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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學的理性與德性
理性是法學體系的邏輯出發點,對其論起著根本的指導作用,假如部分法學失往或根本就沒有自身所涉及的特定的獨到熟悉,那么它的整個理論體系就失往了基石和靈魂,制度構建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空***來風,環境法學[1]也概莫能外。那么,環境法學應該具有的理性是什么呢?進而言之,環境法學的理性維度所對應的價值目標又是什么呢?功能的路徑
法學以邏輯推演見長,每一位自然法學家的宏大理論體系無不是從一個極其抽象的概念演繹而來的,從霍布斯的“自然狀態”到羅爾斯的“無知之幕”。(ve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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