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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信托管理
[摘 要] 知識產權信托既是以無形財產權為對象的新型信托類型,也是為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難進行的探索。對于中小企業而言,知識產權信托不僅有利于科技成果產業化,也為其融資增添了新途徑。本文分析了知識產權作為信托財產的可行性,以及如何通過信托幫助中小企業利用知識產權籌集資金,并對知識產權信托公示進行探討,以促進中小企業知識產權信托管理的完善。 。坳P鍵詞] 知識產權;信托;管理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s a new type of trust based on intangible property rights, which also helps to transform th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o reality. To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s conducive not only to the industrializ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but also to adding new channels of financing.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feasibilit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s the trust property, and on the use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to raise funds, this paper explores pub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ust.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ust;management一、知識產權作為信托財產的可行性
信托是舶來品,知識產權信托作為一種積極的財產管理方式,是有效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新途徑。知識產權權利人雖然在專業科技領域具有較高的知識水準,但是在將科技成果產業化的過程中卻缺乏相應的知識,這就需要信托這種提供專業管理渠道的制度介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并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知識產權具備作為可以信托的財產的幾個條件。
(1) 財產性。信托財產是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的財產,信托財產一般應是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其價值的,即應是具有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的財產。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長期以來在國外已經存在于信托領域。
(2) 轉移性。即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獨立支配的可以轉讓的財產。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可以是專利發明的創造者、商標的設計者以及通過各種合法的途徑取得知識產權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民法所有權原理,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其權利,也就是說,當然包括將其合法擁有的知識產權通過信托管理來實現權利。
。3) 確定性。作為委托人設立信托的財產,兩大法系均要求其在實物或概念上是確定的,不能模糊不清。知識產權作為概念上的財產性權利具有其可以通過專業評估來確定的價值。
知識產權作為人們對于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總稱,廣義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商標權、商號權、商業秘密權、地理標記權、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各種權利[1]。一般認為知識產權信托財產至少應滿足財產性、轉移性和確定性的基本要求。此外,由于信托方式和信托操作的轉讓性,知識產權信托的標的只能是可公開的知識產權類型。因此,由于商業秘密權的特殊屬性,使得其不具備公開性和流通性的基本要求,難以進行知識產權的市場化和產業化,也就不適用知識產權信托的規則[2]。
二、通過信托制度幫助中小企業利用知識產權籌集資金
融資難題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瓶頸。通過知識產權信托能有效地幫助其解決發展過程中資金不足的難題。
。ㄒ唬╆P于資產證券化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是將原始權益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3]。
目前,僅僅憑借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方式是無法滿足眾多中小企業巨大的融資需求的,于是,拓展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關鍵所在,F階段,我國資本市場的進入門檻偏高,很少有中小企業能夠達到國家規定的上市融資標準。
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運作可以繞過資本市場進入的高門檻,通過資產群聚,構建資產池而達到證券市場進入的規模標準,使中小企業間接于債券市場融資。資產證券化的操作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于證券市場上直接融資的另一種有效手段,它必然有利于解決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同時,它還具有其他融資方式所沒有的優勢。
首先,融資成本較低。與商業銀行貸款相比,由于證券化融資采用了資產重組、破產隔離、信用增級等手段,較好地控制了融資風險。所以,其額外的風險補償成本低,總融資成本也相對較低。
其次,有效回避中小企業信用不足的矛盾。資產證券化通過真實銷售,實現破產隔離,證券的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來源于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而與中小企業本身的信用無關。因此,它能有效降低證券風險,吸引投資者購買。
最后,有利于中小企業優化資本結構,改善資產負債管理。實際上,無論保理商或其他的證券發起人,它們對貿易應收款、知識產權收入等資產的管理能力都高于單個的中小企業自身。因此,資產證券化的操作有利于這類資產質量的增強。同時,資產證券化也使中小企業的資產流動性大大增強。
。ǘ┲R產權證券化的引入
知識產權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技術在世界范圍的資本市場中已經出現。加強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本領域的融合是響應國家提出的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號召的必然趨勢。知識產權證券化就是在這種背景下所追求的知識產權價值開發模式與資本市場投融資模式的雙重創新,是知識產權價值與金融創新工具的有效融合。
知識產權證券化借鑒了資產證券化這一創新金融工具,通過特定的交易結構進行知識和資本的有效融合,充分發揮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和金融工具的作用,是順應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和金融資本市場活躍的歷史趨勢而產生的一項新穎有效的金融支持手段。其目的在于通過這種金融安排最大限度地利用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其過程優化了知識資源和金融資源的配置,拓寬了知識價值的轉化空間,提高了知識成果的轉化效率,促進了權利人資金結構的合理化,從而推動了科技和社會的進步。
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操作主要是由證券化的各當事人通過一系列的法律行為(以合同為主)來完成的,它以特定的交易結構模式為載體,以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資產池為對象,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各參與者之間建立起了明確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了一個完整而嚴密的知識產權證券化法律關系。
信息時代的許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卻苦于沒有足夠的資金實現知識產權的產業化,資產證券化則是解決其融資需求的有效途徑。憑借知識產權使用費產生的穩定的現金流進行證券化,一方面可以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采用了破產隔離、信用增級等技術,有效地控制了證券的總體風險,對廣大投資者包括中小投資機構、個人投資者都有較強的吸引力。
。ㄈ├弥R產權信托融資
美國學者亞歷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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