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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數字圖書館的知識產權問題
摘要: 隨著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的發(fā)展,數字圖書館應運而生。知識產權與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密切相關。本文分析了了數字圖書館在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從技術和立法等方面對解決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的若干問題作了一些探討。關鍵詞: 數字圖書館 知識產權 版權
21世紀將人類帶入了高科技知識經濟時代,計算機、信息和通訊等高科技技術的迅速發(fā)展,以信息高速公路和多媒體技術為標志的信息技術革命,將圖書館推向自動化、電子化和數字化的方向發(fā)展。數字圖書館的出現(xiàn)對于正在不斷產生的浩瀚的信息資源的整理、管理、提取和服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數字圖書館建設是一項涉及面很廣的系統(tǒng)工程,涉足多個領域,牽涉到體制、經濟、法律、管理、運營、信息安全等問題,以及復雜的社會環(huán)境和不同的文化背景。
在數字圖書館信息資源建設和利用中,尤其要注意相關的版權法律法規(guī)。圖書館努力利用網絡資源更迅速地為讀者提供更豐富的文獻信息的同時,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行事,避免損害著作人的利益,避免引起知識產權的糾紛,這是在數字圖書館建設中已經面臨的現(xiàn)實問題。本文就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可能會遇到知識產權的問題做一些簡單分析和探討。
一、數字圖書館與知識產權
1、數字圖書館
關于數字圖書館,1995年信息基礎結構技術與應用(ITTA)數字圖書館研討會曾將數字圖書館定義為:“用信息管理手段組織起來的多媒體數據收藏,這種信息管理手段將數據表征為信息和知識”。1997年3月,由NSF發(fā)起的圣塔菲分布式知識工作環(huán)境規(guī)劃研究會將定義擴展為:數字圖書館概念不僅僅等同于用信息管理工具數字化的收藏概念,它是一種環(huán)境,將收藏、服務、人結合起來支持數據、信息和知識的產生、傳播、利用、保管的全周期。但從總體上看,雖然數字圖書館在定義的表述上存在差異,但都基本上包含了以下思想:數字化存儲文獻資源,通過計算機網絡傳遞文獻信息,網上信息通過虛擬鏈接提供服務。
數字圖書館的功能主要有:將傳統(tǒng)館藏資源數字化;連接外部信息源獲取、更新信息;對數字化數據進行組織、存儲和管理等。由于數字信息的形式特點,提高了館藏的信息量和覆蓋面,圖書館的服務形式也由原來的柜臺式服務轉為自助式,這一變化使知識產權保護這一問題日益突出。
2、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又稱精神產權,是從法律上確認和保護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藝術等領域中從事智力活動而創(chuàng)造的精神財富所享有的權利,它以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自己所有的精神成果(腦力勞動的產物或智慧的結晶)的承認和保護為基本前提。知識產權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是一種有別于財產所有權的無形產權。它的客體是知識產品, 知識產品不同于傳統(tǒng)的客體物,它沒有形體,不占據空間,容易溢出創(chuàng)造者的實際控制而為他人利用。換言之,只要知識產品公布于世,其他人就容易通過非法處分途徑而獲得利益。知識產品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知識產品的這一特性決定了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地域性”、“時間性”和“可復制性”等五個方面的特征。
3、數字圖書館與知識產權的一致性和對立性
數字圖書館通過計算機網絡化形式,將不同區(qū)域、不同國家的圖書館連接起來,形成一個跨區(qū)域、跨國家的網絡。人們可以在網絡的任意終端上使用全球信息資源,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因此,數字圖書館本身已經突破了實際意義上的圖書館的界限,是實現(xiàn)真正信息資源共享的有效途經。
知識產權制度對信息資源的共享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它促進了信息的產生,豐富了信息資源共享的內容。通過法律手段保護了作者的合法權益。只有保證了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利益,才能推動信息資源的交流與合作,為信息資源共享開辟了更廣闊的天地。所以說信息資源共享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具有統(tǒng)一的目的和作用,二者具有一致性。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旨在保護所有者的知識產權,同時促進構成這種產權的文獻情報信息的充分地公開和利用。數字圖書館的最終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特定的用戶或網絡成員對館藏文獻情報資料的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人們對自己制造的精神產品所享有的權利,它歸權利人所有,他人不得隨意使用,講求“排他性”,而數字圖書館其目的在于充分發(fā)揮現(xiàn)有文獻資源的作用,使其共享網絡內成員都有權使用,它講求“共享性”。因此,“排他性”與“共享性”必然產生矛盾。從這一角度來看,數字圖書館和知識產權又是相對立的。
二、數字圖書館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是以網絡為依托的信息空間,其目的是通過互聯(lián)網把集合的信息資源廣泛而又及時地提供給讀者。這樣,在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和運行中,信息收集、復制和傳播必然會涉及到較多、較復雜的著作權問題。
1、信息資源數字化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數字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建設中,首先必須將文獻信息資源作數字化處理,使之能運行于全球信息網絡中,方便讀者利用。那么,作品的數字化是一種什么性質的行為,是類似“翻譯”的演繹行為,還是“復制”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9條對“復制”的定義是“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雖然在這個定義中沒有把數字化包含在內,但是我們從復制行為的主觀目的、特定方式、勞動特征三方面來看,對文獻數字化處理應是一種復制行為。首先,人們對文獻數字化的主觀目的是為了制作與原件相同或相近的復制件,而不是改變原作本身。其次,從特定方式來看,文獻數字化事實上是將傳統(tǒng)文獻原有形式轉換成二進制編碼形式,并固定在某個載體上。第三,從勞動特征來看,對文獻數字化處理或許需要智力勞動,但這種智力勞動的目的是為了提高復制效率,使作品不失真,而不是改變原作的內容或進行某種程度上的創(chuàng)新。美國《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白皮書)中也明確規(guī)定,作品的數字化屬于復制行為。既然數字化是復制行為,那么,數字化權自然歸屬為復制權。復制權是著作權中作者重要的經濟權利之一,是作者實現(xiàn)其廣泛的著作權各項權能的主要前提條件,因此,對他人享有版權的作品進行數字化,應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并支付費用。也就是說,將受版權保護的作品轉換為電子形式必須獲得作品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即構成侵權。
2、數字庫開發(fā)和利用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數字圖書館建設的核心是建立各具特色的數據庫。數據庫是作為一種作品、作品片段、數據或其它資料的匯集、整理并通過電子形式表達出來的信息實體。數據庫已成為當前普遍使用的數字資源組織方式,信息資源共享在某種程度上就是對數據庫的共享。數字圖書館開發(fā)的數據庫類型主要為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它主要通過圖書館工作人員獨立開發(fā)和購買他人的數據庫來實現(xiàn)。書目數據庫開發(fā)過程中主要涉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制作文摘數據庫時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但要支付相應的報酬,制作全文數據庫時,除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外,均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網絡傳輸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文獻網絡化傳輸是數字圖書館的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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