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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
[論文摘要]學校與學生的關系是關系而不是監護關系,應適用《教育法》調整,只有學校未履行教育治理、保護的職責,導致教育侵權并造成人身傷害賠償時才適用《民法》調整;學生傷害事故的回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不是無過錯原則和公平原則,學校過錯的本質是教育治理過錯;學校只有對在學校負有治理職責的時間、范圍內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才承擔事故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在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過程中,立足預防是避免學生傷害事故的屏障,嚴格執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規范是保障學生傷害事故得到有效、公道解決的重要途徑,保險制度是轉移學校辦學風險的堅強后盾。[關鍵詞]:教育關系 過錯責任原則 立足預防 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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