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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產品責任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問題探析
摘要:產品責任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問題一直是各國法律規制與司法實踐中的難點,該問題在我國立法上也由開始的不被認識到立法者的有意識調整,走過了一個逐漸被大家熟悉的過程。我國《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7月1日實施,該法對產品責任的規定在保持原來規則基本面貌的基礎上,做了一些變動。其中,純粹經濟損失問題是較為重要的一點。本文即擬對產品責任中的純粹經濟損失問題以及我國法律規則對該問題處理方式的演變做一個梳理和分析,以期能夠對該問題有更為清晰和深刻的認識。
關鍵字:產品責任 純粹經濟損失
一、問題之提出
甲向乙商家購買了丙廠家生產的A產品,后因該產品存在缺陷,在甲使用過程中導致甲身體受傷,花費醫療費若干,甲訴至法院,請求乙、丙賠償損失。
在該案件中,對于甲身體受傷所遭受的損失,根據我國法律,甲可以獲得賠償。但是問題是,對A產品因為存有缺陷而效用降低所導致的損失,甲可否要求賠償?
二、產品責任中的純粹經濟損失之界定
上述案件中,甲因A產品本身效用降低而受到的損失即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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