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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性質
摘要:消費者知情權已經超越了民事權利的范疇。同時,消費者知情權可最后回結到人權中的生存權,但又具有其他權利的性質。消費者知情權應屬于一種經濟法上的權利。用經濟法權利的觀點重新審閱我國的消費者知情權并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利,推動消費者保護立法目的的實現。關鍵詞:消費者權利;消費者知情權;經濟法權利;消費者保護中圖分類號:DF52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2-3933(2010)03 -0107 -05引言消費者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這一權利最早出現在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國情咨文》中,是該咨文中提出的消費者的4大權利之一。隨后,消費者權利題目受到了世界范圍的關注。196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同盟提出了包括消費者知情權在內的消費者8大權利。此后包括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以及印度、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紛紛通過立法保護各項消費者權利。1985年4月聯合國大會通過《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將【論消費者知情權的性質】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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