了政府、企業和個人進行監視、截取和數據收集的能力,這可能會侵犯或踐踏人權。數字時代產生的大量數據產生更多儲存、分析、監管信息的機會,這也進一步激發了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和互聯網監管“獲取”和“占有”這些數據,甚至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秩序為由,“攔截”和“過濾”部分信息。這些行為均有可能導致公民的基本人權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國家在實施互聯網監管的同時,應遵守國際人權法賦予國家的基本義務,保障基本人權不會得到不合理的削減和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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