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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形成原因研究
[摘 要] 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是廣泛存在于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個普遍現象,也是世界各國公司發展中的一個共性問題。由于其“雙刃劍”特性,各國證券監管部門一直在致力于對該問題的解決。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形成的管理和法律層面的原因,以期實現關聯交易在關聯企業整體利益、中小股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尋找一個平衡點,達到公平和秩序與市場運轉效率和自由之間的微妙平衡之目的。 [關鍵詞]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不公允關聯交易
資本市場已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證券市場的急速發展,不可避免地伴隨著問題的出現。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問題就是廣泛存在于我國上市公司的一個普遍現象,它也是世界各國公司發展中的一個共性問題,由于其“雙刃劍”特性,各國證券監管部門一直在致力于對該問題的解決。關聯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交易既具有促進公司規模經營、減少交易過程中的不確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公司集團整體戰略目標的實現等積極作用;也存在違背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金和利潤、進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等諸多負面影響。因此,關聯交易既為各國法律所認可,同時又受到各國法律的嚴格限制。在我國,不公平關聯交易廣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經營活動之中,其負面影響已不容忽視。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監管,對于保護我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資本市場的運作效率、維護證券市場的繁榮與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
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經濟行為范疇。從經濟學的角度看,關聯交易的客觀存在有其積極的作用。如通過關聯雙方明確供產銷關系、優化資本結構等多種方式使各自能夠發揮彼此生產經營上的優勢,進而達到取長補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時,由于關聯雙方自然天成的關聯關系,交易雙方對對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雙方節約交易成本、節省交易時間,以提高各企業的運營效率。特別是在我國的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它被運用于我國國有企業產權重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與優化組合中,對國企改革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這種優勢往往被一些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而利用,從而使“關聯交易”一詞的涵義已特定化,幾乎成為了證券市場一種不規范行為的代名詞,對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進行法律規制,近幾年也提上了證券市場規范的重要議事日程。
關聯交易形成原因存在多面性和多層次性。
一、關聯交易形成的管理層面上的原因
(一)經濟效率原因
市場和企業都是資源配置組織形式。任何組織制度的安排都需要費用,要確定資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必須考慮到交易費用。在企業出現之前,單純在市場上進行個人交易,其交易費用很大,經濟系統運行效率很低。企業出現后,通過企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和各種要素所有者的聯合大大降低了市場交易費用。按照現代企業集團理論,由于交易費用的存在,企業有一種不斷將相關企業一體化的傾向。但當一體化達到一定程度后,會產生規模不經濟,企業為維持其完整的組織性,即企業與市場的界限保持穩定,需要支付昂貴的組織成本。因此,主體企業開始嘗試不將所有企業一體化,而是將某些企業作為外部組織,通過資金、技術或人員等紐帶和它們保持較為密切的聯系。這些企業仍然是獨立的法人,但與主體企業有密切的合作關聯。企業不僅可以通過與這些外部組織之間的資源流動節約交易費用,而且仍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體化組織的規模、范圍和分散風險的經濟性。這種介于企業組織和市場組織之間的企業集團便得以產生。依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這種關系的屬于關聯方。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是主要以股權(產權)或其他經濟利益為手段來實現的。因此,一般具有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之間屬于同一企業集團內部的成員組織,而關聯交易則主要表現為同一集團內部成員組織之間發生的交易。
集團內部成員組織之間的交易即關聯交易可以大大節約交易費用。第一,企業集團可以通過內部組織的專業化分工協作使集團內部組織成員的技術選擇和人員組合專門化,從而節約勞動時間。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關聯交易可以節約信息費用。企業要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為使交易達到目的并有效控制風險,必須搜集相關信息。而現實中的信息結構是復雜和千差萬別的,要獲得信息需要發生成本即信息搜尋費用,它直接影響到資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外部市場的不確定性及信息的不對稱,使交易過程存在巨大的風險,從而發生大量的交易費用。企業集團以股權或其他經濟利益為紐帶,依靠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從而實現縱向的行政權力指導和資源配置,信息成本大大減少。尤其當市場的不確定性增加和信息的取得變得困難時,集團內部組織之間交易的比較優勢就會格外突出。因此,當利用外部市場的交易費用大于集團內部組織之間的資源配置所發生的組織成本時,關聯交易將最大程度地取代外部的市場交易。如海爾股份的發展歷程就是典型代表。
(二)盈余管理的不正當使用
盈余管理是指企業的有關利益主體會有意識地介入到對外公布的財務報告的處理過程中,使利潤達到某種目標,從而實現自己的非公開化目標。相關經濟主體通常是在公認的會計原則的約束下選擇最有利的會計政策或控制應計項目,以使報告盈余達到期望水平。從某種意義上說,盈余管理是一種合法的利潤調節行為,而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操縱則是盈余管理的一種極端表現,是濫用盈余管理手段的結果,不僅演變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主要目的是為了達到中國證監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關于再融資有關規定中關于凈資產收益率的指標,從而實現上市公司的再融資,或為了避免連年虧損面臨摘牌的危險。
由于利益驅動,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潤包裝的現象屢禁不止,花樣層出不窮。關聯方向上市公司輸送利潤,從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虛胖,達到在證券市場再融資的目的。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今天的付出是為了明天更多的索取。關聯方(突出表現為控股股東)向上市公司的利潤輸送,實現了上市公司的融資窗口功能,一旦控股股東出現入不敷出的情況,上市公司就成了控股股東的提款機,最終損害的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另外,中介機構(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的不規范運作為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允關聯交易操縱利潤大開方便之門。中介機構的作用本來是為管理部門和投資者提供一份真實準確的財務報表,但有些中介機構為了爭取到客戶,通過無原則地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上市公司沆瀣一氣,為上市公司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粉飾報表出謀劃策。
(三)制度原因
從微觀的角度來看,導致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主要是公司內部人為牟取私利而濫用決策權,從而作出不利于中小投資者及債權人的利益安排,這是導致上市公司不公允關聯交易發生的直接原因。但上市公司頻繁發生不公允關聯交易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那就是我國的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不徹底,沒有建立真正的公司法人治理機制。
第一,證券市場功能的錯位。證券市場最基本的功能有兩個.一是籌資功能.二是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使社會資源向那些經營效益好、有發展前景的優質上市公司集中,功能二應該是最主要的功能。但從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企業管理層的理念似乎存在證券市場功能錯位,即過分強調證券市場的籌資功能,而通過證券市場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優化資源配置所發揮的作用并不是那么明顯,這突出表現在我國的國有企業改制上。我國的國有企業經營情況大體上并不是太理想,改制上市為國企提供了一條解困的出路,但大多數國企如果整體上市的話,根本達不到《公司法》及《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發行上市有關財務指標的要求,盡管《公司法》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只要求原企業近三年連續盈利,另外,《公司法》規定公司如發行新股,其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這么低的財務指標要求,仍然是很大一部分國有企業難以逾越的門檻。于是,國有企業通過資產剝離等方法,將一部分優質資產拿出來另外組建一個股份有限公司,這就是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所進行的“部分上市”、“分拆上市”、“包裝上市”,余下的資產則仍然留在原企業,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這樣上市公司與母公司之間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改制并不徹底,這為公司上市后與母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埋下伏筆,這是目前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關聯交易頻繁和關聯交易額大的根源。
政企不分為不公允關聯交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國有企業的股份制改造中,一些行業主管部門改換門庭,成為控股股東,比如現在的所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行業集團控股公司等等,控股股東對上市公司名義上是出資人的身份,實質上對上市公司行使相當的行政干預權,主要體現為在對上市公司決策層的人員控制上,控股股東輕而易舉地利用其對上市公司的行政影響來促成不公允關聯交易的發生。
第二,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內部法人治理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體現在:(1)股權過于集中。上市公司多以國有企業控股為主,并且國有企業控股體現為“一股獨大”的絕對控股,流通股和其他社會法人股在上市公司總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對較低。(2)內部人控制嚴重。公司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少數人手中,內部人操縱公司運作。(3)中小股東、債權人權益得不到合理保護。公司大股東擁有公司的絕對或相對控制權,中小股東的投票權難以與大股東相抗衡,致使中小股東失去監督大股東的有效方式及動力。中小股東的權益難以得到司法程序上的有力支持。在企業破產程序上,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難以得到真正保護。不過到目前為止,盡管已出現上市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上市公司的破產程序仍未啟動。(4)董事會的功能難以發揮。公司董事會結構不盡合理,內部董事所占比例過高,即使是在董事外部化相對較好的公司中,董事會的獨立性仍是一個受到廣泛質疑的問題。董事會往往被大股東操縱。以上公司內部法人治理結構的缺陷為關聯交易的產生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三,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雖然中國證監會、交易所相關部門規章及1997年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披露》對關聯交易作了相關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公允關聯交易,但仍給上市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缺陷來規避相關規定提供了空間。目前,我國關于上市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還不夠詳細和嚴格,如缺乏對控股股東行為的制約措施,缺乏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對關聯交易的披露,僅限于對關聯交易雙方、關聯交易的內容、數量、價格、金額及該交易對公司的影響,缺少關聯交易的定價基礎,給不公允關聯交易以可乘之機。
第四,對違規關聯交易的懲處機制不健全,F在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關聯交易形式和金額呈快速膨脹之勢,但監管部門的監管措施和監管力度并未與之成正比增長,監管力度的軟弱和法律手段的缺失造成了違規關聯交易的低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違規關聯交易的發生。
二、關聯交易形成的法律層面上的原因
目前,我國對于關聯交易的規范管理已建立了一套多層次、多角度的法律、法規體系,對于僅有10余年證券發展歷史的中國證券市場來說,對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應該說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相對發達國家和地區來說,還有相當的一段路要走。我們有必要指出,監管法律并不僅僅局限于直接針對關聯會計處理和披露的法律規范,還包括一個針對關聯交易行為的系統防范結構。目前,我國在這一系統防范結構的建設上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著法律層面的缺失:
(一)監管法律缺位
關聯方交易作為上市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盡管其屬于中性經濟范疇,但是綜觀中外各國證券欺詐案件,可以發現關聯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安然事件震驚了華爾街,而關聯交易在安然業績創造中做出了巨大“貢獻”。要有效防止關聯方利用關聯交易操縱公司業績和侵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必須制定嚴格的監管法律。從前面本文對我國關于關聯交易法律規制體系的現狀分析可以看出,我國目前對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進行監管的法律規范主要體現為財政部的各項具體會計準則、中國證監會的一系列部門規章及滬深交易所的自律性規范文件,它們均處于較低法律位階,甚至在對關聯交易進行規范的過程中,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規范,甚至違背市場規律辦事,有矯枉過正之嫌,有的規定又與實際情況相距甚遠,無可操作性,難以形成對違規者的巨大威懾力。
(二)法律責任的缺位
我國目前關于關聯交易從法律規范的角度來說,很多條款只有“假定”和“處理”,而缺少“制裁”部分,即只規定了什么情況下構成不公允關聯交易,什么情況下該種關聯交易不允許發生,但具體到違反該規定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對于具體的決策人),則語焉不詳,或只給予一些無關痛癢的處罰。另外,中國證監會作為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職能的國務院直屬機構,只享有行政處罰權,而無法律上的執法權,也是造成對關聯交易的規范中“有法可依、有法不依”的重要因素。
(三)相關法律的協調性差
由于目前我國對關聯交易的規范大都體現為各部門規章,各部門對關聯交易的監管角度的不同,必然造成立法的出發點和監管重心的偏差,而且立法層次的偏低也勢必導致立法質量的不高,于是各部門法之間的沖突和混亂在所難免,直接降低了監管的效率。
例如,各法規采用的基本術語混亂,對于關聯人就有關聯企業、關聯方、關聯公司等多種用法,而且在不同的法規中其含義并不完全一致;法與法之間的相互沖突讓上市公司無所適從,也成為上市公司不規范運作可利用的空間。
參考文獻:
[1]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S].1997.
[2][美]羅伯特.C.克拉克,著.,等譯.公司法則[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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