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對我國公司重整制度的幾點思考
摘要:文章在比較外國法關于公司重整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重新審閱了我國公司重整制度中關于重整能力、重整申請的法院裁定主義、債權人會議等規定,擬對這些規定給予評價。關鍵詞:公司重整;重整能力;債權人會議;關系人會議
引言: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同時修改,并終極通過,結合修改過的公司法和破產法,筆者發現:公司法中并未規定公司重整這一重要制度,而是破產法中對企業法人重整進行了濃墨重彩的規定。公司為企業法人形態中的重要類型,所以公司自可以適用企業破產法無疑。但是考國外法相關規定,亦有在公司法中規定重整制度的,且可適用重整制度的公司范圍、關系人會議由哪些人組成、重整申請的效力等與我國公司重整的相關規定均有不同之處,下面分別展開敘述:
一、公司重整能力
公司重整能力這一概念,應是從破產能力推演得來的。
【對我國公司重整制度的幾點思考】相關文章:
論我國破產重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具體建議06-11
我國法院調解制度之法學思考06-01
我國物流產業如何發展物流供應鏈管理的思考,對我國第三方物流發展的幾點思考08-12
試論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12-29
某公司破產重整的法律分析06-05
做好組織人事工作的幾點思考論文09-17
進步內審工作有效性的幾點思考06-04
做好印刷企業生產車間管理的幾點思考05-26
加快我國個人征信業發展的思考11-08
淺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