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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倫理思考
[摘 要] 在網絡經濟中,信息資源占有著重要的地位。網絡經濟的迅猛發展,使信息的共享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為當前凸現的倫理問題,如何解決這一對矛盾對于網絡經濟和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應從網絡技術,網絡立法,網絡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等三個方面尋找這一矛盾的解決思路。 。坳P鍵詞] 網絡經濟;信息共享;知識產權;權利與義務相統一一、網絡經濟時代信息共享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危機
網絡經濟是指一種建立在計算機網絡(特別是因特網)基礎之上,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的經濟形態。網絡經濟是在信息網絡上進行的經濟行為,知識和信息是決定網絡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甚至是決定性的因素。網絡經濟時代的到來,意味著資金和熟練勞動力等傳統的生產要素已不再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決定因素,經濟發展越來越多地同控制和操縱信息的能力聯系在一起。網絡時代的經濟競爭也由物質的競爭變成信息的競爭。信息網絡既可以獨立工作,也可以相互連接乃至構成全球網,網上的任何一臺計算機原則上都可以合法地獲取任何一臺計算機的信息資源。因此,人們可以在網絡允許的技術范圍內利用全網絡的資源從事各種信息活動,如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工業、農業、商業、金融、醫療保險、服務咨詢、文化娛樂等幾乎一切領域,以及家庭日常生活中信息處理和交換都可以利用網絡來實現。 人們可以在網上簽訂商貿合同來代替傳統意義上的談判,可以呆在家里“逛超市”購物而免受勞累之苦,還可以在電腦上進行設計或修改圖紙,進而可以自行設計自己需要、符合自己口味的產品,可以對生產廠家、商業公司提供的樣品加以修改[1]174。人們通過對網絡信息資源的共享從而實現社會的不斷發展。但是,由于社會倫理規范相對于科技創新的保守性和滯后性,與信息網絡技術伴生的倫理問題也日益凸現出來,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
由于信息的復制、傳輸、處理、采集、使用等網絡技術的出現,導致知識產權的發生、使用和分配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情況,使得知識產權問題復雜化。第一,物質載體的“非物質化”,使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不再明顯。由于網絡上知識產權的載體是傳輸和儲存信息的各種媒介,如磁盤、光盤、光纖、電纜、各種計算機存儲器等,給知識產權的識別和有償使用標準的界定帶來新的難題。第二,知識產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給侵犯知識產權的界定帶來了困難。信息技術不僅使作品能夠被迅速拷貝后擴散到網絡中去,而且也能輕易改變作品的表現方式和編排方式。如果給予這種形式以著作權的話,那么原著者的權利就不再得到保護。第三,網絡上有無產權的信息難以分辨。第四,電子服務和電子應用的全球化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形成挑戰。由于信息產品受各國知識產權法的制約,各國之間的保護標準和保護水平存在差異,導致網絡上的侵權行為難以認定。
二、 知識產權保護與網絡信息資源共享的矛盾
“如果在網絡上人們非法復制、使用有知識產權的軟件是一種不道德行為,那么社會的、公開性的知識由個人壟斷而導致妨礙社會進步同樣是一種不公平、不道德的行為!保2]信息共享有利于技術進步,有利于社會的共同發展。當今社會在各個方面都存在著許多問題,通過加強信息交流,我們就可以迅速了解到別人的研究進展,使我們的研究少走彎路,少浪費資源。同時,由于信息共享就能夠使科技成果更迅速更廣泛地得到利用,科技成果的價值也會更好地得到實現。所以,從網絡時代的崇尚共享與合作的特征,從有效利用資源、社會共同進步的角度看,信息共享是道德的。
同樣我們也必須看到,從信息的生產來看,信息生產需要創造性的發揮和投入,一些大的信息產品所耗費的勞動往往是驚人的,信息生產者有權利要求占有信息產品的所有權,通過銷售產品,補償其投入并賺取利潤;從信息的傳播來看,它需要大量的軟硬件產品的支持,這些網絡產品的生產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資,必須在網絡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報。如果真按Internet的公開性原則,信息“合理”地被大眾免費使用,那么知識產權所有者在沒有回報的情況下,不可能或是無力再進行知識的維護、創新,我們所面對的可能是這樣一種窘境:網上特有信息的絕對數量越來越少、重復率越來越高,沒有新的知識信息注入的網絡越來越陳舊、越來越沒有吸引力;得不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商業網站不再費心去保護自己的信譽……所以說,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是合理的、道德的[3]。
“一個在所有情況下,都把信息視為發現者財產的世界是不可想像的”;同理,“一個在所有情況下,對信息的生產和傳播不加以保護的世界也是不可想像的”[4]。網絡經濟時代越來越要求網絡經濟主體必須正確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和知識網絡資源的共享、合理利用兩者相矛盾的難題。
三、網絡知識產權保護與信息共享矛盾的解決思路
知識產權保護和信息共享的這種二律背反,給我們提出了一個嚴峻而尖銳的問題,即怎樣找到它們各自的合理范圍,使其既保護知識產權又有效地利用信息資源。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是在其合理范圍內,在網絡經濟時代,知識產權的保護的最終目的是為了使其產生的經濟效益最大化,使其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發展作出最大化的貢獻。信息的生產不是目的,信息的使用、信息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才是其最終的目的。所以我們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也要實現信息共享通過技術保護、網絡立法,樹立網絡主體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道德意識,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其最大的經濟價值。
(一)技術保護
數字網絡環境下,權利人僅僅享有控制作品在網上傳輸的權利還不夠,還必須借助于一定的技術措施實現自己的權利。為了保障信息系統安全和網絡中涉及的知識產權,人們已經開發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術并付諸應用,主要有以下幾種:
加密技術:加密技術是指用某種方法將網絡作品或信息由能讀懂的“明文”變換成難以讀懂的“密文”的技術。
數字簽名技術:數字簽名技術是指利用密碼技術對數字化文件實施某種數字變換,以起到與手寫簽名相同的作用。
數字水印技術:數字水印技術以信息隱藏學為基礎,在被保護信號中加入一個不被察覺的信息,在需要的時候可以通過特定的算法判定水印存在與否的技術。數字水印技術在聲音、圖像類網絡作品中的應用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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