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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
在我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要解決的首要是合理地對其功能和使命進行定位。我們不能期望獨立董事們完成太多的工作,他們的可投入的有限的時間和精力也決定了他們不可能為公司或股東做太多的事。我們應該實際一點,確定給獨立董事的任務少一點,明確一點,或許他們還可能起到一些真正的作用! 一、獨立董事現有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難以發揮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對獨立董事的定位有了明確規定: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規、本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 】梢钥闯,在指導意見中將獨立董事定位偏向于保護中小股東利益! —毩⒍乱l揮這一功能定位的有效性需要很多前提條件,但我國在這些前提條件方面還存在很多障礙,以至于獨立董事有效性得不到很好的保證。 1、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相對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東絕對控股,一股獨大現象嚴重。這是引入獨立董事的原因之一,但同時也成了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障礙之一。大多數上市公司中,董事會和經理層基本都被大股東所控制,事實上是控股股東“一個人說了算”,不要說沒有股權的獨立董事,就是擁有相當數量股權的二股東、三股東也很少有發言權。這樣,股東大會制約董事會、董事會制約經理層的公司治理體系很難發揮作用,獨立董事作用也就無從發揮。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會都形同虛設,讓幾個專家學者去監督和制約大股東,可能嗎? 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的內部人控制是“轉軌中的內部人控制”,與英美國家的內部人控制有本質的差別,其解決與手段當然應該不一樣。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主要在于通過產權制度塑造新的“外部人”,這與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沒有多大關系! 2、提名程序不完善,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 根據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金信證券所日前對69家上市公司進行的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獨立董事中,近九成的獨立董事提名基本由大股東或高層管理人員所包攬,其中有55%的獨立董事是由大股東推薦給股東大會討論的,另有27%由高層管理人員推薦,其他股東推薦的獨立董事很少。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管理層基本為大股東所控制,因此獨立董事的提名基本是由大股東所包攬。從調查結果來看,獨立董事獨立性不強,主要原因出在獨立董事的提名程序上。在獨立董事提名方面,《指導意見》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由持股1%以上的股東推舉,其實是將小股東排除在外,因為不少公司1%以上的持股者,往往不是中小股東。以ST南華為例,其第三大股東的持股比例為1.82%,第四大股東為0.91%。這種規定,實際上將獨立董事固化在流動性較弱的中大股東群體上,限制了其獨立性。一旦獨立董事違背了提名人(中大股東)的意志,很快就會失去獨立董事的資格! ≡谖覈热灰氇毩⒍碌闹饕康脑谟诒O督控股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為,那么獨立董事的人選就不應該由控股股東或其控制的董事會選擇或決定獨立董事候選人,否則獨立董事所發揮的作用將大打折扣! 3、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臺 在專門委員會方面,《指導意見》第五條第四款規定: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在被調查的上市公司中,49.3%的上市公司沒有設立四會,同時設立四個專門委員會的上市公司比率只有18.84%,其他近三成的上市公司根據需要設立1~3個專門委員會。由此可見,在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缺乏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導致獨立董事的定位模糊,任務也不具體! 4、信息不對稱使監督作用受到影響 我國獨立董事引入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目的在于行使監督職能,但由于獨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職,因此獨立董事的監督主要建立在公司提供的相關信息基礎上。一些國際組織和各國監管機構都強調獲取信息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能的重要性。然而,實踐中執行董事很少鼓勵獨立董事與公司管理層之間建立直接聯系,獨立董事所能獲得的信息相對有限。而且管理階層的兩類行為就會影響到獨立董事的判斷:一類行為可能是不完全或歪曲的信息披露,尤其是有目的的誤導、歪曲、掩蓋和混淆等企圖;另一類行為可能是非欺騙性的信息誤導或信息提供的不完全性,這就使得獨立董事形成真正獨立的判斷面臨著歪曲真相的極大威脅。 5、獨立董事與監事會職能重疊 按照目前對獨立董事的定位,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職責存在重疊,主要表現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是否違反法律、規章或者公司章程,以及在糾正董事和經理損害公司利益行為上。也正是由于存在監管職能上的重疊和不明確,在實際運作中,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在檢查公司財務、監督董事、經理行為方面都沒有相關的具體制度來保證監管的力度! ∮缮鲜隹梢钥闯,目前我國獨立董事功能定位有效性的發揮存在很多障礙,而且這些障礙的解決也尚需時日,如果固守著這一個定位,會給獨立董事帶來沉重的心理負擔,會使廣大小股東的期望受挫,也會使大家對獨立董事的作用產生懷疑。這都是不利于獨立董事的的。因此,在綜合考慮了我國的客觀情況后,建議現階段我國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應添加上一項戰略決策功能! 二、獨立董事戰略決策功能定位的提出 。ㄒ唬┒ㄎ坏姆治 1、獨立董事的知識豐富了決策時的視野 在知識中,決策所需要的知識越來越多,對知識的要求越來越高,僅靠企業內部人作決策,常常會因“腦子不夠用”、“坐井觀天”或思維慣性而導致決策失誤。企業決策,不僅需要與企業所生產的產品有關的知識,還需要市場知識和知識,需要宏觀經濟和政策等方面的知識。在具有企業經營者和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專職董事之外,聘請外部專家參與董事會,能帶來在本企業內部難以得到的信息、思維和創意! —毩⒍聭{借其特有的專長和技能,能夠在董事會中發揮其專家優勢,提高董事會的決策水平,避免決策失誤,為公司長遠發展戰略提出意見和建議。這主要表現在:(1)為公司帶來新信息、新思想、新技能;(2)幫助公司更廣泛地接觸其他行業、金融市場、政府和新聞媒體;(3)對公司的計劃和績效評價提供客觀和理性的觀點;(4)幫助管理層識別機會,預期潛在的問題,制定合適的發展戰略! 2、總裁生命周期理論和獨立董事參與決策的必要性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汗。布瑞克(Han Brick)和?送鞋敚‵ukutomi)提出了一個總裁生命周期理論,對總裁任職期間領導能力的變化及其原因,提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總裁生命周期五階段假說。這一模型認為,總裁的管理生命大約有如下五個季節:(1)受命上任;(2)探索改革;(3)形成風格;(4)全面強化;(5)僵化阻礙。在這個五階段模型中,導致總裁績效始于上升、繼而持平、終于下降的拋物現象的,大概有認知模式、職務知識、信息源質量、任職興趣和權力這五項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可以說是“認知模式剛性”和“信息源寬度和質量”。綜合這些因素,由于鉆研的興趣下降,信息質量下降,對自身認知模式的迷信,造成了總裁思維方式的僵化;再加上既得利益的因素,創業總裁所代表的那一套曾經先進的思維方式和技能組合的積極作用漸漸向相反方向發展,原來的革新家就可能轉化為新一輪改革的反對派,企業的業績便會隨之下降! ∵@樣,具有不同知識背景的獨立董事對公司的專業化運作和優化戰略決策就會具有重大意義,他們可為公司帶來不同的思考方式和大量可資借鑒的經驗! (二)定位的有效性 從我國現有獨立董事的結構來看,截止2002年6月30日,在已經上任的獨立董事中,大學教授、技術專家等學者占55%,師、律師、投資顧問等中介機構人員占30%,管理人員占10%,包括政府機關離退休人員在內的其他人員占5%。(注:數據來自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階段性及改進建議》,2002年7月19日。)而且從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供需來看,在短時間內也很難找到足夠的除了專家、學者以外的候選人。專家、學者占獨立董事人數大多數的格局,恰恰表明了將戰略決策作為獨立董事功能定位,其有效性在人員上是能得到保證的。而且從實際來看,獨立董事們對自己的戰略決策職能也是頗能接受和認同的。就這個問題進行的調查發現,有2%的獨立董事直言不諱地認為自己是花瓶,另有39%的獨立董事含蓄地指出自己是顧問角色,37%的認為自己是董事,21%認為自己是中小股東的代表。(注: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金信證券所調查資料。) 通過上面的分析,本文試圖說明在現階段,對我國獨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不應局限在監督制衡、保護小股東利益上,還應實事求是地發揮獨立董事在戰略決策方面的功能。即使是這樣,獨立董事在發揮戰略決策功能時也還存在花在上市公司的時間非常有限、責權利不對等、獨立董事個人信譽及評價體系未建立等缺陷。 三、保證獨立董事功能定位有效性發揮的建議 。ㄒ唬┩晟篇毩⒍碌倪x拔機制 1、通過中國證監會及其在各地的派出機構,根據所掌握的人才資源,向各上市公司推薦,特別是對那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的上市公司,應試行全國統一分配的辦法! 2、由監管部門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人才中介機構,對經過培訓的人選進行資格認定,建立獨立董事人才庫。上市公司需要時,由中介機構推薦一批人選供其選擇。這一人才庫的建立,一方面是有助于獨立董事人才市場的建立,為上市公司選擇獨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輔助;另一方面,也可以緩和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消除上市公司經理層等內部人選擇根本不具有資格但愿意與經理層串謀合作的人員進入獨立董事崗位的可能性! 3、針對獨立董事人才缺乏的現狀,在資源有限的條件下,采取在各大公司有能力的高級內部董事之間交叉聘用,互為獨立董事的辦法。這樣,各自都能獲得來自局外的有價值的商業見解,使原來封閉型的董事會走向開放化! (二)強化獨立董事責任能力 1、實行獨立董事機構化,建立能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董事事務所。解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獨立性的另外一個問題是要強化獨立董事責任能力。獨立董事獨立了,可是他不了解或無力了解公司的情況,或者沒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去作出判斷,進行正確的決策,結果也是枉然。為此,在管理理念上、制度上、體制上應作重大改革,將人的獨立董事法人化,使獨立董事體現社會化、市場化和職業化的特征,建立能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董事事務所! 2、建立獨立董事自律性組織,對獨立董事進行集中或松散型的培訓和管理。成立“獨立董事協會”,通過協會加強獨立董事制度建設,規范獨立董事執業行為!蔼毩⒍聟f會”是由獨立董事組成的社會團體,主要任務是建立公認的獨立董事執業具體準則和獨立董事評價體系,促使獨立董事遵守客觀、公正、獨立的執業原則,明確獨立董事執業責任,提高獨立董事執業水平,促使職業經理層的建立。中國證監會和各地證管辦,依法對獨立董事進行監督、指導! (三)建立獨立董事的激勵機制,完善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具體要求 1、收入可以根據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的次數發放。收入水平要足以補償獨立董事參加董事會的機會成本,使他們能放棄其他工作,按時參加董事會。 2、股權則不可能因其參會次數而變更,股權份額要足以激起獨立董事的主人意識,使他們不是以顧問的身份憑感覺到會應付,而是以主人的態度主動參與決策。 3、按照一定比例,由上市公司出資,由監管部門或獨立董事協會集合建立獨立董事薪酬基金,并據多重評估結果,予獨立董事以工作津貼,從而切斷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直接的利益關系。 4、應促使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首先獨立董事不能兼職過多,以控制在三家之內為宜。其次,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工作的時間不能過少,《指導意見》中15個工作日和上交所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指引》中要求董事在一年內至少親自參加70%的董事會會議似嫌不夠。再次,獨立董事任期不能過長。為避免獨立董事時常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為投票的情況,應該在、法規或規則上將“董事缺席”視作“董事同意”,并要求他們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 5、獨立董事的表決。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中應增加獨立董事工作報告及發表意見的議程,并將其意見記錄在案。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建議應盡量采納。被獨立董事否決的議案如果再議時需作為重大事項,要由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重大事項,尤其是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和重大法人治理制度安排,應實行獨立董事“一票否決制”! 6、獨立董事有關事項的披露。獨立董事在各項議案中投票情況必須向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披露。獨立董事的報酬應于年報中進行披露。選任獨立董事或獨立董事離職都須對外公開披露。 7、獨立董事的法律責任。獨立董事應該對公司或受損害的股東承擔法律賠償責任。獨立董事不是公司的顧問,而是公司的決策者。潛在的法律責任,才會促使獨立董事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研究關聯交易、貸款擔保等重大問題,并堅持和維護法律及中小股東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則。 雖然本文作者建議應發揮獨立董事在戰略決策方面的作用,但是也承認獨立董事不是松散的企業顧問制度。在這種定位下,可能致使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獨立董事自己都把獨立董事當作企業顧問角色,這是認識上的誤區。目前將戰略決策咨詢作為獨立董事的功能,某種意義上說是制度建設滯后的結果,但并不能為此完全放棄獨立董事關鍵的監督制衡職能。而是應該讓獨立董事發揮決策咨詢作用的同時,逐步完善制度,改善獨立董事構成,使獨立董事成為有真正權利和義務的一種職位和責任主體,使獨立董事不成為擺設,區別于企業顧問,發揮應有的作用。 「」 [1]梁能。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9. [2]證券時報,上海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協會,金信證券研究所,獨立董事怎么樣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現狀[N].上海證券報,2003.8. [3]施炳豐,閆燕。如何有效發揮獨立董事制度監督制約作用[N].上海證券報,2003.7. [4]羅波。獨立董事的尷尬[M].人民日報,2002.12. [5]高宏娟,張棟,張偉建。獨立董事:任重而道遠[N].證券時報,2002.11.【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研究】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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