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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納教育理論下的殘疾學生高考扶持政策
摘要:教育公平問題是我國社會持續關注的突出問題之一,殘疾人作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一部分,其受教育情況仍然存在很大的問題。為滿足殘疾學生參加高考的需求,2015年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這一規定不僅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對殘疾學生高考進行明確規定,同時這是對我國殘疾人健康教育的良好踐行,更是為真正實現教育公平做出的重大努力。
關鍵詞:殘疾學生;全納教育;教育公平
一、殘疾學生高考扶持政策
《管理規定(暫行)》提出,從2015年高考開始,教育考試機構應根據參加高考的殘疾學生的實際情況和需求,提供合理便利。
1.對于視力殘疾的考生,為其提供現行盲文試卷和大字號試卷,允許考生攜帶所需盲文筆、盲文手寫板等輔助器具或設備。這一規定改善了殘疾學生參加高考的不利條件,使視力殘疾學生同樣有機會獲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另外,考生可優先進入考點、考場,以提前熟悉、適應考場布局和環境,適當避免外部因素的影響;對于特殊情況,考生可使用考場設置的交流板或尋找專門工作人員尋求幫助。
2.對于聽力殘疾的考生,可允許攜帶助聽器和助輔聽設備,避免考生因聽力障礙而無法參加高考的困難;另外,聽力殘疾的考生,可申請免除外語聽力考試,對于免試外語聽力學生的成績計算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3.對于行動不便的殘疾考生,規定提出允許其使用輪椅、拐杖,有特殊需要的殘疾考生可自帶特殊桌椅參加考試。
另外,對于書寫特別困難的考生可以延長考試時間,并對具體延長多少時間做了明確規定,這項規定對于執行落實以上殘疾學生高考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意義。[1]
二、全納教育理論
教育公平是全納教育的本質,弱勢群體作為社會群體中特殊的一個部分,其接受教育機會的公平性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必須重視的一個方面,尊重弱勢群體受教育的權利是努力的方向。柏拉圖在《理想國》中對教育公平進行了闡述:每個人不應因種族、家庭背景、經濟狀況、地域等外在因素的影響,而阻礙個人受教育的權利,失去得到教育的機會。全納教育提倡普通學校接納特殊學生,為學生提供學習機會,這種接納學生的做法正表明了全納的人權觀。[2]
1.全納教育的理念
全納教育起源于特殊教育,但已擴大為所有的學齡兒童和在校學生,成為普通教育的基本理念。[3]全納教育提倡所有學生應積極參與,禁止隔離和排斥弱勢群體學生或其他,為所有的學生提供公平的機會和平等的發展條件。全納教育致力于滿足全體學生的需求,維護全體學生的尊嚴,努力實現全體學生的權益,真正體現了教育公平的理念,使全體學生都有機會享受各種教育權利和教育資源。2015年之前的普通高考政策沒有專門針對殘疾學生的特殊政策,2015年對于殘疾學生的高考政策將視力殘疾學生、聽力殘疾學生、行動不方便學生等都予以照顧,切實做到了維護全體學生的權益。
2.全納教育倡導教育公平
全納教育倡導教育公平。第一,要“零拒絕”,即無條件的接納所有學生入學,不能將弱勢學生排除在外,也不能有條件地接納學生;第二,要“因材施教”,即不均等地對待不同者,根據每個學生的個體差異,考慮學生個體需要,進行因材施教。對于視力殘疾學生、聽力殘疾學生和行動不便學生采用一樣的教學方式是極不可取的。但是全納教育并不強調追求絕對的平等,強調的是要關心每一個學生的發展,不只是一部分學生或排除一些學生。在建設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全納教育是實現教育和諧的重要因素,它構建的是一個包容的社會,在這個理想的社會,每個人都是集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全納教育倡導為所有人提供受教育的權利和資源,滿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1)全納教育的原則是公平的
從量的角度,全納教育著眼于全體,涉及的是所有學生;從質的角度看,全納教育原則是“零排除、零拒絕”,也體現著公平和平等。全納教育注重尊重人權,發展不同的個性,為每個學生最大化地發揮潛能和提升品質。國家通過制定殘疾學生高考政策暫行規定爭取做到“零排除”,為殘疾學生最大化發揮他們的潛能提供實現途徑。
(2)全納教育的目標是公平的
全納教育立志于“讓每一位學生有書讀,讓每一位學生讀好書”,這本身就體現著教育公平。[4]“全納教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實現全民教育,這要求我們的教育要著眼于全體學生(包括殘疾學生和學習有困難的學生等)。”但是全納教育和教育公平所倡導的公平和平等也并非是絕對的,也不是絕對的人人均等,而是著眼于機會均等。殘疾學生因身體或其他一些缺陷無法正常參加普通高考,殘疾學生高考暫行條例的規定,為殘疾學生參加高考提供了平等的機會。
三、問題及對策
1.如何讓普通高校接納特殊學生就學是新高考政策之后急需解決的首要問題!豆芾硪幎(暫行)》提出,招生考試機構應將殘疾人報考辦法和對殘疾考生的合理便利措施等納入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辦法,并提前向社會公布,使普通高校有時間提前制定錄取政策。此外,即發布《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暫行)》之后,教育部應對普通高校對殘疾學生的錄取方案做出配套規定,否則對于殘疾學生的高考政策扶持仍無法達到其原定目標。
2.如何安排課堂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要切實保證教育的過程和結果公平,建立完善的殘疾學生教育體系,必須制定針對殘疾學生教育制度,從而規范執行殘疾學生高校教育的一切教學活動;在普通高校,要根據學生個體的不同差異制定相應的課程,對于視力殘疾的學生開設課程應考慮“看”的問題,對于聽力殘疾的學生開設課程則應考慮“聽”的問題,而行動不便的學生則是“行”;要注意師資力量的培養,殘疾學生作為特殊群體,無論從生理還是心理都需要特殊的照顧,教學難度也相對強于普通學生,因此,教師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掌握對待特殊學生的基本態度、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使其做為殘疾學生高等教育的踐行者。[5]
3.進入高校后,如何判斷殘疾學生的成績,是和普通學生同等標準,還是根據不同的學生制定相應的個人教育評價方案,又或是將兩者結合,這都是在實施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問題,因此還要建立完整健全的殘疾學生教育評價體系。
《管理規定(暫行)》的提出是建立在教育公平基礎之上,是國家在建設和諧教育上做出的努力,這一規定的提出對于殘疾學生平等享受受教育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2015高考新政最新消息:殘疾人高考規定[EB/OL].http://kaoshi.yjbys.com/gaokao/zhengce/205857.html,2015-5-18.
[2]王佳音.全納教育理論分析.科教導刊,2013年1月.
[3]黃志成.“全納教育”理論.教學月刊:中學版(教學管理),2007.
[4]劉艷輝.全納教育視野下的教育公平.當代教育論壇:宏觀教育研究,2009.
[5]劉艷輝.全納教育視野下的教育公平.當代教育論壇:宏觀教育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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