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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國際協調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一、稅收國際協調的必要性稅收國際協調的前提,就是以國家主權為根據的稅收管轄權。盡管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國際組織層出不窮,經濟利益集團不斷分化組合,國家的數量很可能會增減變化,但是,作為獨立國家的基本主權實體仍然繼續存在,各個獨立國家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稅收管轄權。當出現國與國之間的稅收矛盾或國際稅收問題時,最好的解決辦法只能是相互協商或合作。
(一)稅收國際協調有利于各國經濟共同發展
國際相互依存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有識之士的共識,但是各國經濟的發展經常處于不平衡狀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差距正在擴大。特別是當發達國家技術進步的速度超過發展中國家吸收技術的速度時,這種差距會更大。所幸之處,發達國家認識到發達國家的未來發展有待于發展中國家的發展;發展中國家也認識到他們的未來發展依賴于能否有效地參與世界經濟合作。因此,基于相同的愿望,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成為稅收國際協調的積極參與者。
。ǘ┒愂諊H協調是國際經濟交流的需要
國際經濟交流由早期的商品流動、資本流動,發展到服務、勞務流動,涉及到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由此,國際經濟交流要求避免相關國家的雙重征稅,要求相關國家稅制互相銜接,要求公平稅負、無稅收歧視等等。這樣,稅收國際協調便應運而生。
。ㄈ┒愂諊H協調可避免稅收不良作用
由于各國稅制差異,對國際經濟活動會產生多種不良影響。1、較高的關稅壁壘和雙重征稅的風險阻撓有益的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活動,這是國際經濟活動的巨大障礙。2、各國的各種增稅或減免稅措施,引導跨國企業以非經濟方式進行國際貿易和國際投資,發生資源配置的扭曲。3、跨國經營企業為了適應和遵守各國不同的稅制,需要增加相應的財務管理工作,增加跨國經營管理費用,不利于國際資本的流動。4、一國競爭性的稅收政策對相關國家造成危害,其他國家采取的相應稅收措施會演變成無休止的爭斗。最終影響國際經濟的繁榮。90年代以來,有害的稅收競爭(HarmfulTaxCompetition)越來越引起OECD組織的重視,2000年曾召集部長級會議,專題研討此類問題。
基于以上幾點基本理由,稅收國際協調日益顯現出必要性。
二、稅收國際協調的內容和主要形式
稅收國際協調的內容涉及稅收管轄權、稅收制度、稅收政策和稅務合作等。1、稅收管轄權是每一個主權國家專屬的稅收征管權力,當稅收管轄權交叉、沖突時,就需要各方通過稅收國際協調解決矛盾。2、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階段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就會存在稅收制度的差別。稅收制度的差別不利于國際經貿關系的正常發展,有必要通過稅收國際協調優化稅收制度。3、由于各國稅收政策的影響,可以導致經濟資源的人為流動,因而需要通過稅收國際協調,促使世界各國在重大問題上采取一致的稅收政策。4、隨著國際依存關系的深化,貨物、資金、人員和信息的流動非常頻繁,使各國稅務當局長期面臨跨國避稅的難題,各國通過稅收情報交換、稅務高級人員的交流和加強跨國稅收管理的合作等方法,努力堵塞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稅收國際協調的主要形式為稅制改革、稅收宣言、稅收協定、區域協調和國際組織協調。1、稅制改革是特定主權國家通過改革本國稅制,使國內稅制適應稅收國際潮流,促進國際經貿的發展。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為主要特征,席卷全球的稅制改革,就是各國適應稅制變化潮流的一種主動性稅收國際協調。特點是單方面行為,自主性稅收協調,不直接涉及具體對應的國家稅收關系。2、稅收宣言是幾個國家聯合宣布一項稅收政策的主張。例如,亞太經濟合作部長會議(Asia-PacificEconomicCooperationAPEC)2001年在上海召開了第9次各國領導人會議,宣稱“在APEC區域內對電子交易暫不征收關稅”。特點是簡單、明了地表明有關國家的原則、立場。3、國際稅收協定是國與國之間簽訂的分配稅收管轄權及進行稅收合作的規范。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協調稅收國際關系是當前世界各國處理稅收關系的普遍做法,特點是尊重締約國雙方的稅收管轄權,尊重締約國各自的稅制現狀。4、區域協調是特定經濟區域內的成員國采取統一的稅收行動。例如,歐盟已經在區域內取消關稅,對外采取統一關稅。成員國的國內稅制也大體相同。特點是區域內的多邊、區域外的一致形式。5、國際組織協調是通過權威性的國際組織,指導、規范和協調各國稅收關系,將來,還可能存在國際組織的稅款征收。特點是國際性和成員國部分國家稅收管轄權的喪失。上述5種主要形式表現了稅收國際協調的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歷史過程。
三、稅收國際協調現狀
稅收國際協調可以分為主動性協調和被動性協調兩大類。目前稅收國際協調以主動性協調為主,主要通過國際稅收協定和稅收一體化的形式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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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已經簽署了2000多個雙邊稅收協定中,多數是關于所得和避免雙重征稅問題的協定。隨著國際投資的擴大,各國間資本流通的加快,各國間的人員流動也日益頻繁,不可避免地出現對所得的雙重征稅和國際逃避稅問題。國際雙重征稅阻礙國際資本流動和人員交流,違背稅收中性原則,損害國際經濟交往國家的共同利益。國際逃避稅造成各國政府的稅收流失。因此,經濟來往密切的國家聯合起來,進行稅收的國際協調,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消除國際雙重征稅和抑制國際逃避稅。
1920年,布魯塞爾國際稅收大會向當時的國聯提出要求,采取行動避免國際雙重征稅問題,開始出現初級的國際稅收協定。后來,經過幾十年無數稅收專家的努力,制訂出OECD“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和聯合國“發達和發展中國家對所得和財產雙重征稅的協定范本”,作為各國簽訂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依據。20世紀90年代以來,OECD和聯合國都對“兩個范本”進行了修改,以適應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至今為止,各國相互之間簽訂的稅收協定已經形成交叉網絡,覆蓋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截止2002年1月,我國也已對外簽訂了72個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為促進與我國有經貿關系的國家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二)稅收一體化
國際稅收一體化是20世紀80年代出現的新生事物。這一新形式的出現是國際社會長期進行稅收協調的結果,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
歐共體(EEC)國家推行稅收一體化的政策,取得了突破性進展。早在歐共體1958年成立之初,就堅持不懈地致力于共同體內部的經濟一體化和政治一體化。就稅制方面而言,1968年實現取消工業品內部關稅,并且對外統一關稅稅率。1969年實現了取消農產品內部關稅。從1967到1986年又連續發布了有關增值稅的21個指令,協調各國增值稅。1985年6月歐共體發表《內部市場一體化白皮書》,建議于1993年成立一個完全統一的歐洲統一市場,實現商品、貨幣自由流通和人員的自由流動。根據歐共體的安排,各成員國在1992年年終前完成增值稅的協調工作。除此之外,歐共體在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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