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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企業產權理論評述
內容摘要: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是現代企業理論中的一個重要分支,該理論是建立在不完全合同理論基礎之上的。哈特以為對物質資本的所有權可以導致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他以為企業就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資產組成,企業的邊界產生在能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點上。不完全合同的理論基礎仍需進一步發展,“資本強權觀”的先驗性假設也是該理論的一個重大缺陷。關鍵詞:企業 產權 不完全合同 資本強權觀
企業是現代社會中一種重要的組織和制度形式,理解企業是理解其他組織和制度形式(比如非贏利組織、社會團體等)的基礎。現代企業理論是在科斯、阿爾欽和德姆賽茨、阿羅等幾位經濟學家思想的影響下發展起來的。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是現代企業理論中頗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一個分支,該理論主要來源于科斯的交易本錢理論和威廉姆森、克萊因的契約理論,主張企業及其邊界取決于交易各方權力的最佳配置。哈特以為,在合同不完全的環境中,物質資本所有權是權力的基礎,企業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資本所規定。哈特企業產權理論的中心命題是,企業產生在人們無法擬訂完全合同,從而權力或控制配置變得重要的地方。
不完全合同理論
哈特的企業理論是以合同的不完全性為基礎的。科斯提出的企業的性質題目和交易本錢的概念引起了研究制度的經濟學家的極大關注。在他們那里,交易本錢變成了討論產權的基礎。但是,交易本錢這個概念本身并不清楚。哈特以為,交易本錢企業理論未能說清企業的本質,尤其是沒能說明企業的邊界在哪里,要說明企業的性質和邊界,有必要提出新的不完全合同與產權理論。哈特以為,在理想世界中,人們能夠擬定具有約束力的合同,在合同中將各方在任何情況下的責任完全規定清楚。假如是完全的,機制設計理論就總能夠設計出最優的合同,使得在任何產權配置下,都能執行這個最優的合同。因此,產權是怎樣分配的就成為無關緊要的題目了。
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由以下三個原因造成的:第一是有限理性的約束。在復雜的、十分不可猜測的世界中,人們很難想得很遠,并為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都做出計劃。第二是締約的困難,即使能夠做出單個計劃,締約各方也很難就這些計劃達成協議,由于他們很難找到一種共同的語言來描述各種情況和行為,對于這些,過往的經驗也提供不了多大幫助。第三是第三方驗證的困難。即使各方可以對將來進行計劃和協商,他們也很難用下面這樣的方式將計劃寫下來: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外部權威,比如說法院,能夠明確這些計劃是什么意思并強制加以執行。換句話說,雙方必須不僅能夠相互交流,而且還要能夠與對簽約各方動作環境一無所知的局外人(第三方)進行交流。
由于以上三種條件的約束,雙方締結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說,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遺漏條款。具體來講,合同可能不會提出某些情況下各方的責任,而對一些情況下的責任只能做出粗略的規定。在簽訂了不完全合同后,往往要對原有合同進行修訂和重新談判,原有的不完全合同只不過是重新談判的一個出發點或背景。
既然合同在今后能夠調整,那么,合同的不完全性為什么還重要呢?哈特以為,合同在重新調整時會產生多種用度,如事后本錢與事前本錢。前者產生于重新調整的過程中,后者產生于對重新協商的預期。修改合同條款時,合同各方可能爭論不休,但這種爭論對總的生產目的沒有任何好處;信息不對稱時,重新談判可能達不到有效率的協議。假如交易雙方在簽訂了不完全合同后進行了專用性投資,在重新簽訂合同時,就可能難以找到新的交易伙伴(由于尋找新的交易伙伴要招致“沉沒本錢”),雙方“套牢”在已做出的專用性投資上,產生一種新的本錢。這種本錢可能比前面提到的兩種本錢更大。因此,理性的經濟個體在專用資產的投資上缺乏積極性,即這種投資達不到理想的狀態,總是專用性投資的不足。
產權、剩余控制權與企業
在哈特的理論中,有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即資本強權觀,即相信資本所有權能夠無條件地給其所有者帶來某種控制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權力,并能夠因此獲得分享交易或組織剩余的權力。據此,他以為,由于合同的不完全性,當合同中沒有規定的情況發生時,誰負責?怎樣負責?這種情況下產權的作用很清楚了:只有資產的所有者有對資產的支配權。合同中沒有具體規定的那部分權力(剩余權力)就必須回屬于資產的所有者。也就是說,當合同不完全時,資產回誰所有,誰擁有對資產的支配權就變成關鍵性的重要題目。
一項資產的所有者擁有對于該資產的剩余控制權:可以按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反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法的權力。事實上,擁有剩余控制權實際已被作為所有權的定義。哈特以為,剩余控制權比剩余索取權更基本,而且,對剩余收進的索取權通常有眾多的人共享,相比較而言,剩余控制權就少共享。
與此同時,哈特還斷言,在合同不完全的環境中,物質資本所有權是權力的基礎,而且對物質資產所有權的擁有將導致對人力資本所有者的控制,因此,企業也就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非人力資本所規定。由于有了這種獨特的合同與權力觀,再加上當事人風險中性偏好與信息對稱假設,以及當事人不能承諾事后不要求再談判這三個假設,哈特就構造了研究物質資本所有權或剩余控制權的最佳安排——站在社會福利最大化角度研究最優或最佳的財產結構應該是什么。
企業的性質與邊界
自從科斯的開拓性文章發表以來,至少在主流的合同和企業理論中形成了這樣的共叫:企業是一個利用“權威”方式來配置資源的特殊裝置。固然包括科斯、威廉姆森在內的經濟學家都給出了自己對企業性質和企業邊界的理論,但是他們并沒有明確地回答“權威”的來源,而且也沒有明確回答企業的回屬和邊界是什么這樣的題目,哪怕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在骨子里早已認定企業是以股東為代表的投資人的企業。相比之下,哈特倒是旗幟鮮明地展示了他的觀點:“企業就是由它所擁有或控制的資產(比如機器、存貨)所組成”。顯然,這種觀點不僅和現行的法律框架接近,而且也與哈特等人的合同和權力觀相匹配——既然非人力資本的所有權就是權力的來源并且能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人力資本,那么擁有非人力資產所有權的股東就能夠控制企業,并且只有非人力資產的存在才能維護企業的穩定性。
他以為,企業的資產是企業所有的實物或非人力資產,它可以是“硬”的資產,也可以是“軟”的資產。由于合同是不完全的,企業資產的所有者擁有對該資產的剩余控制權。通過對專用性投資所產生的本錢的考察,哈特以為,已做了專用性投資的雙方,是借助一體化還是市場方式來處理雙方的關系,要取決于一體化的本錢和收益。合并的收益表現在:收購方企業具有專用性投資的積極性,由于這個企業獲得了更多的剩余控制權,能得到自己投資創造的事后剩余的一個更大部分。合并的本錢表現在:被收購企業在專用性投資上的積極性降低,由于該企業只擁有較少的剩余控制權,只能得到自己投資創造的事后剩余的一個較小部分。
從此出發,就可以得到與現實中情況一致的結果:在交易的雙方,假如一方的投資更重要,則該方更可能從事合并,擁有資產。例如,人們擁有自己的住房和汽車是有效率的安排,由于使用者是對住房、汽車的價值最有影響的人。該結論的一個重要推論是,企業中的低層雇員通常不會擁有重要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由于他們所做的只是日常工作,即使授予所有權以激勵他們,在生產率上也不會有大的進步。 高度互補的資產,應該采取共同擁有的形式。例如,煤礦與四周的發電廠,鋁土礦與四周的煉鋁廠等,在治理結構上通常采取垂直合并的共同所有形式。與此相關聯的結論是,遞增的規模報酬會導致大型企業的形成。其原因是,一筆大資產,與總量相當但分成多筆資產的情況相比較,前者具有更高的生產力。該結論還有這樣一層寓意,即獨立的資產應該單獨地所有。這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形式。從此出發,還能更好地解釋:為什么在標準的、競爭的現貨市場上,非合并狀態是一種有效率的安排(在競爭性的情形里,合并會造成相當大的本錢,但幾乎沒有任何收益)。
對企業產權觀的評價
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建立的基礎是不完全合同理論,并且夸大了非人力資本的重要性,以為對物的控制導致對人的控制。使總盈余最大化的所有權結構就是最佳的所有權安排,并且斷言,“在均衡狀態,產生最高社會盈余的所有權結構將被選擇”。
不完全合同理論解釋了交易本錢是從哪里產生的,什么因素決定了交易本錢,這是對交易本錢理論的重大貢獻。在哈特之前,在經濟學中不存在一個透徹的產權理論,也就是說,不存在一個從基本原理推出的產權理論,過往已有的理論僅僅是些猜測。哈特的理論是在科斯猜測的基礎上的一個重大的理論突破。這是當代經濟學前沿中的一個重大題目。固然合同不完全是一個事實,但是在理論基礎上卻仍然需要進一步的發展。哈特也承認,對此的熟悉尚有不清楚之處。馬斯金和梯羅爾論證了“第三者不能驗證”不能成為合同不完全的原因。他們的邏輯是 :即使某些內容是第三方不能驗證的,只要合同雙方知道雙方的預期本錢和收進,就不需要把不可驗證的內容寫進合同,他們可以設計出一份完全合同。簡言之,他們在第三方不能驗證的條件下,推導出了完全合同,這個結果被稱為不相關定理,所以“第三方無法驗證”的條件與合同的不完全性是無關的。
此外,有的經濟學家還留意到哈特的不完全合同理論主要是在正式的法律框架中討論題目,而且采用的是一次性靜態博弈方法,因此當我們考慮到重復博弈所形成的非正式合同的作用,那么“可描述但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簽訂一份無需再談判的完全合同的作用將大打折扣。比如,企業文化的形成就有助于對企業各當事人行為的約束和調整。聲譽的氣力能夠促使交易伙伴按照初始合同的安排完成交易,哪怕是外界環境的波動、影響非常大(但在一定的限度內)。
哈特的企業產權理論另一個重大的缺陷是“資本強權觀”的先驗性假設,這種權力觀也并不是對現實情況的公道回納。的確,在資本相對稀缺并且相對重要的環境中,尤其是在古典資本主義企業中,資本強權觀與現實情況還顯得比較***。但是,一旦我們進進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企業,特別是那些以人力資本為關鍵要素的新型企業,產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就顯得難以自圓其說,F實的情況是,對任何關鍵性資源的控制權都是權力的一個來源,而其中的“關鍵性資源”可以是非人力資本,也可以是人力資本,比如天才、創意等。這是現代以人力資本或以技術為關鍵核心資源的新型企業的基本特征,但哈特的產權理論顯然對此缺乏解釋力。
“內部人控制”理論對哈特的產權理論也提出了挑戰,內部人控制理論以為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真正控制企業的并不是非人力資本的所有者,而是那些擁有信息和知道上風的代理人把握著實際運作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并且“實際控制權”的配置也應該與信息和知識的分布相對稱,固然這種權力的范圍和空間會受到投資人的“正式控制權”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哈特所夸大的剩余控制權相對于實際控制權而言,實際意義并不大。
參考文獻:
1.[美]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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