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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市場治理法

        時間:2024-07-28 03:54:49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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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市場治理法

        市場治理法是主義市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以保障市場在配置資源方面充分發揮基礎性作用為目的,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的重要法律制度。,法學界對市場治理法的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系統、深進的研究尚嫌不足,在有些有爭論的觀點上存在分歧或尖銳對立。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撰寫此文,以求教于學界同仁。

          一、加強市場治理法制建設的必要性

          研究市場治理法,首先應當研究有關市場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市場概念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市場,是指商品交換的場所,如百貨商店、集市貿易市場、超級市場、購物中心等,一般是指進行有形商品交換的固定場所。廣義的市場,是指各種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本文采用的是廣義市場的概念,其中所說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無形商品,如技術及其他各類服務等:“場所”不僅指有固定場所的有形市場,而且包括沒有固定場所,靠中間商、廣告、機及其他交易形式促成交易的無形市場,如技術中介市場、房地產中介市場等;所謂“交換關系”,不僅指商品生產、流通、交換、消費各個環節的全部交換關系,而且包括通過市場對社會資源進行配置過程中的全部交換關系。(注:參見馬洪主編《什么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第13頁。)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成為全部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交匯點,一切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市場的媒介作用達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市場在市場經濟中的調節功能被發揮到了淋漓盡致的地步。

          市場經濟在其過程中形成了促進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即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這三大規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調節的“無形之手”通過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的機制,對協調各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市場并不是萬能的,市場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反過來妨礙了市場的正常、有序運行。概括起來,市場正常、有序運行的制約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所造成的影響。眾所周知,市場主體多元化及主體利益獨立性有其積極的一面,即有利于形成既分工協作又相互競爭的活躍的市場主體體系,市場主體通過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對價格信息、供求信息作出積極的反映,積極參與市場競爭,有利于促進經濟的發展。但這種獨立性也有其消極的一面,即造成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而損害其他經營者、用戶、消費者的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等情況。例如:低水平重復建設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某些市場主體的違法經營、短斤少兩、假冒偽劣、坑蒙拐騙、以強凌弱、鮮廉寡恥、為富不仁,使市場秩序和他人的正當權益、國家和社會利益遭受嚴重破壞。

          2.市場功能的缺陷造成市場秩序的混亂。市場機制在有效配置資源方面發揮基礎性作用,是市場經濟最為主要的特征,但市場機制仍存在一定缺陷。首先,市場機制的調節在信息導向上存在滯后性,從而輕易造成市場主體在經濟決策上缺乏預見性而陷于盲目性。其次,市場機制無法解決外部性題目,市場外部的經濟性,可使某些主體不付出代價即可獲益;而市場外部的不經濟性性,又可使某些主體蒙受損失而得不到補償。再次,市場機制不能解決公共物品的供給題目,如城市衛生、文化設施、消防、國防產品等的供給。最后,市場機制不能調節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社會道德的矛盾,如很多違禁品的經營會使經營者大獲其利,但公民身心健康、社會風尚、公眾安全受到嚴重侵害,使市場經濟的發展失往良好的社會環境。

          3.市場并不能消除不當競爭及其后果。不當競爭的結果是限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發生,從而扭曲競爭機制,破壞市場機制,使社會資源難以有效配置,造成資源的浪費和市場秩序的混亂。

          4.市場體系的不完善對市場秩序的影響。市場經濟要求發達和完備的市場體系,形玉成國同一的、開放的并與國際市場銜接的市場體系,而目前,有些生產要素尚未真正進進市場,有些要素市場發育程度很低,市場交易規則不完善、不規范,部分、地區分割現象時有發生,市場中介組織不發達且常有行為不規范的情形發生,市場主體難以及時、充分把握市場信息,因此市場機制往往難以發揮積極作用,使市場秩序難以保持積極的良好狀態。

          針對市場機制的上述缺陷,除有些題目需要加強國家的宏觀經濟調控外,更需要規范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以維護正常、高效運行的市場秩序。而規范市場主體以維護市場秩序的規則具有多元性的特點,其規則包括既相互聯系又各有其特點和重要作用的市場交易習慣規則、市場道德規則、市場政策規則、市場法律規則這四種類型。(注:參見彭星聞、葉全良等著《建立市場新秩序-市場規則研究》,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7年版,第2、3頁。)其中,市場法律規則具有強制性、權威性、規范性、穩定性的上風,這是其他三種類型的規則所不能及的。而市場法律規則又可分為市場交易法和市場治理法這兩個重要方面,加強這兩方面的法制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市場治理法的概念、調整對象和體系

          市場治理法是調整國家對市場進行監視治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競爭治理關系。競爭機制是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機制,也是將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內在動力轉化為面向市場競爭的外在壓力,使和其他經濟組織富有活力、積極進取的重要機制。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國家必須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方面的立法,依法加強對市場競爭活動的治理,規范市場競爭主體的市場競爭行為,查處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產品質量治理關系。產品質量治理關系,是國家、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產品用戶和消費者之間,在產品質量監視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我國經濟已進進一個由數目型經濟向質量型經濟轉變的新階段,國內國際市場的經濟競爭基本上是圍繞著質量這一中心而展開,其中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題目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產品的高質量意味著高本錢、高投進,這和市場主體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顯然既相矛盾又相同一。有戰略眼光的經營者重視其產品或服務的高質量,以占領市場建立信譽追求自己利潤的最大化;而目光短淺的經營者往往以低本錢低投進,以低質量的產品或服務冒充質量合格或高質量的產品或服務,甚至制造假冒偽劣產品,往追求高額利潤,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并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也會嚴重影響我國經濟的有效增長和我國經濟的國際競爭能力。所以,產品質量治理關系是市場治理法的重要調整對象之一。只有加強產品質量立法,加強國家、經營者、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治理監視,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進步我國主要產業的整體素質和國際競爭能力。

          3.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保護消費者權益已成為世界性的潮流,對消費者正當權益的保護,實質是保護消費、促進消費,從而保護生產、促進生產,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是擁有強大人力、財力、物力的現代化企業,一方面是分散的作為社會個人的消費者、勞動者,假如不強化立法、強化國家和全社會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勢必使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得不到平衡,經營者損害消費者權益乃至生命健康的行為泛濫,市場秩序、社會公平和正義無從談起,終極勢必損害生產的進步,損害經營者的利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與消費者是矛盾對立同一的兩個方面,在這對矛盾中捉住保護消費者權益這一關鍵,才能使經營者真正依法老實經營,才有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

          4.廣告治理關系。廣告治理關系,是國家、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接受者之間,在對廣告活動進行治理監視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是市場治理法的又一重要調整對象。廣告通過媒體傳播經濟信息,對溝通生產與流通,引導消費,誘發消費者的購買欲看,促進交易的實現,活躍市場,促進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商品經營者或服務的提供者往往利用虛假廣告或語義模糊不清的廣告,或者和形式都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污染社會風氣,并以此同老實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達到其追求高額利潤的目的,其后果必然擾亂了市場秩序,扭曲了市場機制的作用。所以,依法加強廣告治理,是加強市場治理,維護市場秩序的一個重要措施和內容。

          5.價格治理關系。價格治理關系是國家、經營者、消費者之間在價格治理監視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是商品價值以一定數目貨幣的標價形式,價值決定價格,價格隨供求關系的變化而圍繞價值波動。價格的高低,是資源相對稀缺程度的靈敏信息反映而涉及產業、行業、產品結構的調整;價格高低,涉及經營者與消費者兩者利益的均衡,涉及千家萬戶的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價格機制是市場機制中最為重要的機制,價值規律、供求規律、競爭規律正常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之一,就是價格機制能正常發揮作用。假如價格非因供求原因而過分偏離價值,必然是經營者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標、價格壟斷、囤積居奇、投機倒把等不潔行為的泛濫,正常的市場秩序根本無從談起。依法加強價格治理,嚴厲查處價格欺詐、牟取暴利等價格違法行為甚為重要。所以,價格治理關系是市場治理法的又一重要調整對象。

          此外,為降低立法、執法、遵法本錢,由于不當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以及因產品質量、廣告、價格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賠償關系,也應納進市場治理法的調整對象。上述侵權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既以民法中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為依據,又有其特殊性,其特殊性的一面,應由市場治理法律規范加以規定。如《消費者權益保***》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用度的一倍。這就在民法的侵權損害賠償貫徹“賠償實際損失”原則的基礎上,貫徹了消費者權益保***的“補償性與懲罰性相結合”這一特殊原則。再如民事訴訟中的“誰主張權利誰舉證”原則,在產品責任賠償糾紛中變化為“舉證責任顛倒原則”和“推定過錯責任原則”,當作為被告的產品生產者和銷售者不能證實自己無過錯時,則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產品責任。

          前面我們明確了市場治理法的調整對象,也就明確了市場治理法的體系。市場治理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包括我國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制定一個同一的市場治理法,而是從維護市場秩序的各個方面來分別立法。我國已有的立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標準化法》、《計量法》、《消費者權益保***》、《廣告法》、《價格法》等,以及與前述法律相配套的法規和規章。此外,根據我國形勢的,還應當適時制定頒布《反壟斷法》等法律。

          目前,國內對“市場治理法”這一概念尚有爭議,例如在各類經濟法的教材著作中對我們前面界定的市場治理法的體系,采用了“市場調控法”、“市場運行法”、“市場競爭法”等概念。我們以為市場調控法這一概念,輕易使人誤解為國家宏觀調控法的內容也屬于“市場調控法”的范疇;(注:參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頁至42頁、第265頁至405頁。)而“市場運行法”這一概念含義更為寬泛,采用這一概念的學者將市場治理法的內容與票據法、證券法、房地產治理法、產權法、合同法的內容放在一起,統稱為“市場運行法”,即將經濟法與民商法的內容組合在一起,體系上顯然不(盡管可能是由于教材內容體系完整的需要而這樣組合,但從法學教材體系上講也是不科學的);(注:參見楊紫烜、徐杰主編《經濟法學(新編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頁、第239頁至489頁。)而“市場競爭法”這一概念含義較為狹窄,固然產品質量、貿易廣告、價格都屬于市場競爭的重要手段,但一般意義上理解“市場競爭法”的內容應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以,“市場競爭法”這一概念難以概括市場治理法律制度的內容。(注:參見潘靜成、劉文華主編《經濟法概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頁、第245頁至第282頁。)因此,我們以為,“市場治理法”的概念直觀地明確了“市場治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監視治理關系,比較正確、科學。

          從體系來看,同樣采用“市場治理法”概念的學者對其所包括的內容看法也不盡一致。有的把“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與治理”、“商標治理制度”也列進其內,還將生產資料、、房地產、技術與信息、勞動力等幾種主要市場的法律規定也納進其內。(注:參見吳宏偉主編《市場治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頁至65頁、第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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