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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倫理與倫理的制度
目前學界關于制度倫理的研究,著眼點多在以制度來整合人們的觀念與行為,從而提高社會大眾的道德水平,這當然是正確的。但是,這些研究大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將制度的倫理要求規范化、條例化,如何堵塞制度漏洞、健全制度的約束機制等方面,企圖通過明示的倫理準則和可操作的獎懲措施來約束人們的行為。我認為這種研究帶有明顯的片面性,也不利于我國當前的道德建設。這種片面性的產生在于對制度倫理的片面性理解。制度倫理應該包括關于制度的倫理和關于倫理的制度兩方面的內容,這兩方面是相互聯系并相互作用的。無論是就理論研究本身而言,還是就我國現實的道德建設而言,都要求我們對制度倫理作全面的把握。一、關于制度的倫理
所謂關于制度的倫理,是指制度賴以產生和演變的倫理,即制度的倫理底蘊和依據。任何制度的產生都不是偶然的,從歸根到底的意義上說,一定的制度總是由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決定的。但是,生產力并不會自動產生制度,就社會的基本制度而言,一定的生產力水平只是規定了社會形態的基本性質,從而規定了與這一社會形態相適應的社會制度的基本性質。石器時代不可能產生文明的社會制度,同樣,青銅器時代也不可能有民主體制!笆滞颇ギa生的是封建主的社會,蒸汽磨產生的是工業資本家的社會!保ㄗⅲ骸恶R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1卷第142頁。)但封建主為首的社會制度并不是手推磨自然產生的,蒸汽磨也不可能“磨”出一個資本主義制度。從生產力的客觀要求到現實的制度產生,是一個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人的主觀意識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馬克思曾經批判蒲魯東不懂人們創造歷史的辯證法:“蒲魯東先生很清楚地了解,人們生產呢子、麻布、絲綢——了解這么點東西確是一個大功勞!可是,蒲魯東先生不了解,人們還按照自己的生產力而生產出他們在其中生產呢子和麻布的社會關系。蒲魯東先生更不了解,適應自己的物質生產水平而生產出社會關系的人,也生產出各種觀念、范疇,即恰恰是這些社會關系的抽象的、觀念的表現。”(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版第4卷第538-539頁。)作為物質生產之產物的社會關系,剛開始只是作為一種自在之物而存在的。它對人的行為的要求,對人的實踐的制約,只是一種純粹的客觀性。然而,由于人們的生產活動只有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才能進行,社會關系又成了人們的實踐得以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于是,實踐著的主體就用自己在實踐中形成的觀念和范疇對自己所面對的社會關系進行理解、把握、組織和安排,以揚棄其純粹的客觀性,使自在之物變成“為我”之物。即揚棄社會關系對主體說來的隨意性、不確定性和不合理性,將人們認為合理的社會關系及利益關系固定化、秩序化,使之具有某種穩定的形式和結構,這就是制度。
可見,一定的制度并不是人的物質生產活動的自然結果,而必須經過受一定的生產力狀況所制約的人的倫理精神的觀照。所謂倫理精神,是指當下實踐主體對自己所處的各種社會關系所作的“應該如何”的價值判斷和基本的價值取向。倫理精神是時代精神的核心成分,對制度的形成和安排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制度之所以必要,是因為它能使實踐主體避免實踐的隨意性、盲目性和實踐結果的不可預測性,即表達了主體對實踐的過程和結果的“應該如何”的判斷和要求。因此,任何制度都要以一定的價值認識、價值判斷和價值取舍為前提,都要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底蘊。這也就是馬克思所說的人以實踐精神把握世界的方式。要想使人們在一定的實踐基礎上所形成的“應該如此”的精神需求(如公正、平等、人道、秩序等)變為實實在在的客觀現實,就必須用制度的形式將這種精神需求實體化和結構化。列寧也有類似的思想,他在《黑格爾〈邏輯學〉一書摘要》里,對黑格爾“善”的概念進行了提煉和改造,認為:“善是對外部現實性的要求,這就是說,善被理解為人的實踐=要求(1)和外部現實性(2)!保ㄗⅲ毫袑帲骸墩軐W筆記》,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229頁。)“要求”指一定時代的人們在實踐的基礎上所形成的某種價值趨向和精神需求;“外部現實性”則是指實踐主體將這種價值趨向和精神需求變為客觀現實的行動,使對客觀世界的精神把握變為實實在在的現實把握,而制度在由精神向現實的轉化過程中起著強有力的保障作用。
除了制度的產生和制度的創新外,倫理精神在制度的具體安排和組織形式方面也起著重要作用。制度一般有三個維度:社會關系、制度形式、倫理精神。社會關系是制度的客觀內容,也是制度調節和處理的對象。雖然社會關系是一定實踐的必然產物,但只有當主體用精神觀照自己所處的社會關系并得出“應該如何”的價值判斷時,社會關系才成為制度的現實內容,也才成為其現實的調節和處理對象。如果主體對社會關系“應該如何”作出了錯誤判斷,是不可能有健全的制度的。制度形式指制度的具體組織、架構和運作方式,雖然制度形式客觀上必須適應社會關系的要求,但現實的制度總是主體對社會關系進行精神觀照的產物。不同的精神品質對社會關系的理解和價值判斷是不同的,如尊卑貴賤的等級秩序是我們今天所不能接受的,但在我國封建社會,它不僅是社會秩序的需要,而且被認為是公正的。因此,在社會關系和制度形式這兩維中,都離不開倫理精神的作用。
這樣,我們可以把制度和倫理精神的關系作這樣的概括:第一,一定的倫理精神是一定的制度得以產生的觀念先導,是某種制度賴以產生的價值理念。每一個時代的制度都主要是當時的時代精神(倫理精神含于其中)的體現。第二,每一制度的具體安排都要受一定的倫理觀念的支配,制度不過是一定倫理觀念的實體化和具體化,是結構化、程序化了倫理精神。第三,制度的變遷或制度的創新直接源于倫理觀念的變化和倫理精神的更新。
二、關于倫理的制度:制度的倫理功能及其整合德性的方式
將某種倫理精神和倫理觀念制度化,就是我們所說的關于倫理的制度。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用制度默示某種倫理目標,二是指將某種倫理要求規范化、條例化,從而通過明示的倫理準則來約束人們的行為。
倫理的制度化其實就是制度所承擔的倫理功能,這些功能一般有:凝聚功能——通過制度的設計和安排使制度中所內涵的倫理精神對社會大眾產生感召力,從而使制度產生一種向心力和凝聚力;演示功能——制度的具體運作過程實際上是某種倫理觀念的演示過程,如公平、正義、人道等觀念都可能在制度的運行中具體體現出來,從而對民眾起到倡導這些觀念的作用;調節功能——按制度所遵循的倫理精神來調節社會關系和利益關系,使之達到某種默契和和諧;規范功能——將制度所要達到的倫理目標用規范明示出來,使民眾具有制度所認可的行為方式和思想境界。
制度的這些倫理功能都通過兩種基本方式發生作用:明示和默示。明示是指制度通過規范公開昭示某種倫理要求,主要表現為法律規范、各種行政法規以及職業道德中的章程、守則、承諾等;默示是指制度所內涵的倫理精神通過組織形式、運作程序以及基本的權利、義務安排等方式來默示某種價值準則,給社會成員展示一條基本的行為之“道”,使民眾因受此“道”潛移默化的影響而有所“得”,從而形成符合制度要求的德行。這是制度發揮其倫理功能的兩個不可或缺的方面,真正健全的制度應該是將二者有機統一起來。從某種意義上說,默示是比明示更起作用的方式。明示可能會使“民免而無恥”,默示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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