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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淺析貿易術語與“倉至倉條款”

        時間:2024-07-02 16:35:15 經濟管理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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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析貿易術語與“倉至倉條款”

            [摘要] 目前,進出口貿易普遍利潤微薄,而貨物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卻有所增,貨運保險顯得尤為重要。但是如果對貿易術語與貨運保險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貨運保險,也有得不到賠償的可能。因此,凡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這對減少進出口貿易風險具有重大意義。
          [關鍵詞] 貿易術語 倉至倉條款 可保利益 集裝箱運輸
          
          國際貿易是在相距甚遠的兩個國家的貿易商人之間進行的,把所訂貨物從一個國家運往另一個國家,往往要經過長途跋涉的運輸過程,包括裝載和存貯,在此期間難免遇到各種各樣預想不到的風險,使貨物發生損毀,給貿易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尤其是現在進出口貿易普遍利潤微薄,而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卻有所增加。因此,在國際貿易中,對貨物的保險顯得尤為重要。
          國際貨物通過投保運輸險,將可能發生的損失變為固定的費用,在貨物遭到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可以從有關保險公司及時得到經濟上的補償。這不僅有利于進出口企業經濟核算,而且也有利于進出口企業保持正常業務,從而更有效地促進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
          提起保險,一定要弄清保險的原理,不能盲目地認為只要投保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使用何種貿易術語,由誰來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選擇怎樣的保險條款等,都是國際貿易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國際貿易貨物運輸保險與國際貿易術語息息相關。凡從事國際貿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關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基本知識。
          
          一、什么是“倉至倉條款”
          
          目前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采納了“倉至倉條款”。所謂“倉至倉條款”是海運貨物保險責任起訖的基本原則,它規定了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時空范圍,從保單載明的發貨人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在正常運輸過程中繼續有效,直到保險單載明的目的地收貨人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貨物進入倉庫或儲存處所后保險責任即行終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60天為止。如在上述60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倉至倉條款”是運輸貨物保險中較為典型的條款,它具有充分性、嚴密性的特點。貨物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保障程度貫穿于貨物運輸全過程的每個環節,涉及各種運輸方式,整個運輸過程無遺漏。正因為“倉至倉條款”具有如此特點,常常會使對外貿知識掌握粗淺的人誤認為,只要采用了此條款,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損毀,就會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對“倉至倉條款”認識的局限,往往會導致進出口企業的經濟損失,其主要原因是人們忽略了采用何種貿易術語、風險責任由誰承擔、對被保險貨物有無可保利益、索賠人與保險人有無直接的法律關系等因素。
          
          二、什么是“可保利益”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標的上,因具有某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并為法律所承認、可以投保的經濟利益?杀@媸潜kU合同的重要條件,世界各國的保險法都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跟保險人簽訂有效的保險合同。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可保利益或超出可保利益的范圍,則他們同保險人所簽的保險合同無效。換句話講,當保險標的的損害對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時,稱該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于該標的物具有可保利益,相反則不具有可保利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貿易術語來劃分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決定貨物風險轉移的界線,而風險的轉移又與可保利益的轉移緊密相關。因此,貿易貨物從賣方的倉庫到買方的倉庫之間,由誰來辦理貨物運輸保險,誰享有可保利益,以及誰具有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都取決于買賣雙方所采用的貿易術語。
          在國際貨物運輸保險中,任何承保的險別,其中亦包括“倉至倉條款”,都應該是在可保利益原則基礎上成立的。當貨物發生損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前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險人與索賠人之間必須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第二,索賠人對保險標的享有可保利益;第三,所發生的風險損失在承保責任范圍之內。
          
          三、貿易術語與“可保利益”原則的關系
          
          在國際貿易中,采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有不同。僅就由誰辦理貨運保險而言,亦取決于所采用的貿易術語。在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2000中,明確規定由賣方辦理貨運保險的術語僅有CIF和CIP兩種。那么,其他術語項下就不用辦理貨物保險了嗎?其實不然,只不過辦不辦保險不是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強求的項目而已,買賣雙方要根據各自的情況酌情辦理。目前,隨著各個貿易企業對風險防范意識的不斷提高,買賣雙方都有必要對屬于自己的貨物加以運輸保險,以避免可能發生的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依照國際貿易慣例,誰負擔貨物的風險,誰就有可保利益。因此,對貨物風險歸屬于自己的貨物,一定要加以投保,切莫抱有僥幸心理。保險費用也不過于貨物總值的千分之幾,不要為了節省保險這點費用,而蒙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在現行的國際貿易中,許多運輸貨物投保時,都采用了“倉至倉條款”。但是當貨物發生損失時,有時卻得不到賠償,其主要原因就是投保時沒有弄清風險界線與可保利益的關系。盡管“倉至倉條款”涵蓋整個運輸過程,但不具備可保利益則得不到保險賠償。以下分析各組貿易術語風險的歸屬,以避免投保貨物保險時的盲目性。
          1.E組術語
          E組術語,只有EXW(工廠交貨)一個術語,是指賣方在賣方的場所或其他指定地點,將未經出口清關的貨物置于買方支配時即完成交付,也就是說風險轉到買方。買方從此時就具有了可保利益,買方為了使屬于自己的貨物安全地運達目的地,對運輸貨物加以投保,投保時可采用“倉至倉條款”。如果貨物在承保范圍內發生損失,買方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
          2.F組術語
          F組術語,包括FCA、FAS和FOB三種貿易術語。這三種貿易術語雖然同屬于主運費未付貿易術語,但是根據各自的交貨地點以及所采用運輸方式的不同,風險轉移的時間與地點亦不相同。因此,貨物運輸投保的起訖范圍,也不能一概而論。
          就FCA(貨交承運人)而言,是指賣方在指定的地點將已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付,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此貿易術語主要適用于包括集裝箱運輸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由于這種貿易術語涉及多種運輸方,所指的承運人接貨地點也不固定統一,因此貿易雙方在此貿易術語下,一定要對承運人接貨的地點加以明確。在承運人接收貨物之前,風險屬于賣方;承運人接收貨物之后,風險轉于買方。那么,投保貨物運輸保險亦不能以為采用了“倉至倉條款”就萬事大吉。為了避免經濟損失的發生,在風險轉移之前賣方應根據情況,對貨物加以投保;在風險轉移之后,買方要酌情加以投保。在FCA貿易術語項下,特別是采用集裝箱整箱運輸方式(FCL)時,承運人一般不對貨物進行清點,常常在提單上注明“不知條款(unknown clause)”,當集裝箱內貨物發生貨損、貨缺,甚至空箱時,承運人很難查明其原因,一般以承運人向貨主交付貨物時,集裝箱的鉛封是否完好為準。如果集裝箱表面及鉛封完好,承運人不負責任。既然承運人不負責任,保險公司也常常以風險未曾發生為由不予理賠。因此,采取集裝箱運輸方式時,最好是讓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清點貨物,以免貨物發生損失時無據可循。FAS(船邊交貨)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置于船邊,即完成交貨,這意味著買方從此時起,承擔對貨物的風險及費用。在此之前賣方享有可保利益,賣方要負責對從自己的工廠或倉庫運到船邊的貨物加以投保。在風險轉移之后,買方要負責貨物從船邊到上船以及一直運到自己倉庫的投保事宜。在此貿易術語項下,買方對運輸貨物投保時即便含有“倉至倉條款”,當貨物發生承保范圍內的損失時,也只能就貨物風險轉移之后發生的貨損,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賣方不能因為買方投保的起止范圍是“倉至倉”,就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其原因是賣方與承保人之間不具備合同關系,賣方只有自身向保險公司投保從自己的倉庫到船邊為止的貨運險,才有向保險公司所賠的權利。
          FOB(裝運港船上交貨)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裝運港于貨物越過船舷時完成交付。這意味著買方從該交付點起,承擔貨物損失的一切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賣方具有可保利益;隨著貨物越過船舷,可保利益也隨之轉到買方。在FOB貿易術語下,海運貨物保險由買方辦理,即便買方投保“倉至倉條款”,貨損如果發生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買方對此段的貨損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此時他對貨物不具可保利益。賣方為了避免經濟損失,要自行對貨物投保從自己倉庫到越過船舷這一段的運輸保險。
          3.C組術語
          C組術語,包括CFR、CIF、CPT及CIP四種貿易術語,這四種貿易術語同屬于主運費已付貿易術語,在買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風險轉移的界線上有所不同。
          CFR(成本加運費)術語和CIF(成本加運保費)術語,在風險轉移的界線上,都以裝運港船舷為界,但是在由誰辦理貨運保險業務方面卻有區別。
          CFR由買方辦理運輸保險,買方負責貨物保險的起訖區間是貨物越過裝運港船舷之后到買方的倉庫。在CFR術語項下,買方辦理貨物保險時即使有“倉至倉條款”,在貨物上船前發生的損失,買方無權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此時買方還不具備對貨物的可保利益,從賣方的倉庫到貨物上船這一區間,應由賣方酌情辦理保險。
          CIF是適用“倉至倉條款”的典型貿易術語。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屬于賣方,賣方擁有可保利益;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屬于買方,買方擁有可保利益,這一點同CFR貿易術語相同,為什么稱CIF是最適應“倉至倉條款”的術語?CIF術語中明文規定了由賣方辦理貨運保險,賣方在辦理保險時,可以自己的名義對貨物運輸全程進行投保,即可以采用“倉至倉條款”。在貨物上船之后,賣方將取得的提單以及所有出口單據,包括背書轉讓的保險單,通過銀行轉給買方,買方付款贖單后,即獲得可保利益。這樣可以以一張保險單貫穿從賣方倉庫到買方倉庫的整個運輸過程。
          在此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賣方只有以自己的名義對貨物進行投保,并且采用“倉至倉條款”,才有對從發貨人倉庫到貨物上船為止這一區間發生的貨物損失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力。如果賣方以買方的名義投保,保險合同中即使有“倉至倉條款”,賣方也不具備對貨物越過船舷之前所發生的損失進行索賠的權利,因為賣方不是被保險人,與承保人之間不具備直接的法律關系。
          CPT術語與FCA術語有很多相同之處,同屬于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是指賣方在指定的地點將已經出口清關的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風險轉移到買方。其主要區別在于CPT術語由賣方負責辦理運輸事宜并支付運費。至于辦理貨運保險CPT與FCA一樣,以貨物交付啟運地承運人為界,買賣雙方各自酌情辦理。當買方辦理貨運保險時,即便采用了“倉至倉條款”,所辦理的貨運保險也只涵蓋貨交承運人之后到買方倉庫這一區間發生的貨物損失。賣方為了避免經濟損失的發生,必須對風險轉移之前的貨物加以投保。CPT貿易術語同前面所述的FCA貿易術語一樣,主要適用于包括裝箱運輸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
          CIP術語與CIF貿易術語類似,不同之處在于CIP的風險界限以貨交啟運地承運人為界,CIF的風險界限以裝運港船舷為界。在辦理貨物保險方面,兩術語都規定由賣方負責辦理。CIP貿易術語同CIF貿易術語一樣,賣方只有以自己的名義向保險公司投保,并采用“倉至倉條款”,然后將背書的保險單轉移給買方,才能以一張保險單承保貨物的全程。如前CIF所述,假如賣方以買方名義進行投保,賣方就等于放棄了對風險轉移之前發生的貨損向保險人索賠的權利。
          CPT、CIP與FCA術語一樣,主要適用于集包括裝箱運輸在內的多種運輸方式,注意事項請參見前面FCA的解釋。
          4.D組術語
          D組貿易術語包括DAF、DES、DEQ、DDU以及DDP五種,這五種同屬于貨物到達類術語。在D組術語項下,賣方要在規定的期限內,DAF在邊境、DES在目的港船上、DEQ在目的港碼頭、DDU和DDP在指定的目的地約定的地點,將貨物置于買方的支配下,即完成賣方的交貨義務。在風險轉移之前,可保利益屬于賣方,關于貨運保險及索賠事宜應由賣方辦理;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后,買方應根據自己的情況,對貨物辦理保險及索賠事宜。因此,在D組術語下辦理貨運保險,也要考慮風險界線,不能因為保險合同中有“倉至倉條款”,就一定能得到保險人的賠償。
          綜上所述,可保利益的劃分是與買賣雙方的風險界線緊密相連的。不論買方和賣方都必須根據自身承擔的風險區間來確定投保責任,不能因為保險單上有“倉至倉條款”,發生貨損時就可以向保險人索賠。索賠時必須明確本人有無可保利益、與保險人有無合法的利害關系、貨物發生損失是否在風險承保責任范圍之內。
          
          參考文獻:
          [1]姚新超著:國際貿易慣例與規則實務[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5
          [2]陳晶瑩鄧旭主編:《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釋解與應用[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
          [3]黎孝先主編:國際貿易實務[M]. 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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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劉宇:“關于INCOTERMS C組貿易術語的研究”.韓國啟明大學博士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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