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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在現代企業中的機制與作用
一、內部審計的起源與早期的審計理論以為內部審計是一種守約本錢,守約本錢是代理方為取得委托方的信任、從而使雙方利益最大化而發生的各項支出。守約本錢的發生是由于高級經理為滿足外部參與者,尤其是股東對委托責任的需求。就某一來說,假如內部和外部審計過程的總本錢低于只有外部審計時的本錢,代理人(經理)就更愿意支付內部審計本錢。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結合之所以會節約本錢,是由于內部審計職員熟悉企業內部系統并且具有專門的行業知識,比外部審計更有效率。
發達國家早期的內部審計注重于觀察與重新執行,1941年Victor.Z.Brink將內部控制的概念引進了內部審計,引發了內部審計上的一大重要變革,此后內部審計的關注點轉到了控制。,治理者正處在一個日益復雜和全球化的環境中經營,風險是組織活動的驅動力,公司治理是組織對風險的戰略反應,整合風險治理和公司治理,提供實時持續和監控并參與戰略規劃,從而將關注點轉向風險,是內部審計的新范式,這一范式轉變的意義是巨大的,它使內部審計注重于現在和將來交易的風險,其所發揮的作用對于組織的治理團體有很大價值,內部審汁成為組織內部的一種增值活動。
順應內部審計理論及實務的變化,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于1999年采用上述內部審計新范式的觀點,對內部審計做出了一個有變革意義的新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組織增加價值,并進步組織的運營效率,它采取系統化、規范化的對風險治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進步效率,從而幫助實現組織的目的。這一新定義同IIA1993年提出的內部審計定義相比,有兩個明顯的變化:(1)夸大內部審計的“參與式”審計活動。舊定義夸大獨立評價,是游離于組織活動之外的評價,使內部審汁職員與治理層之間產生了一種潛伏的敵對關系。而新定義夸大內部審計活動能使組織增值,與治理層密切合作,二者目標一致,這種“參與式”審計更好地發揮了內部審計區別于外部審計的作用,體現了內部審計積極改善組織經營,進步審計效果的職能。(2)擴大了內部審計的范圍。新定義將內部審計的范圍延伸到風險治理和公司治理,這就比舊定義中提及的控制及經營活動要更為廣泛和深進地觸及公司治理的精華。
二、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職能
現代內部審計理念的核心是,內審職員不僅要善于發現,更要善于解決題目,并要將所提建議當作本部分的服務產品向治理當局積極傾銷,以進步審計的效果。現代內部審計理念和方式的主要特征是:
1.在審計上,夸大以經營審計為重點。傳統內部審計的目標是查錯防弊,發揮保護性、制約性作用,其工作重點放在財務審計上。但是,以財務審計為重點的內部審計并不能直接協助企業進步效益,增強競爭能力。資源稀缺性程度日益嚴重和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嚴重經營環境的挑戰,逐漸推動了審計作用的發展。內部審計適應形勢的變化和治理當局的新要求,逐步將工作內容從以前的財務審計轉向富有建設性的經營審計。這一轉變過程可從IIA頒布的《內部審計師職責說明書》對內部審計所下定義的變化中清楚地反映出來。目前,西方國家內部審計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內容相當深進。內部審計內容從財務審計轉向經營審計,以經營審計(經營活動的評價和改進)為主導,這是西方企業現代內部審計理念的最明顯特點。
2.在審計謀略上,采取參與;合作的方式。參與式審計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審計開始時,就對被審計部分抱著信任的態度,與他們討論審計目標、審計內容、計劃采取某些審計程序和方法的理由,以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2)征求被審計部分的意見,尋求他們的合作;(3)及時與當事人討論審計中發現的題目,共同改進的必要性,并探討改進的可行措施;(4)向被審部分報告期中審計結果,期中審計報告可以是口頭的,非正式的,以便及時地解決和改正存在的題目,避免發生更大的損失;(5)提出終極審計報告時,重點放在題目產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改進的可能性和改進措施上,被審計部分已經采取的改進行動也包括在審計報告中,以反映他們對審計工作的積極態度。
3.注重將審計結果的傳遞作為向治理當局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一種良好機會。西方內審部分在編送審計報告時,很重視事實的正確性、清楚性、建議的可行性、內容的重要性及報送的及時性。同時,為使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易于理解和令人印象深刻,審計職員還很注重通過圖表、照片、幻燈等直觀形象的手段來闡述情況,爭取治理當局的重視和支持。
目前,企業面臨的經營風險普遍增大。這主要是由于企業實行多樣化經營,進進了眾多以前未涉足的領域,實施國際化發展戰略,控制鏈條大大延長;信息技術在經營治理中的廣泛導致計算機犯罪凸現,等等。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內部審計職員應積極行動起來,努力擴充自己的相關專業知識,革新工作方法(如特別夸大聯合被審計部分一起進行審計),牢牢圍繞企業經營風險的甄別、評估、控制和防范開展審計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三、通過審計委員會制度實現內部審計在現代企業中的作用
審計委員會是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是在有關職業組織、立法機構和企業自身要求的共同推動下發展起來的。在審計委員會的各項活動及各項互動關系中,其與企業內部審計的關系一直為人們所關注,由于這直接關系到企業內部控制系統運行的有效性及財務呈報系統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一)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的相互關系。
審計委員會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隸屬于董事會,是董事會下屬的一個專門委員會,一般由3~5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的活動與功能從關注注冊師的獨立性拓展到對公司整體財務呈報體系(包括財務、會計、內部審計等)的全面治理,并涉及公司經營風險、治理當局對法規的遵循情況、道德題目、利益沖突題目及對違法舞弊行為的調查等多個方面。
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活動,并作為該組織的活動進行審查和評價的一種服務,其目的是協助該組織的治理職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為此,內部審計應向他們提供與所審查活動有關的分析、評價、建議、忠告和資料。西方很多企業在內部審計部分的機構設置上都采取了一種雙向負責、雙軌報告、保持雙重關系的組織形式。即內部審計部分同時向治理當局和董事會負責和報告。在行政上,往往由高級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執行官領導,根據企業經營治理的需要,決定內部審計工作的內容;在組織地位上,與其他職能部分處于同等的位置。與此同時,內部審計部分還必須接受審計委員會的職能監視,通過審計委員會從而不受限制地接觸董事會。
可見,審計委員會為董事會的控制與監視職能服務,而內部審計為經營治理提供服務;同時,兩者具有共同的目標,即對內部控制與財務呈報系統進行獨立評價,以確保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及財務呈報的可靠性。不過,從公司整體組織架構而言,審計委員會的地位要高于內部審計部分,并形成對其的一種監視關系。
(二)審計委員會監視內部審計之緣由。
1.提升內部審計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地位,加強內部審計職員的獨立性。獨立性是保證內部審計職員客觀、公正、或免除偏見地從事審計活動的先決條件。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內部審計部分屬于公司行政系統的一部分,在日常的活動中要服從于公司治理當局的指揮。固然這有助于結合公司經營治理的需要進行審計,但同時也形成了評價者(內部審計)與被評價者(治理當局及其所實施的內部控制與財務呈報)角色混同的矛盾現象,不利于內部審計功能的有效發揮。因此,董事會屬下的審計委員會在職能上對內部審計進行監視,通過對內部審計的組織章程、預算與人事、工作計劃、審計結果等進行復核,以此進步內部審計部分的獨立性,使其工作范圍不受治理當局的限制,并確保其審計結果受到足夠的重視,進而進步內部審計的效率。
2.幫助審計委員會全面履行其財務治理的職責。審計委員會的董事如未收到足夠的信息,就如同董事會的其他董事一樣,難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并不是審計委員會中的每個成員都具備財務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而且也無法經常性地參與和審計的業務,不可能親身執行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為了有效地履行其全面監管的職能,就必須通過對內部審計的監視行動與之保持信息的溝通與互動。,內部審計職員不僅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了解公司的內部控制,并且由于其相對獨立的組織地位,可以對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做出客觀的評價。因此,審計委員會可以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資源上風,更好地履行職責。
(三)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監視。
1.復核并核準內部審計章程。每一個內部審計部分應將其宗旨、權力和職責以書面文件(章程)的形式加以確定。該章程為內部審計提供了功能性和組織性的架構。章程除了應經高級治理層批準以外,審計委員會還應代表董事會對章程進行復核及核準。審計委員會在復核章程時,應特別留意內部審計部分在公司架構內的組織地位。組織地位的設計應確保能對治理當局的活動實施有效的獨立評價;同時,在組織架構上還應留意其全面性,避免內部審計部分專注于傳統內部控制系統適當性的評估,而忽略了公司成長與復雜性所形成的控制。
2.復核審計計劃及嗣后計劃活動的變動。審計委員會應對內部審計部分年度審計計劃的范圍進行復核,了解內部審計主管及治理當局對計劃的適當性及公司內部風險程度的評價和估計。在復核內部審計計劃時,審計委員會應特別關注整體審計計劃的配置。內部審計計劃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由于種種主觀和客觀的情況而發生改變,因此審計委員會應對審計計劃的實際執行情況予以持續關注,及時了解計劃未完成或發生偏差的原因。
3.復核內部審計部分的組織形式。由于公司的性質、規模及復雜程度不同,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會有所不同。不同的公司環境決定了不同的內部審計組織形式。如有的公司將內部審計部分集中設置在總部,而有的公司,尤其是那些分支機構分散在各地的公司及跨國公司往往將內部審計部分分散設置,在每一個分支機構都設置一個內部審計部分。審計職員在復核內部審計部分的組織形式時,對審計職員的數目和審計地點的配置分布,除了考慮公司自身的特定要求以外,還應特別關注本錢效益的原則。審計委員會必須對潛伏的機會本錢及相關的經營風險進行評估。
4.同意內部審計主管的任命及撤換。內部審計組織設計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其在公司整體架構內的獨立性。由于內部審計部分職員仍屬于公司的雇員,在行政關系上仍隸屬于治理當局。因此,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主管的任命及撤換的同意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護內部審計功能的獨立性,使內部審計職員不會由于擔心被解雇而喪失其應有的獨立性和客觀性。
5.復核審計成果。內部審計主管必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部分審計的結果,同時還必須向公司的治理當局做類似的報告。由于內部審計部分仍屬于公司行政治理體制的一部分,其向治理當局所做的報告,除了用以健全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目的外,還有衡量內部審計部分績效的作用。假如審計報告的情況涉及到高級治理層,則該報告只能提交給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分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符合審計委員會監視內部審計功能的要求,增加了審計委員會與內部審計部分之間的相互溝通,進步了內部審計部分的地位與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應復核內部審計部分所提出的結果匯總報告,其報告包括財務報告過程、內部控制制度與公司治理題目的審計結果、重大題目的審計發現和向治理當局所提的建議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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