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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律師業如何面對WTO
一、WTO與中國律師業的關系 (一)律師業的逐步開放是我國為加進WTO 采取的積極措施之一 中國自1986年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后,始終未停止過關于“復關”,繼而“進世”的艱難談判。因此,對于烏拉圭回合談判三項新議題之一的服務貿易,中國一直對gats的制訂和運作持積極參與的態度,1991年7月,已對世界做出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 旅游及律師服務在內的專業服務等6個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答應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已有81家外國律師事務所和26家香港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分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市設立辦事機構。我國在逐步加大律師對外交流力度的同時,也已批準13家境內律師事務所在美國、加拿大、俄羅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設立了分支機構! 。ǘ¦TO對律師服務業提出的要求 根據gats對服務貿易的界定,服務貿易是指以四種方式提供的服務:(1 )過境交付(如國內律師以現代通訊方式向國外確當事人提供服務);(2)消費者活動(如國內律師為來華的外國人提供服務); (3)貿易存在(如答應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開設分所);(4)職員活動(如答應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的分所聘用中國律師)! ⊥瑫r,gats作為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的重要成果,繼續適用最惠國待遇、透明度、市場準進國民待遇作為基本原則。尤其在市場準進方面,參照作為WTO成員國的日本, 其承諾實行市場準進自由化的項目主要有四:(1)服務提供者數目和業務量的限制;(2)對雇傭的限制;(3 )限制法人或合伙制形式的措施;(4)外資限制。 即使我國在談判初期對個別項目(如合伙的禁止等)予以保存,全面自由化的趨勢在所難免。這樣,根據我國提交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單,法律服務業的開放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開放的一部分,在WTO框架下完成自由化, 將會出現以下情形。即各成員國的律師、律師事務所互相沖進對方陣地,與當地的律師合伙或予以雇傭,如同在本國一樣自由開展業務活動,終極將導致該專門職業的資格完全互相承認。自由競爭將進步律師業作為服務業的“生產性”,推進其“產業化”進程。 二、面臨的挑戰和存在的題目 。ㄒ唬┓煞⻊帐袌龅拈_放程度 1992年6月26日,***、 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聯合頒發了《關于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根據該《暫行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未經***批準和國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并從事業務活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也不答應外國律師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其在業務收費、稅務、外匯治理、財務會計及其他活動上,都應依照中國法律,并接受我國司法行政機關的治理和監視。同時,《暫行規定》對辦事處的業務范圍也作了諸如“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不得向當事人解釋中國法律”等的限制。 固然,我國不論是在“復關”還是在“進世”的談判中,始終貫徹中心“有計劃有步驟”的精神,今后也將繼續堅持。然而一旦加進 WTO,根據承諾,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開放,以上羅列的對外國律師業的限制也將逐步消除。因此,目前國內部分律師基于國家對外國律師進境的一系列限制,尤其是“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而產生的優越感將不復存在,競爭意識將被強烈喚起。 。ǘ┠壳奥蓭熓聞账黧w性質不明確帶來的“稅”、“費”題目 我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規章都沒有對三種律師事務所的主體性質、法律地位加以明確界定,導致在實際操縱中存在定性不一致,律師事務所的“稅”、“費”不公道。同樣對律師事務所,在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準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低收費)。 “稅”、“費”上的另一個突出題目,是對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合伙所)隱性的雙重征稅。在目前的稅收體制下,一個合伙所負擔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及其4種附加稅,約占總收進的5.56%; 企業所得稅,占利潤的33%;律師個人還要交納5%~45%的個人所得稅。而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是,對合伙所的律師只征收單一的個人所得稅,而不把律師事務所作為一個納稅對象。筆者以為,這種做法有其公道性。首先,從合伙所的資產性質來看,屬個人合伙。合伙所交納的企業所得稅,實際上就是合伙人所交納的所得稅,假如合伙律師再交個人所得稅,實際上就是雙重征稅了。其次,從稅賦和經濟責任的關系看,合伙所與企業法人相比,交納的稅賦相同,前者卻要承擔經濟上的無窮連帶責任,與其他也須承擔無窮責任的個體戶相比,合伙所要承擔更多的稅賦負擔。這種雙重負擔和經濟責任對合伙所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第三,在目前的“稅”、“費”體制下,各地區為了吸引更多高層次的律師事務所進駐本轄區,紛紛出臺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系列優惠政策。這在推動律師業發展的同時,也體現出一定弊端,主要表現在:一些律師片面追求新建律師事務所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待事務所發展到一定程度,尚未形成規模就有人“跳”出另建新所。這對形成上規模、上檔次的律師事務所非常不利,也難以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形成較高地位。在中國即將加進WTO的大背景下, 這將嚴重影響境內律師事務所的國際競爭能力,并可能導致在法律服務市場逐步開放的將來,我國的律師服務領域來不及適應國際形勢,而受到外國同行的沖擊和占領。 。ㄈ﹥炐懵蓭熑瞬帕魇У目赡堋 斂吹剑鞣桨l達國家的律師業經過一二百年的發展、完善,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服務理念和治理模式,特別在辦公條件的軟環境方面,更是境內律師事務所無法相比的。如美國高·舒·貝爾律師事務所的電腦中心同全國性信息中心及其設在若干國家的分支機構實行聯網,天天24小時開通,使該所的每一位律師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能同時查詢或調取各種法律文件,查找本所或其他部分的業務信息資料,極大進步了律師的工作效率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正確性,同時也加強了律師事務所對分布在世界各地的本所律師的治理。而由于客觀經濟條件的限制,我國律師事務所眼下的辦公條件還遠不能和國外所相提并論。因此,隨著越來越多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進駐境內,其優良的辦公設施,先進的治理模式,現代化的工作環境,必將吸引國內的優秀律師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為其服務。從我們自身言,假如不把律師業作為真正的、高智力水平的服務產業加快發展力度,不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不提供中、高薪就業機會,我們的人才,特別是優秀青年人才都有流失可能! ∪、尋求對策 (一)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建立要留意前瞻性,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 為使我國律師業在加進WTO后能盡快進進角色, 加進國際法律服務貿易一體化的競爭機制中,我們應堅持“有計劃有步驟地開放”原則,整理修訂并出臺一系列的法規、規章制度! ∥覀冊谡硇抻喎ㄒ、規章、制度時,立足點要高,目光要放長遠,要保證前瞻性和可操縱性。一方面,應當充分考慮WTO 對我國律師服務市場的要求,對以往立法中對此做出的種種限制,進行系統清理,以保證我國立法與WTO在原則上的相容性,確保相關政策法規的透明度,留意非關稅壁壘的公道性。另一方面,應充分研究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的律師治理制度,取其精華,往其糟粕。針對新的形勢,我們應用十年左右時間,建成較完善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包括律師地位及作用、律師業務及權利義務、資格、執業、律師事務所、治理體制、行為規范等基本內容! 。ǘ┛嗑殐裙,培養高素質的律師人才 國際經濟一體化的趨勢,特別是律師業務的跨國發展趨勢,對我國律師提出了更高的、更深層次的要求。一方面,國內律師應樹立憂患意識,苦練內功,以懂政治、懂法律、懂經濟、懂科技、懂外語的“五懂”標準來要求自己,進步政治、業務素質。不僅要做到業務精良、外語流暢、精神抖擻,更要培養團隊合作精神,形成專業分工習慣。不僅要精通本國法律,更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外國法律,知己知彼,才能做到百戰不殆。另外,司法行政部分要把律師隊伍的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系統的工程長抓不懈! 。ㄈ┞蓭熓聞账蛞幠;I化方向發展,以增強市場競爭能力 律師服務的國際化競爭,主要是在占有非訟法律服務市場方面的競爭,尤其是對一些大型項目或跨國項目(如bot項目、 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證券項目等)的競爭。因此,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要站在跨世紀、全球化的歷史高度,將效益、規模、信譽融為一體。司法行政部分積極引導境內律師事務所根據市場需求,廣招人才,實現各類資源的優化組合,采取組建規模所或律師團體的形式,發揮多專業、多層次的立體辦案上風,取得客戶信賴,創出牌子。在事務所內部機制上,可以參考國外的一些成功做法,如事務所內部建立對外同一收案,內部按照所涉及專業分工合作的制度,實施“生產流水線”式運作方式。只有這樣,才能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有一席之地,才能抗衡外國律師實體進境的沖擊,才能吸引并留住律師中的優秀人才! 。ㄋ模⿲で笙嚓P職能部分支持,為我國律師業發展創造良好執業環境 一方面,司法行政部分要加強和公、檢、法等司法、執法機關及工商、稅務、物價和社會保障等職能部分的溝通和協調,維***律賦予律師的各項執業權利,并針對傳統體制下律師制度中的個別不公道現象,探索、尋求矛盾解決的最佳結合點,使存在的題目在最大程度上得以解決! ×硪环矫妫瑧e極鼓勵律師事務所參加執業責任保險。這樣做,既有利于將律師事務所(或合伙律師)可能承擔的巨額賠償風險轉移至社會保險機構,也有利于進步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信譽,藉此擴大高風險、高收益的法律服務范圍,如證券業、海外投資業等等,從而使律師的業務運作始終處于良性循環之中。在這一點上,上海律師先走了一步,目前全市已有300多家律師事務所辦理了執業責任保險, 占事務所總數的90%以上。【中國律師業如何面對WTO】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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