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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提高IPO審計工作質量的對策論文
一、加強相關制度建設,改善IPO 審計執業環境
(一)重塑IPO 審計業務委托模式,保持獨立性
現行的IPO審計委托關系中,擬上市公司處于主動地位,不僅可以根據審計結論是否滿意決定選誰、棄誰,更可能以高額付費為誘餌購買審計意見。而會計師事務所則處于“拿人錢財,給人找茬”的尷尬被動地位,很容易屈從利益而放棄職業操守。這種不合理的委托關系使審計的獨立性嚴重損傷,審計人員應有的職業敏銳性嚴重蛻化。筆者認為,必須從根源上改變IPO審計“先天缺陷”的委托關系,從制度安排上打破審計機構與擬上市公司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回歸單純的“審計與被審計”關系。建議在證監會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管控下設立一個具有超脫地位的專業機構,如“審計市場管理委員會”,作為統一協調、安排IPO審計業務的平臺。一方面,擬上市公司需要將審計費用事先支付到該機構托管,另一方面,該機構可按事先制定的標準在公開透明的前提下“擇優錄用”聲譽質量優秀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完成后,由該機構將費用統一結算給審計機構,并在定期對其審計質量進行檢查,評定執業質量等級,作為未來擇優錄用的參考。在這種新的委托模式下,作為審計機構可以理直氣壯的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執業,強化了獨立性;作為擬上市公司不再能夠隨意選擇由誰審計,舞弊造假的念頭就會有所顧忌。
(二)分拆IPO 審計與咨詢業務,避免角色混淆
業界對審計機構同時提供管理咨詢會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擔心和質疑已由來已久,會計師事務所在IPO過程中不僅提供審計服務還提供了大量的管理咨詢服務,是審計者也是財務顧問,一定程度上是“自己鑒證自己”,角色的混淆嚴重損害了審計的獨立性,成為事務所IPO審核環節失責的根源之一。筆者認為應將IPO過程的鑒證類業務與非鑒證類業務分拆,即A事務所專門負責非鑒證類業務,如輔導、培訓、顧問等,滿足公司上市所需管理咨詢服務的需求;B事務所專門提供鑒證類業務服務,客觀、公正審視IPO 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出具各種鑒證報告。業務分拆不僅滿足了外界對注冊會計師形式上獨立的要求,注冊會計師自身也因為角色明確而真正做到內心實質性的獨立。
(三)完善監管體制,實施問責制
目前我國有多個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擁有監管職能,主要包括財政部、審計署、證監會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多頭監管的結果不僅導致監管職能交叉重疊、監管效率低下,同時又容易形成監管盲區,導致監管職能缺位或失效。筆者建議將IPO審計市場的監管職能集中化,在證監會下增設“IPO審計監管稽查部”,專門負責對IPO審計中違法違規現象進行監管及處罰,加大監管范圍和力度,深入現場一線,對事務所業務承接、業務執行、質量控制、報告出具各環節進行動態監督,提高監管效果。全面建立審計責任問責制,對因財務舞弊被否的擬上市公司及業績變臉的公司予以重點關注,對為其提供IPO審計的事務所進行深度調查,落實其中的審計責任,對違規事務所建立不良行為備案制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給予“IPO審計市場禁入”的處罰。
二、提高審計機構自身建設,保障IPO 審計執業質量
(一)加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轉變,提高風險責任意識
在發達國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主要組織形式是無限責任合伙制,而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實行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制。有限責任公司制的組織形式對提升事務所風險意識存在固有的限制,逐漸成為事務所發展過程中的制度瓶頸。因此事務所組織形式向合伙制轉型是適應注冊會計師行業和資本市場發展要求的大勢所趨。相關部門應加大推行力度,尤其是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快向“特殊的普通合伙制”轉變,提高審計風險責任意識。
(二)加強業務質量控制,堵塞重點風險領域的漏洞
1、業務承接階段
注冊會計師應分別從發行人和事務所自身兩個方面實施質量控制程序,一方面,對發行人上市動機、行業地位、高風險領域及申報期基本財務指標等進行調查,分析其財務舞弊動機,評價其管理層的誠信;另一方面,應按照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審視事務所和項目組成員在獨立性方面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具有相關行業的審計經驗和技術知識,能否滿足項目對專業勝任能力的要求。
2、業務執行階段
注冊會計師應始終保持高度的職業謹慎和懷疑態度,重點分析發行人粉飾財務報表的動機,并根據審計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隨時更新對其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針對高風險領域注冊會計師不能滿足于執行常規的審計程序,而應設計出靈活機動的延伸程序并執行到位,比如重點關注其財務數據的真實性及盈利異常增長,徹查關聯關系及主要客戶、供應商,核實大額資產的盤點及權屬,防止虛增資產等,以識別其交易的商業實質,避免落入其精心設計的舞弊圈套中。
3、業務復核階段
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控制體系,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目前復核程序通常在審計項目結束后才實施,局限于底稿本身,對發行人和審計項目的重大情況不甚了解。因此建議事務所將復核工作提前,復核人員盡早介入審計現場,結合發行人行業特點全面分析其經營模式、經營業績在申報期內的變化及其合理性。復核人必須站在宏觀高度并具備敏銳的分析判斷能力,重視非財務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全面、立體、多維度評價審計項目組做出的重大判斷和結論的合理性,從而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圍,保障審計項目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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