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分析
[摘 要] 隨著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保護越來越重要。本文分析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并結合現實情況對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了一定的政策建議。[關鍵詞]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保護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的制度。我國作為WTO成員,要高度重視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中的規定,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
一、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立法不健全
我國現行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仍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例如:WTO知識產權協定要求各成員將“出租權”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和電影作品的版權人的權利之一,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尚無“出租權”的規定; WTO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任何專利的撤銷和喪失均應通過司法審查,但我國現行專利法則規定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宣告無效和撤銷的行政決定是終局的。
2.企業大都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我國企業大都未能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萬一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么處于極其被動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
3.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于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還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臺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
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二、加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策略
1.結合我國的國情,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我國已經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還存在缺陷。比如《企業名稱登記條例》和《商標法》之間的銜接問題,注冊名稱的限制是地域性的,而注冊商標方面的限制是全國性的,要是碰上企業商號與商標相同,很容易出現矛盾:又比如仿冒裝演問題,商標往往是裝演的一部分,而只有具備注冊條件的裝演才能申請注冊,經核準后才能成為商標的一部分,這就要求《商標法》和《專利法》必須協調;又比如,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反限制競爭條款,但它只涉及市場交易行為,并未涉及知識產權。
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必須擴大到對食品、醫藥、化工、動植物品種、商業秘密、計算機軟件、服務標識等領域的保護。在著作權方面,為了達到WTO知識產權協議對計算機軟件保護的要求,建議取消對我國軟件著作權人的登記要求:應參照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給予我國軟件和電影作品著作權人及我國錄音制品制作者“出租權”:應根據WTO相關的規定,完善對表演者的保護,即表演者應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而復制載有其表演活動的錄制品。
2.企業要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提高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企業有必要設立一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由專人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及增值,這些都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同時在研發機構與市場部門可以挑選員工兼任知識產權聯絡員識產權工作的觸角深入到研發與市場體系。
在貿易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上,我國企業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維權意識。企業在合資或與外方合作時,一定要簽好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企業已有的知識產權、品牌不能流失,合作開發的新成果應爭取共有,不能只是出賣勞動力,不能一味地搞“貼牌生產”,我們的企業要產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產生主導行業的自主知識產權;另一方面,企業要從容應對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指控。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糾紛是很正常的,企業要做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地圖”,要有完善的預等和應對措施。一旦產生糾紛,要積極、主動、冷靜、沉著,找出問題的癥結,妥善加以解決。
3.加強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監控,防止知識產權保護濫用
企業在對外貿易中應加強知識產權監控制度,特別是在外貿加工中應注意外國企業提供的知識產權是否為有效的知識產權,對外方提供的知識產權進行必要的檢索,防止企業無意中成為知識產權侵權者。同時,還應加強出口知識產權監控,注重知識產權登記注冊管理,跟蹤知識產權的登記、許可、變更等。在進軍海外市場前,應進行充分知識產權調查,例如,主要競爭對手擁有的核心技術、主要品牌等。
我國企業目前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往往在對外方許可的技術不進行任何知識產權檢索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產和出口,這樣非常容易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必要的情況,在詳盡而完備的知識產權檢索后,可以請律師事務所出具不侵權的法律意見書。即使將來的外貿出口會遇到侵權指控,該法律意見書可以一定程度上作為我國非“惡意”侵權的初步證據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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