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初探
摘要: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任中審計將逐漸成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要形式,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是強化領導干部經濟權力監督的客觀要求,與離任審計相比,任中審計更具特色,是未來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流。本文在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進行對比的基礎上,找出具有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特點的審計風險,以幫助審計人員在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更有針對性的識別和應對審計風險。
關鍵詞: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審計風險;防范;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審計人員對領導干部在職期間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所收集的會計資料不可靠、不真實、未能全面了解責任者所在單位的情況而做出了錯誤的估計和判斷,從而導致對責任者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準確或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引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
一、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對比
從審計工作量和審計力量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比離任審計少,由于工作量少,因此需要的審計力量也就相對少。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點可以根據相關部門的需要靈活確定。比如一個任期五年的領導干部,可以在任期對其內進行一至兩次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這五年期間,對其作出的重大決策及時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這樣一來,在領導干部離任時,可以極大的減輕審計人員的工作量。而離任審計卻是在領導干部離任時,要對其長達五年的經濟責任進行全部審計,需要眾多的審計人員和審計人員工作量大也是可想而知的。
從審計時效性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時效性比離任審計更強。任中審計可以對領導干部在職期間經濟責任進行及時的審計,如發現問題,相關部門可以進行時事監督,還可有效的幫助領導干部糾正錯誤,為國家減少損失。就算領導干部錯誤已成,進行任中審計也能很好的分清責任,找到相關責任人,解決問題。離任審計審查的事項時間跨度大,要對領導干部離任后所有重大和不重大事項進行統一審計,因此不能做到像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一樣如此的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如果再加之單位財務部門人員如有變化,則對所審計的事項難度就會加大,那么對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效力就會大打折扣,其效率和效果也自然不如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從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作用來看,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側重于監督,離任審計的結果更側重于評價。離任審計的審計結果在領導干部離任后,對領導干部在任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評價的作用大于監督的作用,因為領導干部已離任,之前與領導干部有關的事項已成定局,這時審計結果只能對其以前的事項進行評價和作為以后任用、考核的依據。而任中審計的審計結果不但能動態的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進行評價,更重要的是能對在職領導干部的行為進行監督、規范,有助于廉政建設。
從審計難度來看,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各有其難度。離任審計由于時間跨度大,涉及的相關人、事、物也多,因此組織和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難度自然也就大。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由于近幾年才逐漸被重視,很多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對其認識度還不夠,多少帶有抵觸情緒,如在獲取任中審計資料時,由于領導干部還在職,不配合任中審計而不提供完整的審計資料也是有可能的,由此給任中審計帶來一定難度。同時,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因此對任中審計和離任審計進行評價時,也存在一定難度,但離任審計在我國已開展十幾年,在進行結果評價時,其難度總體小于任中審計。
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防范
經過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的對比,作者發現了以下具有任中審計特點的審計風險。
1、來自審計對象的風險
首先,從審計難度來看,存在被審計對象不配合甚至阻礙審計工作,從而導致相關審計風險的可能性。比如,由于任中審計并沒有得到領導干部普遍認可,甚至存在抵觸情緒,在被審計過程中有可能故意刁難審計人員,導致審計人員不能獲取完整的審計資料,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從而引起審計風險。這時,我們就需要被審計對象為任中審計工作營造一個良好的審計環境,領導干部應轉變思想,提高認識,積極配合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積極主動配合審計工作,對被審計對象的違法違規行為就及時查處,絕不留情,保證審計工作正常進行。
其次, 由于考核壓力而帶來的審計風險。有些領導干部想急于提高政績或達到考核要求而進行造假,在明知道會被進行任中審計的情況下,其造假手法則會更加隱避和高超, 由此增加審計難度而加大審計風險。這時,可以加強對被審計對象的職業道德教育,經常對其進行相關培訓,還可以加大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對以后想造假的人員起到警示作用。
2、來自審計人員的風險
首先,從任中審計工作量來看,由于其比離任審計少。就容易給審計人員造成一種錯覺――工作量少,工作難度就小,則不需要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這樣一來,審計人員就容易掉以輕心,工作易出錯,就可能增加審計風險。其次,從任中審計結果的作用來看,審計人員可能因監督不到位而引起審計風險。如上述提到的,被審計對象更高超和隱避的造假手法,需要審計人員更認真和小心的去識別這些風險;再如,被審計對象做出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發展的決策,這時需要審計人員在審計或評價時結合現在和未來考慮更多的因素,以防未來該決策出現問題后再來問責,這也需要審計人員加強監督。對于這兩方面風險,可以從加強審計人員責任心、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和自身業務素質來預防。
3、來自審計評價的風險
從審計難度可知,任中審計結果的評價難度比離任審計大。從這方面來說,雖然我國經濟責任審計普遍缺乏統一的評價標準,但是離任審計在我國也開展十幾年了,多少還是有一些固定化和程序化的評價標準。而任中審計開展時間短,總體不如離任審計成熟,由此因評價失誤而帶來的審計風險也較大。在這一點上,審計人員可以在離任審計的評價體系下,適當增加適合任中審計的指標,同時刪除不適用指標,以適應實際情況。當然,最根本的還是盡快完善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審計環境日趨復雜化,審計風險已成為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特別是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審計風險突出性。因此,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及被審計對象都應積極參與到任中審計風險識別和防范中,從根本上有效控制審計過程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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