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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票據善意取得在實踐當中的應用
探析票據善意取得在實踐當中的應用
我國《票據法》第12條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所謂不得享有優于前手的權利,是指:第一,前手的權利如果存在瑕疵,取得人應承繼其瑕疵;第二,如果前手無權利,則取得人亦不能取得權利。第一種情況屬于票據抗辯問題,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第二種情況而言。也就是說,沒有付出合理的或相當的對價從無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票據的,取得人即使系善意,也不得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運用票據行為的客觀解釋原則來分析,我們應以票據轉讓的一般規則誠實信用之原則,客觀地辯析個案事實,認定受讓人是否善意。如受讓人自無處分權人手中以不相當之價格受讓票據,就是違反了這些原則,不能認定其為善意。 所以要求受讓人給付相當對價也是符合善意取得制度本身的需要的。
在實踐中,司法機關的審判人員要提高票據理論水平,學習和積累有關經驗,在審理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案件時,要以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為基礎,綜合分析案件的方方面面,盡量保護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權益,以鼓勵票據流通,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經濟全球化的趨勢進一步加深,票據在國際商事活動中的功能日益強大,流通性也不斷增強。然而,流通性的加強必然伴隨著風險的不斷加大,最常見又不斷加強的風險是,在票據的流通轉讓過程中,往往發生原票據權利人由于自己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票據被他人不法獲得,然后由不法獲得者將其轉讓給善意而有支付了對價的第三人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原票據權利人與第三人都是無辜的,如何對這二者進行保護使其利益得到衡平就顯得相當重要,票據善意取得制度比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在商品經濟日益發展,交換日益頻繁的現代社會,依法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已經成為世界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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