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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海自貿區仲裁規則》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國的應用與展望
摘要:仲裁第三人制度并沒有被我國《仲裁法》所認可,而在我國的仲裁實踐中,該制度卻在部分案件中被應用,從而導致了實踐與立法的脫節。目前,我國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態度正在從消極向積極轉變,《上海自貿區仲裁規則》開創性地給予仲裁第三人應用極大的便利。本文將從該仲裁規則出發分析目前仲裁第三人制度在我國的應用和發展展望。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 上海自由貿易區 仲裁規則 合并仲裁 第三人
一、我國司法實踐對于仲裁第三人制度運用及評價
仲裁第三人制度運用將不僅強烈影響國際商事仲裁當事人權利救濟,更體現了不同法理價值的平衡取舍。國際上援引仲裁第三人的理論主要包括了以下幾種:代理、合同相對性與第三方受益人、公司人格混同、援引并入、合同集團原則。就我國目前司法實踐而言,除非得到所有當事人的同意,仲裁機構和仲裁庭一般不允許非仲裁協議簽字者的第三方加入仲裁程序,折射出目前我國仲裁機構和仲裁庭對仲裁第三人持有非常謹慎的態度,即使是后文所探討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也強調了保護仲裁所體現的意思自治原則。具體體現在“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訴(香港)裕億集團有限公司、(加拿大)太子發展有限公司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以及“東方國際集團上海對外貿易有限公司與蘭州金城旅游服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保證合同關系確認糾紛上訴案”,最高法院則認為,即使對本案標的享有實體權利或者存在利益關系,因其非仲裁協議簽字方,仍不得加入仲裁程序。即使是對于合并仲裁,我國處理的態度仍然相對比較謹慎,若在兩個仲裁程序中,對改組仲裁庭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仲裁機構一般也不會通過對合并仲裁所提出的申請。
就目前仲裁第三人制度的運用效果來看,隨著現代經濟活動的增多,各種法律關系的復雜化,不進行合并仲裁會使仲裁程序復雜化,并且不利于事實調查。而仲裁第三人制度違背了仲裁制度中最重要的意思自治原則使得該制度是否應該存在倍受爭議。該問題歷來是第三人制度運用中難以解決的瓶頸,需對不同價值進行衡量和取舍。意思自治在仲裁中并非一項絕對的原則,仲裁的價值取向及意思自治自身的發展趨勢表明,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可以對意思自治進行必要的限制。當第三人的實體權益與該仲裁密切相關時,意思自治原則可以在適當情況下減損,應允許第三人介入仲裁。事實上,介入仲裁第三人有利于仲裁庭作出更公證的判決,有助于對于案件的事實情況進行全面的分析并且節省了時間和金錢。同時,也有助于預防裁決或判決矛盾的情形。
二、我國仲裁第三人制度如何與國際商事仲裁接軌及未來發展趨
(1)《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對于仲裁第三人的規定解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仲裁規則》在仲裁第三人的制度的運用上有著創新性和突破性,主要體現在第三十七條關于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及第三十八條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規定。第三十七條根據其他協議方加入仲裁程序的時間進行劃分,在仲裁庭組成之前是否引入其他申請加入的協議方由秘書處決定,在仲裁庭已經確定的情況下,由仲裁庭裁定是否同意加入。該條所指向的加入仲裁的對象是“其他協議方”,筆者認為,此處的協議方所指代的應被理解為仲裁協議的協議方而非發生爭議合同的當事人,由此可見,該仲裁規則已經意識到目前仲裁協議在國際貿易環境日益復雜的情況下,將面臨著更多方的參與,而多方參與勢必導致在牽涉多方利益之時對解決糾紛的選擇意見不相統一,該條款實質是對于協議中的原雙方當事人拓展至多方當事人的情況,基于同樣的意思自治法理。此外,該條款應區分與合并仲裁所涉及的范圍,仲裁標的為同一種類或者有關聯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案件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并征得其他當事人同意之時,仲裁庭可以決定合并審理。而第三十八條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的規定最為接近于本文所探討的“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在本條文中,所指向的主體為案外人,這與前文所述第三人的概念有些許差異,將第三人定義為案外人的做法更偏向于模仿民訴第三人的理念。對于案外人加入,《上海自貿區仲裁規則》給與了極大的便利,采取雙方當事人可經案外人同意后書面申請增加其為仲裁當事人的方式,最后將決定權賦予已組成的仲裁庭或是未組成仲裁庭前的秘書處。此做法更側重于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仲裁庭的組成往往由仲裁當事人對仲裁員進行協議選擇,而仲裁庭的裁定約束著當事人,當仲裁當事人雙方對于引入第三人產生爭議的時候,可以依照舉重以明輕的思想,將決定第三人能否引入的權利交于已產生的仲裁庭,充分尊重了仲裁的非公開性和保密性。
(2)我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發展趨勢與展望
頒布《仲裁法》至今,我國仲裁規則及仲裁制度出現了內容立法過多,可仲裁事項范圍含糊面較廣泛缺乏實際運用性。對于是否應該在《仲裁法》修改中納入第三人制度仍在學界倍受爭議。綜合我國目前仲裁第三人司法實踐以及最新自由貿易區仲裁規則來看,仲裁第三人制度在國際商事仲裁活動中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在《仲裁法》中認可第三人制度勢必會在遇到相關問題時提供更準確直觀的解決方案,何況目前接受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國家不在少數,該制度在經濟全球化的現今被廣泛運用將成為一種趨勢。其次,我國國際貿易與國際商事仲裁仲裁制度的飛速發展引領著我們設立仲裁第三人制度。CIETAC,上海貿仲及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均受到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承認和好評,特別是改革開放以后,國際貿易成為了我國經濟的一大支柱,產生的國際商事糾紛案件數量也與日劇增,與此同時,隨著交易過程中參與人的復雜性,也增加了仲裁所消耗的時間和難度,在此種情況下,合并仲裁及仲裁第三人制度可以大大節約資源,加大仲裁效率。最新自貿區仲裁規則正體現了我國在對待國際商事仲裁制度上與國際接軌的傾向,其對待第三人引入的制度正在向前文所論述的一些國際上重要的仲裁規則靠近。
基于此,筆者認為,我國承認仲裁第三人制度是早晚的事,并且,在不久的將來,《仲裁法》也會酌情考慮加入該制度,并做出相應解釋和所適用的評判標準。就我國目前立法與實踐的脫節,筆者認為,與爭議合同聯系的緊密性應成為能否引入第三人的標準之一,此種標準的應用充分考量了交易安全及隱密性、法律關系、實體權利及合同當事人、仲裁協議雙方的密切聯系,綜合評判以上標準之后再將決定權賦予已經組成的仲裁庭或組成仲裁庭之前的秘書處或是仲裁委員會,這種做法不僅保護了國際商事仲裁的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兼顧公司法或者合同法法理,也保證了當事人或相關利益人的權利能夠得到公平地救濟,并且提高了資源利用率和仲裁效率。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已經逐漸突破傳統書面形式的屏障,根本上來說,仲裁被認定為是一個合同問題,分析仲裁第三人制度的一個關鍵點可以從合同相對性的突破入手考察,合同相對性是仲裁第三人制度運用障礙的一點。基于“默示同意”下產生的例外原則而引入仲裁第三人會產生多方面的影響,例如可能由于第三人的介入迫使仲裁協議的簽字人盡快進行仲裁,亦或者自身被強迫進入仲裁程序中,利弊皆有可能產生。
為最小程度減少該例外所帶來的損害,第三人與合同聯系的緊密性成為了尤其重要的標準。該標準在國際上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而在歸納了諸多司法實踐后,可以得出以下幾種情況:代理法律關系的產生,刺破公司的面紗,合同的轉讓,代位求償。對于合同的轉讓問題,涉及到了仲裁條款獨立性原則的運用。合同的受讓方是否可以作為第三人加入仲裁的問題,一直是仲裁第三人制度在運用過程中的焦點之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1條所指出的法理,在合同轉讓的過程中,仲裁條款從屬于主合同,應視為仲裁條款隨主合同而自動轉移。該模式應成為我國仲裁實踐對于判斷第三人能否加入仲裁的問題,所充分運用的標準與判斷方式。
本文基于《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區試驗區仲裁規則》的基礎上,對我國未來仲裁第三人制度與國際接軌的趨勢進行展望。通過以上定義分析法,比較研究以及個案分析,本文認為目前我國對于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態度正處于過渡期,而隨著國際商事活動主體的多元化以及我國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對于第三人制度的認可度逐步擴大,國際商事仲裁第三人的應用勢必會越來越廣泛。而該制度在運用時,應結合具體案例的情況以及第三人與糾紛合同之間的緊密性和加入仲裁的必要性來靈活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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