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與舊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關于無形資產準則的比較
摘要: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公布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 (以下簡稱新準則),新準則已于2007年1月首先在上市公司中推行。這是自1992年頒布《企業會計準則》以來所做的最全面的一次修訂,這次公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是以國際上通行的國際會計準則為基礎, 立足我國國情編制的,它涵蓋了我國的所有企業,以后,我國的企業將不分行業、不分內外資企業,統一執行這一準則。筆者僅就新準則與舊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準則的異同做簡要地分析。關鍵詞:無形資產;新準則;舊準則;國際會計準則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的.比較
新準則對無形資產定義是,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新準則中主要強調了它的可辨認性,以后所有的無形資產都是可辨認資產,它或是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或是它的權利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新準則取消了商譽,將商譽并入到第20號《企業合并》準則中,該準則規定只有在非同一企業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才能產生商譽,而同一企業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不能產生商譽,差額只能調整資本公積。
舊準則將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舊準則指出,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中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指商譽。
第38號國際會計準則(IAS38)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指為用于商品或勞務的生產或供應、出租給其他單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IAS38也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之外,對商譽的會計處理由第22號國際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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