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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審計風險模型的改進看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運用
在對審計風險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通常認為存在著一個審計風險模型,理論界曾出現過蒙哥馬利風險模型、阿倫斯風險模型和德.保羅風險模型等,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以 ... 在對審計風險的理解基本一致的前提下,通常認為存在著一個審計風險模型,理論界曾出現過蒙哥馬利風險模型、阿倫斯風險模型和德.保羅風險模型等,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以下簡稱“原準則”)采用“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模型,稱為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2003年10月,國際審計和保證準則委員會發布了3個新的審計風險準則,將審計風險模型修訂為: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即現代審計風險模型。2006年2月,我國新頒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與原準則相比,最大的變化和核心內容是啟用了現代審計風險模型,確立了注冊會計師識別、評估和應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思路。一、審計風險模型的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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