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行政法的先決條件與客觀基點
在行政法學研究中,人們更多地是從某一視角來熟悉行政法,因而缺少一種整體、綜合的觀念,對行政法的概念關注較多卻對行政法的本體與價值理念之探究較少。筆者以為,我們應探求行政法的全體(綜合)存在,從而避免在行政法學研究上犯類似于“盲人摸象”的以部分代整體或以偏概全的錯誤。我們不僅要確定行政法的概念,而且還須探討行政法之體用,還要觀察行政法的決定和影響因素。所有這些對行政法學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果如此,就能收到構建起行政法理論大廈之理想效果。而在行政法學研究中人們輕易忽視行政法的決定和影響因素(法律勢力)—環境或背景,即行政法的第一現象。因此,本文只就這方面的題目作些探討。一、行政法的先決條件
【略論行政法的先決條件與客觀基點】相關文章:
1.淺談行政與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