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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內審外聘的利與弊
內審外聘的上風對來講,內審外聘有很多好處。
1.進步內審的獨立性。內審部分作為企業的一個職能部分,無法實現真正的獨立,而外聘職員在提供內市服務時,與外部審計一樣遵循職業標準,而且事務所有一套保證審計準則受到遵循的機制。另外,內審外聘也使職務輪換成為可能,因而在審計者與被審計者之間難以建立親密的關系,內市的獨立性得以進步。
2.降低總本錢。企業假如建立一個自己的內審部分,需要支付員工的薪金、培訓;費和治理用度,內審外聘則能節省這些用度,而且企業可只在需要時聘用,以保持支出控制的靈活性。同時,假如由外部審計職員承擔內審工作,內審的和程序可與外市保持高度的一致性,這意味著外審職員能更多地依靠內審工作,企業也可因少支付審計用度而獲益。
3.獲得規模效益。外審職員開發審計軟件和新方法的本錢可以分攤到很多客戶身上,比起研制相同技術的內審部分來,能夠保持更低的研發本錢。規模效益即可導致相同服務的本錢節約或同樣本錢的更優服務。
4.保持適當的組織規模。幾乎每個企業都能從內部審計職能中受益,但對規模較小的企業來說,設置一個只有一兩個人的內審部分很難招募到頂尖人才,也無法建立足夠的專家意見數據庫。師事務所則可對風險進行有效的并提供菜單化的專業服務,以在不同的時間滿足客戶的不同需求。
5.獲得新經營技能與新審計技術。內審外聘使企業有機會接觸和到新技能。外部審計職員在對大量企業的審計中,會獲得更廣泛的知識和經驗。企業通過與外部審計職員的接觸和合作,可以兼收并蓄。而且,競爭激烈的審計市場迫使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不投進巨資,不斷開發更高效的新技術,例如Ernst&Young最近投資1億5千萬美元用于內部審計技術方法的開發。內審外包使企業自身不用進行高額投資即可接觸和使用新技術。
6.使治理層關注核心競爭力。假如實行內審外聘,企業就可騰出治理時間和治理資源,用于企業的核心生產經營。內審外聘使治理層能夠專注于其核心競爭力領域,集中精力追求更具戰略意義的目標,而不是將大量精力耗費在低回報的日常治理中。
7.更好的文化融合。大型跨國會計師事務所在全世界都有分支機構,并大量雇傭當地員工。聘用這些事務所可以節約差旅費,進步跨國文化治理能力,并反過來促進對現有文化的理解。
內審外聘的劣勢
在分析內審部分的戰略上風時,治理層應考慮內審外聘的幾點劣勢:
1.企業越來越受制于外聘審計職員。假如外部審計職員獲得了內部審計合同,企業又撤消了已有的內部審計機構,雙方在博弈中的談判地位發生了變化,外聘職員的服務水平可能下降。隨著時間的推移,外部審計職員獲得越來越多的企業制度性知識,企業會變得越來越依靠外部服務者,外聘職員為其內審服務索要的傭金會越來越高。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需要對內審工作進行仔細的監視,以保證外部審計職員提供的服務質量令人滿足,審計服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完成的。固然市場上還有其他可提供內審服務的外部職員,企業可以與聘用者簽定長期價格協議,企業還可以重新引進內審機構,但治理層在決策時就要全面考慮各種可能結果及其機會本錢。
2.外聘者對企業經營的理解沒有內審部分全面深進。內審職員通常來自組織其他部分,他們對組織有著獨特的視角和廣泛的觀察,具有大量關于公司文化的制度性知識,而且內審部分及職員對其行動和建議還負有個人責任。
3.將失往一個頗有價值的治理職員培訓基地。很多企業的內審部分是未來經理的重要來源地。內審工作使有才能的人有機會接觸重要的戰略操縱和組織控制。他們對企業廣闊而深刻的了解為他們日后走上治理崗位做好了預備。內審外聘使這種領導人才的儲備日益減少。
4.外部審計職員對其雇主忠誠,而不是對客戶忠誠。作為師事務所的雇員,外部審計職員要向合伙人匯報,由于事務所負責提升、培訓等事宜,并對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職員進行治理和監視。而內部審計職員首先對所在組織忠誠,內部審計應當向審計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內審職員必須考慮到其發現和建議在整個組織內可能引起的和副作用,由于他(她)還得在其中生活。這樣,內市外聘會造成工作匯報上的利益沖突。
5.公司治理作為治理職責的一部分,不能外包出往。建立健全企業的內部控制系統,作為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分,是治理的基本職責。而內部審計又是一個有效的內部控制系統的關鍵要素,因此有人以為不能把內市承包出往。
6.當外部審計職員同時提供內審服務時,獨立性可能會受到損害。一方面,對大多數事務所而言,法定年度審計只是其收進來源的一個很小部分。當從一個客戶那里所獲得的收進過大特別是來自與非法定審計的業務收進過大時,外部審計的獨立性會受到損害。另一方面,假如有關改善內部控制和風險治理的建議是由外部審計職員提出的話,他們就無法進行客觀、無偏見的觀察和評價。
7.可能會失往對企業的制度性知識。由于內部審計職員有權對組織的各部分進行觀察,因而他們具有獨特的視角。事實上,正是這種廣泛的融合導致了這一職業唯一無二的地位,進步了它有效地增加組織價值的能力——無論價值存在于對內部控制系統的改進還是通過對經營風險和潛伏措施的識別。即使內部審計職員定期輪換,大部分關于組織的制度性知識還是保存在組織內。
8.治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失往了一個客觀的信息來源。內部審計職員和外部審計職員在為治理層和審計委員會提供信息方面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但是,當一家事務所同時履行這兩項職能時,治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就失往了第二次獲得中庸之道觀點的機會。同時,審計委員會失往了對治理進行客觀評估的內部并行機制。
9.機械的結構化可能取代內部知識。事務所需要為員工提供持續的、背景多樣化的培訓。這可能造成一種危險,就是內審職員所獲取的企業知識在受到練習,總是利用一個特定的框架來分析所有的外聘者那里,也許會丟失。例如,事務所的風險分析并不一定適用于企業特定的組織環境。
10.內部審計的服務范圍可能受到限制。外部審計職員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提供內審服務。他們在審計過程中即使發現可疑情況,假如超出了合同約定的范圍,在未獲得委托人的答應并就合同條款重新談判協商之前,他們不會對可疑的事項和風險進行跟蹤和深進調查。內部審計機構就有較為廣泛的審計范圍,因此不會受到限制。
11.內審外聘會使內部審計職能失往靈活性。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隨時提供服務,而外部審計職員卻不能一直駐在委托單位,只是在接受聘用期間提供臨時的服務。內部審計職員相比而言具有更高的忠誠度和責任感,更愿意接受加班或出差的任務。內審外聘可能降低方便程度和靈活性,由于外部審計職員不可能招立即來,揮之即往,特別在發生突發情況時。
12.外聘審計職員的工作效果與治理層的期看之間可能存在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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