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公司法修改前瞻
《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和修改的主要方面
現行《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4年7月1日實施的,期間僅1999年12月25日作過一次細微修改。因為中國社會發展處在巨大變革時期,可以說這部法律出臺之時就是醞釀修改開始之日。這可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一是立法背景。因為每部法律的制定和頒布實行都有其特定的立法背景,現行《公司法》的立法背景:市場經濟體制還在醞釀中;改革開放進程中出現了公司熱,形形色……
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市場經濟的發展,國企改革的深入,投資主體和融資方式的豐富,企業治理結構科學化要求的提高,以及我國入世后與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迅速加強,《公司法》的修改顯得越來越必要和緊迫。
(以下列舉一下現行《公司法》的缺陷)
比如國有公司和外資企業的特殊待遇問題,既不符合WTO的規則,又對民間投資極不公平。而私人資本在市場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已今非昔比,此類條款不作修改就不符合實踐的要求,對私人資本的投資積極性產生影響,也易導致民間資本外流。
比如設立公司的門檻問題,現行《公司法》除國有獨資外不承認一人公司,但實踐中設立一人公司的呼聲很高,而且變相的一人公司數量非常之大;還有法定資本最低限額過高,公司登記核準事項過多,對經營范圍限制太緊等等。門檻過高不利于吸引投資,對經濟發展沒有好處。
門檻方面還有一個讓很多公司感到很頭疼的問題,那就是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凈資產的50%的限制,制約了公司的投資經營。
再比如公司上市融資的條件方面,現行《公司法》過于注重準入機制,設定的上市條件太高,使得許多素質優秀的公司不能上市融資;同時現行《公司法》對公司上市后的治理規范和退市機制沒有作出具體的可操作的規定,使得上市公司惡意圈錢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事件屢有發生。
又比如公司治理結構方面,隨著經理人階層的形成,如何規范公司經營者的行為,也成為《公司法》修改必須考慮的一個問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劉俊海教授曾以四類貓來比喻現在的公司經營者:一是褚時健貓,先抓老鼠后偷吃大魚;二是雷鋒貓,抓了老鼠不吃魚;三是庸庸碌碌的貓,不抓老鼠不吃魚;四是最可惡的貓,不抓老鼠卻偷吃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現行《公司法》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健全。還有母子公司權利義務不清晰的問題等等。
還比如近年很熱門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問題,現行《公司法》對此規定十分簡陋,加上沒有明確公司法律關系訴訟制度,致使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時,沒有相應的救濟途徑和救濟措施。
因此,這次《公司法》的修改將放眼全球競爭,不會拘泥于個別條文的考量,而要在加入WTO后我國迅速融入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既立足于我國公司及公司制度發展的實踐,又要大膽借鑒《公司法》理論和發達國家的先進立法經驗及國際慣例;在立法思路上既強調公司與股東自治,也注重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司的社會責任;在法條設置上,新的《公司法》將涵蓋公司設立、運營及退出過程中的主要法律關系;在加強突出當事人自治空間的民事規范的同時,完善管理性的行政規范和刑事規范條款。修改后的《公司法》將更具有前瞻性、開放性、實用性、可預見性和可操作性。
根據《公司法》修改進程中參與修改工作的人士和業內專家的預計,此次《公司法》的修改將著重從公司設立條件、方便公司上市融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加強中小股東保護,以及與其他法規的銜接等方面進行。因為修改面非常廣,《公司法》條文將由現在的230條大大擴容。
《公司法》修改在公司設立條件方面的變化
公司設立條件的改革是公司法修改的一個重要方面,修改的原則是吸引投資者投資,降低公司設立門檻和成本,具體可能表現在以下一些內容。
一、一人公司可能被新的公司法認可。
現行《公司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股東數應在2-50人之間,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低于5人。這已成為影響很多個人或個人財產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資辦公司的積極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設立全資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場主體、引導刺激民間投資的原則。
現行《公司法》之所以沒有確認一人公司,第一方面當時私人財富有限,而公司被理解為“大企業”,實踐的需求不明顯;第二方面,認為一人公司由一人控制,其社會責任的履行堪憂,對交易安全不利,市場化改革初期更強調穩定和安全;第三方面是因為傳統公司法認為,公司是以贏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必須兩人以上。但現在的情形已經不同了,私人財富已經大大增加,一個人完全有能力辦公司;而公司的信用高低取決于資本的實力,而不是人的多少;在現代公司法紛紛確認一人公司的歷史背景下,公司社團性理論實已崩潰。從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來看,美國、歐盟和日本的公司法都允許一個投資者設立公司。從我國公司實踐來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時其存在又處于非法狀態,或變相狀態,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對其規范。因此,新《公司法》應當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確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為此,現行《公司法》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人數的限制及國有獨資公司的條款應作相應修改或調整;并為保護公司相對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應對一人公司的資本、治理結構、會計制度等作相應規定。
二、法定注冊資本制度會作調整
現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冊資本制度,并明確規定了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中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法定資本最低限額50萬,以商品批發及商業零售為主的30萬元,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的公司則應不低于10萬;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額1000萬元。因民間資本較為分散,資金門檻過高,限制了民間資本的進入。
現行《公司法》要求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必須一致也強化了過高的門檻,導致借錢辦公司、注冊完后抽回的做法非常普遍,對社會誠信制度的完善也很不利。
本次《公司法》修改,保守一點,會降低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走得遠一點,采用折衷授權資本制,即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數額,但允許分期出資到位;再大膽點的話,可能對法定資本制作出調整,采取“授權資本制”,即公司的注冊資本額雖在有關部門登記且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出資是否繳足與公司設立無關。股東(發起人)只要認購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最低數額,公司即可成立。在授權資本制下,注冊資本僅是公司自行決定的一個數額,與公司注冊時的實繳資本不要求一致。公司不論大小,均可隨時成立,隨公司營業的發展,逐漸增加資本,而無需經常性變更章程或營業執照。總之,現行《公司法》第23條和第78條有關注冊資本的規定極可能修改。
三、對公司轉投資的限制將取消
現行《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對外“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50%”。當時我國企業剛從“生產型”轉入“經營型”,從“成本中心”轉入“利潤中心”,其作為“投資中心”的地位尚未確立;現在我國企業已開始從“經營型”到“投資型”的二次轉變,在這轉變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公司感覺到了這一轉投資限制的嚴重制約。而在國際資本市場上,企業間的并購事件天天發生,卻幾乎找不到僅靠自有資本而不靠負債完成成功收購的案例。從立法來看,此種規定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公司法中已找不到可循之立法例。因此,新的《
【公司法修改前瞻】相關文章:
論作品修改權05-24
比較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方法存在的不足及前瞻08-06
論我國破產法修改與完善06-07
公司法與商事企業的改革與完善(三)05-29
畢業論文格式修改要求及技巧02-23
sci醫學論文修改發表有什么原則?02-06
我國公司法無視公司人格制度學理解釋之反思06-01
公司債權人權益之保護與我國公司法的完善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