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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專利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矛盾、沖突及解決
論文摘要 在專利權糾紛解決中,存在審理層級過多、確權程序繁冗、審理效率低下等問題,造成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和社會利益。合理界定專利復審委的地位,明確我國司法復審制度改革的方向,以解決專利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存在的矛盾和沖突。
論文關鍵詞 專利權 行政保護 司法保護
我國專利法歷經三次修改,使我國專利確權司法復審制度與TRIPS協(xié)議相適應,為專利權利人維護其專利權提供了司法救濟。專利權人及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其中包括專利權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其申請的決定,及專利無效的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有關專利效力決定,按現(xiàn)行專利法的規(guī)定,都可以進入到司法復審程序。對前一種類型案件的司法復審爭議不大,而后一種類型案件的司法復審卻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長期以來廣受詬病。在實踐中專利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中的主要矛盾和沖突是專利確權司法復審案件審理程序冗長、訴訟拖延、隨意訴訟、惡意纏訟、專利復審委員會訟累等弊端也日益突顯,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了專利權民事訴訟與對專利復審決定不服引起的行政訴訟審理不一致,以上因素導致專利權侵權案件久拖不決,甚至形成“循環(huán)訴訟”的局面,耗費大量行政和司法資源,嚴重損害當事人權益和社會利益。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專利確權糾紛程序存在審級和程序繁冗以及審理效率低下等問題
在解決專利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行政授權程序是解決專利權侵權糾紛的前置程序。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專利權需要經過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確權程序才能夠獲得,即應當經過我國專利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查授權。如果民事糾紛中涉及到專利確權問題,那么需在對正在進行的民事審理程序進行中止,轉入到行政程序,在行政程序中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專利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但其審查結果并不能成為終局決定。按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和Trips協(xié)定的司法最終審查的原則,仍需要司法最終進行司法審查進行專利確權。這樣循環(huán)專利確權案件一般既要經過行政程序,還要經過司法程序,可能通過以上兩個程序的三到四個審級專利權人才能得到專利確權的終局裁決。
(二)專利侵權訴訟長期不能結案,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專利人以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專利的轉化效果,從而使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威信受到影響
根據我國專利法,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也可以轉讓給自己的專利由他人來實施,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在世界知識經濟一體化的時代,專利權人由于訴訟時間過長,而不能及時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自己的專利,專利人不能把專利轉化為生產力,這不僅浪費了社會資源,降低我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力,更難以實現(xiàn)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提出的重大戰(zhàn)略目標。
以上是專利權民事訴訟的典型問題之一。這雖然有糾紛自身特殊性的原因,但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當前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的建構是從糾紛客體要素出發(fā),較少關注當事人個體因素對糾紛解決的影響。建議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運行中糾紛需要分流兩次,第一次分流是由權利人選擇或當事人約定進入調解、仲裁或訴訟程序,第二次分流是訴訟中分流,以當事人預期利益目標將糾紛類型化,實質是將訴訟調解從訴訟中剝離,將類型化后的糾紛調解或訴訟解決,將B類糾紛由法院附設的仲裁-調解中心專門解決。學者吳漢東編著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評價與立法建議》及學者李燕均認為,簡化訴訟程序和縮短審判周期已經提到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議事日程豎。
前者是從訴訟外,采用非訟方式幫助解決糾紛來避開確權案件審理程序冗長的缺陷,后者是在重新構建訴訟程序,從根本上解決知識產權特有的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和矛盾。筆者認為后者的觀點更能從實質上解決問題。將知識產權局定位為管理機關,取消其行政裁決職能,也避免復審委員會因設在管理機關內導致裁決不利的弊端,這樣可以解決因行政訴訟這一中間環(huán)節(jié)導致的訴訟冗長。將確權定為民事性質,能有效地簡化訴訟程序和縮短訴訟周期,符合Trips協(xié)定第41條2 款的規(guī)定,就是說按照Trips協(xié)定的要求,專利糾紛的執(zhí)法程序應當是公平合理的。程序上不能過分復雜化,在花費上不能成本上過于高昂,更不能出現(xiàn)不合理的時間拖延。
(三)對專利權無效程序的評析
按照我國現(xiàn)行專利法規(guī)定,確認專利權無效只能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進行,當對有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時,當事人這時候才能夠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提起行政訴訟,我國專利侵權訴訟程序和專利無效程序相對獨立豏。實踐中有可能出現(xiàn)如下情況,
第一,被告啟動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對民事訴訟進行訴訟拖延。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中止訴訟,等待行政機關進行完無效宣告訴訟程序,民事訴訟程序被暫時停止;二是民事訴訟程序繼續(xù)進行。在第一種程序下,有可能經過二審行政訴訟程序,然后再進行民事訴訟程序,那么民事訴訟程序再經過二個審級,整個案件審理程序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這是勿庸置疑的,這就會有導致多年久拖不決的訴拖延局面。而在前面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如果繼續(xù)審理,經過民事訴訟的二個審級有可能被告會最后被認定侵權,但其有可能是確認涉案的專利權無效的結果。司法實踐中曾經發(fā)生過這種案件,專利權經法院二個審級終審后認定了該專利的侵權行為,被告被判決賠償損失,但如果對專利做出無效的宣告決定,那么法院判決侵權及賠償損失的判決實際上沒有意義,這樣的判決無法得到執(zhí)行。也就是說第二種情況下做出的判決浪費了司法部門大量的司法資源。
第二,加大了專利管理機關的工作負擔,更嚴重的是使其面臨繁多的行政應訴工作,浪費國家寶貴的行政資源。專利復審委員會在2002年作為被告的案件有161例,在2003年估計會超過200件,幾乎平均一到兩天就要當一次被告,一個不到100人的專利復審委員會被迫成立了17人的“應訴處”,應付無休止的行政訴訟。
第三,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從我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宣布對專利授予專利權的那一天開始,沒有利害關系的個人和單位都可以提出請求宣告其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guī)定的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重新復審。這會導致無利害關系人的任意訴訟,也導致專利權人隨時面臨隨意訴訟的威脅。
二、對外國專利權司法保護的考察與借鑒
西方工業(yè)發(fā)達國家最早建立現(xiàn)代專利制度,亦成為專利權確權司法制度改革的先行者,無論是在專利權申請還是在專利權無效的程序中,都不會發(fā)生環(huán)節(jié)過多、程序冗長、循環(huán)往復的弊病。其中改革的一些先進經驗和做法值得我們借鑒和吸收。目前,將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與專利確權糾紛案件統(tǒng)一審理是世界許多國家通行的做法。最具代表性的有德國、法國、美國、日本等國家。其專利確權司法復審制度共同的特點為:
1.基本上都將專利確權糾紛案件作為民事糾紛案件處理,雖然日本的專利確權案件是行政訴訟,但是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法院取得了宣告專利無效的權利。
2.專利確權糾紛案件基本上都由專門的審判機構審理,如:德國的聯(lián)邦專利法院、美國的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日本的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等。
3.確權程序簡化。從行政程序到司法程序,專利確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基本上都是兩到三個審級,法院均有權在一定情況下直接宣告專利權的效力。
4.專門的行政確權機構在司法復審中一般不作為被告應訴,避免了行政確權機構訟累。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我國也應該合理界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確權司法復審中的地位,從而實現(xiàn)對專利權作為私權的保護,簡化訴訟程序,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三、專利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雙軌制改革的主要途徑
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提出,對專利和商標確權、授權程序進行改革,以專利無效的審理和商標評審機構向準司法機構轉變進行研究,以提高知識產權執(zhí)法水平。如前所述,我國專利確權司法復審制度存在的弊端,已嚴重損害了專利權人以及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于專利的及時轉化,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已成為妨礙我國專利戰(zhàn)略在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中發(fā)揮重要作用的法律制度層面的障礙。也成為專利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協(xié)調發(fā)揮作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研究如何從司法保護程序和行政保護程序設置方面實現(xiàn)專利確權的公正與效率,以提高訴訟效率及司法資源的有效運用,已成為具有重大理論意義和現(xiàn)實價值的研究課題。對這一問題討論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與實踐比較豐富,綜合考量,問題的解決思路如下:
(一)明確我國司法復審制度改革的方向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第19條對我國司法復審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首先要強化對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復審,依法審查授權條件,統(tǒng)一和完善授權審查標準。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對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確權行政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審查:一是要給予行政主管機關對專業(yè)技術事實評判的適當尊重;二是要對相關的實質性授權條件進行獨立審查判斷,切實依法全面履行司法復審的基本職責。其次要加強司法部門與行政主管機關的工作協(xié)調以及業(yè)務交流,促進審理和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與完善,提高相關案件的執(zhí)法水平。努力提高審判效率,及時依法確認權利的有效性,保障權利維護和利益實現(xiàn)的時效。從以上規(guī)定中可以看到,這一條是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復審要求的規(guī)定,在尊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基礎上,應當做出獨立判斷。同時對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協(xié)調、審理和審查標準的統(tǒng)一及提高審判效率也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該《意見》第27條也對專利確權授權程序與商標確權授權程序的改革做出明確規(guī)定,要求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簡化專利權的救濟程序,深入研究專利無效審理和商標評審機構向準司法機構轉變,推動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修訂和完善。這實際上為專利司法復審制度的發(fā)展明確了具體的方向,即專利復審委員會向準司法機關轉變的發(fā)展趨勢。
(二)合理界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在專利確權司法復審中的地位
針對我國專利確權環(huán)節(jié)存在的主要問題,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和實務界圍繞著專利確權程序的合理性展開了了充分討論,其中有的學者認為,可以將專利復審委員會規(guī)定為準司法機構。這樣,由專利復審委員會的關于專利權申請的決定和專利無效的決定,相當于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到到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而不必經過第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豑。這樣,在專利權確權程序明顯減去了一個環(huán)節(jié),提高了訴訟效率,減少了結案時間。這種意見首先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準司法機構的性質,這樣專利復審委的決定視為一審判決在程序上可以減少一個審級,在解決程序冗長缺陷。但如果專利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起訴到二審高級人民法院后,如果二審高級人民法院沒有改變行政訴訟的性質,那么實際上還存在兩個問題沒有解決:一是專利復審委員會仍然當被告;二是法院對于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即視為一審判決的決定,高級法院只能作出支持的決定,或者是撤銷的決定,而不能改變判決或者做出發(fā)回一審進行重審的判決;并且如果法院做出了撤銷的決定,專利復審委員會必須重新啟動新一輪程序,從而做出新的決定。在啟動的新一輪程序中,如果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當事人還是可以起訴高級人民法院,這樣的結果是循環(huán)訴訟的局面出現(xiàn)了。在專利權無效等其他程序中,也會出現(xiàn)相類似的情況。也就是說還是會出現(xiàn)上述循環(huán)訴訟的局面。
關于現(xiàn)行專利復審程序的修改還有以下三種觀點:一是改為民事訴訟程序的意見。可以規(guī)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這樣專利復審委員會不用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做被告,訴訟地位發(fā)生了根本改變;二是維持現(xiàn)狀的意見,即維持專利無效程序仍為行政訴訟模式。應當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是變更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的意見。如果在不改變專利無效訴訟的性質的情況下,專利的無效訴訟仍然按照現(xiàn)行專利法對專利無效程序規(guī)定進行處理,但是應當規(guī)定法院可以對復審委的決定進行適當的變更,這樣的規(guī)定可以消除循環(huán)訴訟導致的程序拖延等相關問題。
以上第二種意見比較消極,知識產權無效程序存在的問題仍無法解決。第一種和第三種意見希望協(xié)調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程序,然而兩種觀點的弱點在于:均不符合現(xiàn)行關于行政訴訟的法律規(guī)定和行政訴訟法原理。按照現(xiàn)行行政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原理,專利復審委員會決定是行政決定,不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法院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行政決定不能變更,只能審查其合法性。
綜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如下途徑優(yōu)化專利確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將專利復審委員會規(guī)定為準司法機構,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視為一審判決,二審法院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做出改判、提出意見發(fā)回重審的裁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的決定,由受理侵權案件的法院直接對專利權的有效性進行判決,判決是否侵權,是否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法律責任。這種做法符合國外專利司法審查制度比較發(fā)達國家的普遍做法,同時也適應《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提出的總體思路,符合我國知識產權司法復審制度改革的方向。但目前理論的困境和對現(xiàn)行訴訟制度的突破以及專利審判體制的改革應當是我們解決專利確權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關鍵問題。
首先,從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專利復審委員會為相當于一審的準司法機構。
其次,對從改革訴訟制度的角度出發(fā),改革訴訟的性質,即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樣當事人啟動的是民事訴訟程序,而不是行政訴訟程序。
再次,改革專利審判體制,改革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方式,經過知識產權案件審理的三十年司法實踐,尤其是“三審合一”試點工作的開展,積累了豐富的審判經驗和培養(yǎng)了知識產權案件審判人才,使得知識產權審判改革成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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