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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需要怎樣的制度環境
[摘要] 上市公司因種種不規范運作而屢屢出現,使人們把矛頭指向公司的董事會,并希望以設立獨立董事的方式,實現維護全體股東利益的愿望。今年5月3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這使人們對獨立董事的工作寄予很高期望。而現有獨立董事的狀態,尚不盡如人意。那么—— 任何一種制度,其有效性都依賴于其所形成的外部環境,獨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國外有指出,獨立董事制度在美國的運行也并不是一直都非常有效的,之所以在最近兩年該制度能夠變得相對有效,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最近幾年美國已到了一定水平——機構對公司的直接干預已逐步放松,公司的持股結構非常分散! 我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在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出臺是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在一系列內因和外因共同作用下的必然結果! 【蛢纫蚩,對董事會缺乏監督以及對管理層缺乏控制的治理結構已嚴重威脅到我國上市公司的持續健康發展,上市公司本身已具有對其董事會結構進行改革的需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我國上市公司股本結構集中度偏高,國有或非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司空見慣,在這種股本結構下,許多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形同虛設,董事會幾乎無人監督,“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中小股東利益被侵犯的事件頻繁發生,上市公司由“績優”到“績差”的進程越來越快! 耐庖蚩矗饕腥齻方面。第一,隨著近期我國證券市場多年來累積的一些制度問題開始集中爆發,證券監管部門對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上市公司內部監管力度的要求越來越高,并出臺了包括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在內的一系列規則,證監會正以“只爭朝夕”的精神推進這些規則的施行;第二,一些大型國有在赴海外(主要是香港地區和美國等英美法系國家)上市的過程中,為適應海外市場的上市要求,也需要對其法人治理結構進行相應調整,設立了獨立董事;第三,隨著二板市場的開場鑼聲臨近,為與國際慣例接軌,擬在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也紛紛開始推行獨立董事制度! 推行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相關不健全。就我國一些上市公司已推行的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情況看,無法可依是最主要的問題。我國股票市場成立時間本身就不長,而設立獨立董事更是近兩三年才有的事情,公司法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制度建設的法律中并沒有關于獨立董事的要求,因此,這些年來,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推行的獨立董事制度,基本上都是在權利和義務、在董事會中的絕對量和相對量等都沒有明確界定情況下的一種探索! 2、與“二元制”公司模式存在沖突。我國的《公司法》屬于典型的大陸法系,所適用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模式,其中,對董事的監督是通過監事會來進行的,這有別于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模式下由獨立董事行使監督權的運作方式。換句話說,英美法系下獨立董事的職權與大陸法系下監事會的職權存在重合之處,如果監事會真正強有力的話,獨立董事就有些多余了,F在的情況是,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往往是無力的,所以獨立董事與監事會的潛在沖突并沒有激化。 3、薪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標準五花八門。在國外,由于獨立董事要承擔相應的義務,所以董事會是要付給獨立董事薪酬的,而在國內,由于對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的理解差異很大,所以,施行獨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間,在給獨立董事支付報酬方面花樣繁多,有的是以車馬費,有的是以顧問費,還有的是以議事津貼等名義支付給獨立董事,當然,絕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是純粹以現金形式支付,只是很少一部分公司已經或正計劃以期股或期權的形式支付! 4、由大股東舉薦或聘用獨立董事較為普遍。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一個重要的初衷就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因此,按理說獨立董事應該由中小投資者推舉產生,但事實上,在我國施行獨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基本上都是由公司的大股東或管理層推薦,以董事會的名義或經由大股東控制的股東大會投票產生的。當然,這是前進中的問題,隨著中小股東維權意識的進一步覺醒,相應有利于,符合于中小股東利益的獨立董事產生辦法而然就會形成。 5、獨立董事的權利和義務不對稱。無論是從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情況看,還是從“指導意見”的條文來看,我國上市公司更多地是賦予獨立董事以權利,而較少有得力的義務約束,尤其是約束。權利和義務的對稱是確保一種制度被有效執行的前提,而我國上市公司在推行獨立董事制度的過程中,重權利輕義務的現實反映出:第一,相關法規不配套,無法可依;第二,獨立董事,尤其是合格的獨立董事稀缺,能請到就不容易了,哪還敢提太多的條件;第三,獨立董事多流于形式,為了不出寧肯少提異議! 6、對獨立董事作用的考核標準模糊。如何客觀公正地評價一個獨立董事的作用,這是令我國很多上市公司頭疼的事情。盡管我國很多上市公司,如寶鋼股份等公司所施行的獨立董事制度卓有成效,但我們也應該看到,這些公司對其聘請的獨立董事其實并沒有一個系統的或者說規范的考核標準,在這些獨立董事都很敬業的情況下,你好我好,大家相安無事,似乎沒有考核標準也算不上什么,但是,在那些問題公司,加強獨立董事考核標準工作就顯得非常迫切了,例如在前不久爆出的“猴王事件”中,猴王公司也是有獨立董事的,但事已至此,投資者能對獨立董事說什么呢?獨立董事又能對投資者解釋什么呢? 施行獨立董事制度前景展望 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在沒有進一步探索之前,我們無法作出確切的結論,只能對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前景做一個粗略的展望: 1、有可能促成相關法律的出臺。,證監會和經貿委等政府部門推出的一系列有關獨立董事制度的規章制度,包括“指導意見”都還只是指導性的,并未上升到法律層面,預計在未來,如果獨立董事制度的施行在改善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那么,我們不排除《公司法》、《證券法》等會做相應修改,當然,這會使我國的公司權力機制發生根本性改變! 2、有可能流于形式。之所以這樣認為,原因有二:第一,獨立董事供需關系失衡,供嚴重小于需,這很容易造成“獨立董事隊伍良莠不齊,一人身兼數家公司獨立董事”等局面出現;第二,獨立董事權利和義務明顯失衡,獨立董事沒有法律約束,很難確保其參與董事會決議時始終保持責任感,這很容易造成“走過場,錦上添花多于雪中送炭”等局面的出現。 3、積極作用要大些。說到底,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為了改革我國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上市公司因“所有者缺位”而出現的“董事會權力失控、管理層內部人控制泛濫、中小股東權益頻繁受損”現象,促進我國上市公司的長期健康發展。從《公司法》出臺以來,監事會作用受限制而推出獨立董事制度的發展軌跡,我們可以發現,獨立董事也可以形象地理解為進入董事會的監事,既然監督者都由外部進入內部了,那么,我們為何不去樂觀地估計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呢?【獨立董事需要怎樣的制度環境】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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