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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他物權制度的重新構造
他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限制性物權,它與自物權相對應,二者共同構成了民法中完整的物權體系。他物權制度萌芽于奴隸社會,形成于羅馬法時期,至近代而趨于完備,它基本上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為當今社會中普遍流行的做法——利用他人財產組織生產經營,最大限度地發揮財產的社會經濟效益——提供了法律規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他物權制度建設方面的缺位狀況開始得到改變,但仍不理想。今天,借鑒古今中外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重新構造包括用益物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等)和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在內的中國式他物權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作者楊立新,1952年生,副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工作人員;尹艷,女,1969年生,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在市場經濟日益發展的當今世界,各國立法都越來越重視民法中他物權制度的法律調整作用,并且積極加強他物權的立法建設,使之能夠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立法也已經擯棄了將物權歸結為單一所有權的傳統做法,初步建立了他物權的體系。筆者認為,我國現行的他物權制度仍然存在著某些缺陷,因此有必要在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其進行重新構造。
一
按照近、現代民法觀念,他物權是物權的有機組成部分,與自物權即所有權相對應,二者共同構成完整的物權體系。
我國民法學界在他物權概念的界定方面沒有原則分歧,但不同的學者所強調的重點各不相同。一種是強調他物權是對所有權人的財產所享有的物權,認為他物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由他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1)a];另一種是強調他物權相對于所有權所具有的派生性,認為他物權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即由所有權所派生出來的物權”[(2)a];第三種是強調他物權的限制性物權屬性,認為“此等權利,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為所有權上之負擔,而限制所有權,故稱為限制物權。又均系在所有人之物上所設定之權利,故又稱他物權”[(3)a]。
為他物權下一個準確、科學的定義,并非易事。以上三種表述雖各有特點,但亦各有不盡如人意之處。
我們認為,他物權是指權利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并與所有權相分離的限制性法定物權。這一定義概括了他物權的如下法律特征:
1.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定的物權。這是他物權與自物權之間最本質的區別。他物權不能也毋需在自己所有之物上設定,離開他人所有之物,他物權便無法存在。
2.他物權是派生于所有權而又與所有權相分離的物權。他物權是所有權的派生之權,并非是完全獨立的民事權利。它是根據對所有權所設定的債權而形成的,而且來源于所有權,故所有權可稱為母權,他物權可稱為子權[(4)a]。同時,他物權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權利,即指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財產上享有占有、使用或收益權,以及在特殊情況下依法享有一定的處分權[(5)a]。因而,這種物權具有相對獨立的性質。
3.他物權是受限制的物權。在一般情況下,他物權只是以所有權的一定權能為內容,仍受所有權的支配,不能完全任意行使;即使是以所有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為內容的他物權,也必須受所有權的支配。
4.他物權是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并非自由發生的物權。依照法律規定的他物權有留置權等,依照合同約定的他物權有抵押權、典權等,它們無疑都是法定物權。
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并非憑空產生,而是“根源于物質的生活關系”[(1)b],它“只是表明和記載經濟關系的要求而已”[(2)b]。他物權的歷史演進過程證明了這一論斷的正確性。
在原始社會,原始人在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人群中生產和生活,“每一個單個的人,只有作為這個共同體的一個肢體,作為這個共同體的成員,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和占有者”[(3)b]。這個時候當然不會有什么他物權的存在。后來,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和原始社會為奴隸社會所取代,調整、規范奴隸主私有制經濟的法律也隨之出現,它確認了奴隸社會的財產所有權和一些簡單的、具體的他物權。在3700多年以前兩河流域的古老成文法中,就有用水淹沒他人田地應當賠償損失這種類似于地役權的規定。《漢穆拉比法典》規定土地歸王室占有和公社占有,耕地分給各家使用,使用者必須交納賦稅并負擔勞役,允許各家世襲這種土地使用關系。這種土地使用關系,就是早期永佃權的萌芽[(4)b]。當然,在奴隸社會早期的簡單經濟關系中,不可能形成較為完備的他物權體系。
他物權體系形成于羅馬法時期。在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有了長足發展的背景下,羅馬法成為“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法律的最完備形式”[(5)b],“它差不多完滿地表現了馬克思稱為商品生產的那個經濟發展階段的法律關系”[(6)b]。事實正是如此。為了滿足社會經濟關系發展的客觀要求,羅馬法創設了較為完備的他物權體系,使之與其他法律制度一道,構成了“商品生產者社會的第一個世界性法律”[(7)b],以至后來的一切法律都不能對它做任何實質性的修改。羅馬法認為,他物權是積極地創設在他人之物上的權利。它充實了物權的內容,同所有權一起,充分保護了羅馬法時期的財產關系,并成為擴大所有權的一種救濟制度[(8)b],為后世所長期效仿。在羅馬法中,最重要的他物權是役權,包括人役權和地役權,其他還有永佃權、地上權、用益權和使用權,這些都屬于用益物權,體現的是非所有權人與所有權人之間的用益關系,是典型的財產所有權與其權能相分離的形式,這種分離形式適應了商品經濟要求擴大所有權、擴展財產使用價值的客觀需求。羅馬法中的質權、抵押權、留置權則屬于擔保物權,這些通過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設置的權利保障了商品交換等動態財產關系的正常流轉和債權的實現。
他物權的完備時期始于《法國民法典》的誕生。為適應自由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國民法典》把剛剛誕生的現代社會的經濟生活“譯成”司法法規的語言,使它“成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1)c]!斗▏穹ǖ洹吩诘诙怼柏敭a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中,詳細地規定了用益物權,包括用益權、使用權、居住權、役權和地役權,在第三卷“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中規定了質權和抵押權,即擔保物權。這兩部分相輔相成,構成了法國法的完備的他物權體系。
如果說《法國民法典》是典型的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民法典,那么反映壟斷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民法典則應推《德國民法典》。美國學者認為:“在所有的民法典中,最系統,邏輯最為嚴謹的一部當數《德國民法典》!保郏2)c]《德國民法典》沿襲了羅馬法的優良傳統,借鑒了《法國民法典》的編纂經驗,采用了先進的立法技術,充分適應了資本主義壟斷市場經濟的需要。它創設了將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統一規定為他物權制度,并將其置于物權體系之中的新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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