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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高校校辦企業內部財會人員委派制度的思考
【摘要】筆者認為:在高校二級財務部門建立委派制度,不僅符合國家對高校財務管理改革的要求,也是高校內部財務管理,實施依法理財、理財和管理興財的需要。
,許多大中型為了更好地對外擴張形成競爭合力,發揮最大潛能拓展企業的優勢,都先后在行業內進行整合,形成集團企業,比如:報業集團、出版發行集團。按照國家教委的要求,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資公司,對校辦企業實行集中管理。也就是說,高校校辦企業、事業單位,要向集團化。在這種形勢要求下,如何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強化會計監督和防腐倡廉?如何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和防止會計信息失真?
會計委派制是財產所有者向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統一委派會計人員,并對他們的任免、調譴、考核、獎懲、工資和福利待遇等進行統一管理的一種會計人員管理制度。會計信息失真,領導干部腐化,除了技術因素外,人為因素對會計信息失真和腐化的不可忽視。會計委派制是我國有關會計規范在治理會計信息失真時的一項制度創新,已經成為改革我國現行會計管理體制的措施之一。
現就高等學校內部實行會委派制的有關問題談幾點意見。
一、實行會計委派制的依據
名不正,則言不順,要在高校企業集團內部推廣會計委派制,使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有效地改變“領導定調子,會計人員湊數字”的不良現象,則必須要有實行委派制的法律依據,使財會委派制度和財會委派人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管理,依法監督。
(一)《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內后勤、開發、校辦產業及基本建設等部門,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只能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其財務業務接受財務處(室)的統一領導。高等學校二級財務機構,必須遵守和執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章制度,并接受財務處(室)監督和檢查。”這一規定賦予了高等學校財務處(室)統一領導、監督和檢查學校內部二級財務機構財會業務工作的職能。
第五十二條規定:“各高等學校應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备鶕@一規定,高等學校財務處(室)可以依法制定學校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只需要向主管部門備案就可以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和第四十條(五)規定:“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擬定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利益”。因此國家在法律上確認了高等學校的法人地位,并賦予校長管校財產的職責和權力。
(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五條規定:“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备叩葘W校作為事業單位,其財務部門在校長領導下有權統一管理學校內部的一切財務活動。
綜上所述,實行財會委派制完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制度的要求,目前高等學校也基本具備實行財會委派制的內部條件。因此高等學校實行財會委派制不僅需要而且可行。為此必須加倍努力,使財會委派制工作逐步走向專業化、化、法制化的軌道。
二、實行會計委派制的優點
(一)實行會計委派制可以防止會計信息失真,維護所有者的利益。企業的各種違法、違紀等現象多與企業的財會工作密切相關,抓住會計監督這一環節,就能控制住源頭。高校校辦企業內部實行會計委派制,是改革會計人員體制,是維護財經法紀法規、堵塞管理漏洞,從源頭上治理校辦內部企業的一項重要治本之策,特別是對校辦公司、企業領導人員加強監督約束,促進廉政建設,使各種違法違紀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能起到積極的作用。會計造假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利益驅動。實行會計委派制后,會計人員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為資產所有者提供正確及時的會計資料,提高了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二)理順了會計人事管理關系,穩定了會計隊伍,提高了會計人員的地位。會計隊伍不穩定容易造成兩方面的嚴重后果:一方面使得財會人員不敢嚴格按章辦事,財務會計的監督職能嚴重喪失;另一方面,會計人員更換頻繁,加之交接不規范,容易造成會計工作秩序混亂,同時也挫傷了財會人員的積極性。實行會計委派制,校辦公司、企業會計人員由高校財務處(室)統一委派,會計人員的組織關系、人事關系、工資福利待遇等均由其管理機構負責,使會計人員的切身利益與其所服務的企業脫鉤,解決了會計人員身份的后顧之憂,有利于避免行政干預,使其能遵守財經法規、法律制度。通過搞好對被委派集團企業的服務,充分發揮監督、規范、指導、橋梁的作用,嚴格把好企業會計關,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三)委派的會計人員能嚴格把關,糾正經濟活動中的不規范行為。高校投資公司、企業后,由原來的事業撥款、服務單位變成了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在這種轉變過程中,某些單位內部控制不嚴,部分會計人員為了單位利益主動舞弊,在保住經營單位利益的同時也獲得了私利。而實行會計委派制,會計崗位進一步專業化,會計人員能更好地履行職務和監督職能,規范財經秩序,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性。
(四)實行會計委派制,有利于加強監督、防范風險。由于會計人員是校辦公司、企業的一分子,要受制于、服務于各校辦企業,這樣勢必會缺乏進行會計監督、制約的基礎,不具備監督者應有的獨立、客觀、公正。對校辦公司、企業實行會計委派制,受派的會計人員可以加強對受派企業的業務操作流程和工作崗位設置的管理,督促落實崗位責任制,還可在業務發生的第一時間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減少違規操作現象,充分發揮會計工作的監督作用,強化企業的經營風險的能力,有效地解決了資產生成前的要素完整性問題,有利于將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
三、實行委派制管理機構的設置
各高校要在2006年底成功投資公司,對校辦實行集中管理,這是一個新興的事物,而會計委派制更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必然會觸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調整,因此必須加強統一領導,堅持依法管理,有一套的落實辦法,并配套實施。
(一)設立會計委派人員領導小組,由主管財務副校長兼任小組組長,各學院院長或主管財務副院長以及財務、人事、審計處長兼任小組委員,財務處長同時兼任秘書長。財務處下設會計委派人員管理辦公室,由財務處長或一名副處長兼任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實踐表明:會計委派制度與會計委派人員的作用能否真正發揮,取決于領導重視與否。
(二)為確保委派制的順利實施,高校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必須實行“五個統一”,即統一財經政策(包括國內各項政策);統一財務規章制度;統一財務收支計劃;統一財務資源調進;統一財務業務領導。
(三)在學校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學校制定的統一的規章制度,結合本學院的實際,擬定相應的配套管理制度與實施辦法并狠抓落實。在具體實施委派制的過程中,可以采取靈活多樣的辦法,堅持原則、分類實施,以點帶面、穩步推進。并不斷、探究委派制試點工作的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深化委派制工作,制定《會計委派人員內部管理辦法》。
四、加強會計委派制的隊伍建設,思想建設
學校財務管理的好壞,委派制度的成敗,可以說是由財會隊伍的自身素質決定的,必須把高校會計委派的隊伍建設、思想建設放在突出的位置。
(一)加強法制建設,認真貫徹執行《會計法》
實行會計委派制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穩定會計人員的地位、保證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不受干擾地正確執行國家的法規和相關的制度政策,提供真實、客觀的會計信息,維護正常的會計工作秩序。因此在推行會計委派制時,要認真貫徹《會計法》,加強會計法制建設,進一步調整和完善會計委派制的有關和。對違法的會計人員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觸犯刑法的會計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規定,不僅約束了企業的不良會計行為,防止委派人員與企業“合謀”,而且提高了財務監督的積極性,使會計人員逐漸成為專職監督人員,這樣,既有利于強化監督管理,又可以規范運作,也加大了執法力度。
(二)提高認識,明確職責權限
為了保證會計委派制取得實效,高校財務處(室)要提高校辦企業管理人員對會計委派制的認識,把推行會計委派制的意義和目的講清楚,打消校辦公司、企業怕被會計人員監督的顧慮。另外,高校財務處(室)要克服重監督、輕管理的弊端,明確會計人員的職責、權限及與被委派單位的關系。要雙向負責,在充分支持被委派單位依法理財、自主管理的條件下,發揮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保證委派會計人員支持配合被派集團企業開展業務工作。寓監督于服務之中,共同改善和加強財務會計管理。
(三)加強人員的選拔,提高財務主管自身素質
實行會計主管委派制的目的是加強會計核算和監督,不斷提高會計信息的工作質量。要達到這一目的必須在人員素質上下功夫,應選擇那些素質高、業務技能過硬、經驗豐富、適應性強的財會人員擔任會計主管。同時,在選任會計人員時,要建立一系列規范的選任制度,比如:必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要從事會計行業工作幾年以上,要熟悉和堅持國家的法律、法規,要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等。選任制度要符合運行制度,內容要全面完整、可操作性強。
(四)加強對委派會計的業績考評工作。為保證考評的公正性,考評機構由學校會計委派領導小組成員組成,被委派單位參與考評的辦法對委派會計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評。對那些認真履行職責,秉公執法的會計人員給予肯定和表揚,對考核不合格的給予批評或免職,對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向有關部門提出晉升、晉職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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