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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制度環境變量條件下的企業共同治理機制分析
[摘 要]借鑒新經濟社會學的分析框架,引入制度環境變量條件下,企業理論更加趨近經濟生活的真實,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機制也被賦予了新的原則。中國獨特制度環境中的企業制度也將相應獲得某些顯著特征。[關 鍵 詞]共同治理 制度環境變量 嵌入性 中國企業
雖然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共同治理已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普遍趨勢,但這并不等于世界各國的企業制度都必然會趨向于同一種模式。這是因為,企業制度是“嵌入”[1]在制度環境當中的,企業制度變遷不僅遵循了效率追求的邏輯,同時也是制度環境選擇的結果。這就是說在制度環境的異質性假設前提下,企業制度必然也是異質性的。據此,可以對中國制度環境條件下的獨特企業共同治理機制做某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一般原理
歷史地考察發現,在企業治理的角度,企業制度安排經歷了一個:
單邊治理→雙邊治理→三邊治理→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的拓展過程。(1)所謂單邊治理,主要是就古典企業所遵循的物質資本邏輯而言,個人業主制和合伙制企業是其典型代表,企業契約中物質資本所有者對于雇傭工人的絕對優勢和支配地位是其顯著特征。(2)所謂雙邊治理,是就企業作為物質資本與(異質性)人力資本的合約性質而言。人力資本職能開始從古典企業家當中分離出來而開始成為企業的重要制度性要素是其顯著特征。(3)所謂三邊治理,主要是就企業“員工參與”亦即“同質性”人力資本擁有者參與企業的治理以及剩余的分享而言。“員工參與”的邏輯起點,是企業員工對其自身人力資本的產權;“員工參與”的現實狀況,取決于企業契約中其人力資本所決定的談判實力。三邊治理的顯著特征,是企業員工、經理人員、股東之間的博弈制衡關系。(4)所謂共同治理,是就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企業的治理而言。共同治理已成為現代世界各國企業制度演進的共同趨勢。
企業不同制度形式之間并非全然的縱向替代關系,也大量并存于現代經濟社會當中。結果,在企業治理結構的爭論中,形成了以物質資本邏輯為核心的委托代理理論和以利益相關者博弈均衡邏輯為核心的共同治理理論兩種主要觀點。一般來說,在現代社會,人力資本構成企業的制度性要素已成為不爭的事實,純粹的物質資本邏輯已經不能解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另外,事實上如科斯所說的,影響他人損益的行為也可視為生產要素和權利[2],結果凡是能給企業帶來損益或其行為受企業行為直接影響的行為人均有可能參與或影響企業契約、企業所有權的分配進而企業制度的設定,也就是說成為了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因此,單從理論邏輯上推斷,企業制度就是在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對企業所有權(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的合理配置;進而,企業治理也就應當是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共同治理。當然,企業利益相關者也有“潛在”與“真實”之分[3],在一般情況下,對企業投入了專用性資產的產權主體可視為企業的直接利益相關者,而其他利益相關者角色如顧客、其他企業等則具有一定的派生性質,往往處于潛在狀態。
現代企業理論把企業看作為一系列契約的聯接,其內在遵循的是博弈均衡的原則。這就是說:企業制度安排的具體情況取決于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談判實力對比格局;企業的技術性特征、以及企業生產要素各自的特性是決定利益相關者談判實力的主要因素。在此基礎上,從理論上說設計企業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機制必須遵循同權原則、均占原則、市場原則和邊際調整原則。[4]所謂同權原則,是說企業各利益相關者均擁有企業的剩余控制權;所謂均占原則,是說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也都擁有企業的剩余索取權;所謂市場原則,是說企業制度的達成應該堅持通過談判達成不應有不合理的人為干擾;所謂邊際調整原則,則是就企業的再談判機制和企業所有權的“狀態依存性”而言。
二、制度環境變量的引入及其對企業共同治理機制的影響
“共同治理”并不等于按照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對等的原則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對企業產權進行“平等”的分配,甚至也不等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企業治理權利都可以在現實當中得到實現。這是因為企業的技術特征以及生產要素的特性決定了企業利益相關者各自具有不同的談判實力。但是,考察各國的企業制度發現,即使企業在技術特征和生產要素特性等方面幾乎完全一致的情況下,企業制度之間仍可能存在顯著的差異。西方發達國家公司存在的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英美模式和大陸模式就是一個例證。這種現象如何解釋?
有學者對美國、日本等國的公司治理模式進行了歷史比較制度分析[5]發現,企業制度是效率追求和制度適應的統一。[6]這就是說,企業制度不僅僅是在效率追求邏輯下對自身內在因素的調整,而且還要同外在的制度環境盡量達成高度的“契合”;或者說企業制度不僅是(狹義)效率原則的體現,而且也是制度環境選擇的結果。由此可以推論,在對企業制度進行價值判斷的問題上應該堅持“存在即合理”原則;制度環境必然會給其中的企業制度打上自己獨特的烙印,而任何一種企業制度模式也只有在相應制度環境下才有意義而不可能具有普適性。由于技術特征和生產要素特性對企業制度的影響一般不以國別而不同,并且經濟全球化條件下技術和生產要素的高度流動性已經大大減弱了其在國家之間造成企業制度顯著不同的可能,因此可以說不同國家制度環境的“異質性”是形成多樣化企業制度模式的真正根源?梢,有必要拓寬視野引入外在制度環境變量的因素,以使我們對企業制度的研究進而對企業共同治理機制的設計更加趨近真實。
盡管制度環境的異質性是企業制度多樣化的真正根源,但現代企業理論作為西方企業理論所本來固有的“一維性”色彩,以及眾多國家迷惑于西方發達國家企業經濟績效的眩目光環而對其制度安排的盲目追隨,卻嚴重影響了經濟理論對制度環境與企業制度安排之間的契合關系以及異質性制度環境條件下企業制度不同模式的關注和考察。經濟學領域的這一缺陷,被新經濟社會學(The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敏銳的感知并捕捉,并運用“嵌入性”和“社會建構”理論對其進行了修正[7]。
新經濟社會學認為,從宏觀方面看,經濟組織都是“嵌入”在社會網絡之中的,經濟制度本質上是“社會建構”的;從微觀方面看,現實的人都是帶有歷史和社會屬性的經濟人?梢,如果說傳統經濟學主要遵循了個體主義的方法論的話,那么新經濟社會學則依據現實整合了整體主義的方法和個體主義的方法。新經濟社會學的理論使企業研究更加逼近現實。
總體上,新經濟社會學和經濟學的結合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經濟社會學首先提供了一個宏觀制度背景的維度,這正是對經濟學自身所固有一維色彩的揚棄或有益補充;其次,修正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整合經濟學的“經濟理性”和新經濟社會學的“社會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狹隘的“利益最大化”,實現人的選擇集或效用函數的多元化,就可以對現實人的選擇過程展開微觀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經濟學和博弈論的平臺上,在對經濟生活的分析中把社會性變量納入進去,就可以對現實的多樣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釋。就是說,與傳統經濟學出于個體主義的方法論和對經濟人的單維度界定而對制度創新的:
單維度經濟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優制度安排
的特定路徑不同,現實經濟組織制度創新的路徑事實上是:
多樣化制度環境→不同經濟人行為特征→多重均衡樣式→多樣化次優制度安排
這就是說,給定不同社會制度演進路徑和制度環境的異質性區別,經濟主體之間交易的博弈可能會存在多個均衡點或者多重的均衡樣式,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雖然不一定臻至那種理想的最優效率的境界,但在相應的制度環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適應性效率”[8]的,也就是說特定情境下“次優選擇”即是“最優選擇”。
對于西方社會而言,由于其制度變遷的自然演進性質,也由于其許多國家都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文化淵源,其制度創新過程一般不涉及“異質性”制度環境之間的碰撞和摩擦問題。因此,雖然事實上其制度安排僅僅代表了特定制度環境下的特定制度均衡樣式,其企業制度也僅僅意味著“企業制度特殊”, 但在其發達經濟的眩目光環之下,由其自身“致命的自負”以及后發國家的盲目崇拜,卻被不恰當地賦予了普適性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對于許多后發轉軌國家,一方面其制度演進路徑就與西方社會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業制度建設必然是一種“過程”的創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環境與西方社會存在巨大的差別,與此適應,企業制度創新也必然是一種“目標”的創新,也就是說只可能有一種與特定制度環境高度契合的企業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決不能把西方的某些經驗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來為我所用。事實上,雖然后發國家企業制度建設對西方經驗的借鑒不可避免,但是引進來的制度安排要想真正有效發揮作用,其一般也要經過一個特定的制度創新過程:首先,附著其上的那些與西方制度環境相適應的制度特征將被逐步剝離;其次,引進制度也必然會逐步打上本國特定制度環境的烙印從而逐步實現企業制度安排的“適應性效率”。
具體來說,不同企業制度模式的宏觀制度根源,主要是通過對企業內部利益相關者博弈格局的影響來體現出來的。這也就是說,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企業的真實利益相關者及其談判實力和博弈均衡狀況會有顯著的不同,并進而體現在企業契約和企業制度安排當中。一個典型的案例,是在東南亞一帶普遍存在著的家族制企業。東南亞各國或地區的家族制企業與一般所說的家族制企業并不完全相同:后者主要體現了一種純粹的交易成本節約的邏輯,世界任何地方的初創企業都可能會采用;而前者則主要是一個文化地理上的概念,其后潛藏著特殊文化背景的深層根源。這就是說,在家文化傳統根深蒂固的東南亞一帶,經濟行為人所擁有的家族、血緣關系以及忠誠、信義、情感這些特殊“人力資本”的“質”和“量”,是判定其是否企業真實利益相關者的重要標準,也是決定其在企業利益相關者博弈格局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因素,并體現于企業契約、企業制度以及企業治理結構的方方面面當中。這一邏輯也可以對其他的企業制度模式作出合理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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