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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美學
文章概要:法美學是一門把美學運用到法⑴的領域中,提倡用美學的觀點和研究方法研究法的問題的新興學科。法美學的研究對象是法律美和法學美。法具有形式美\人性美\結構功能美等諸多特性。把法美學的理論研究同我國建立法治國家的實踐想結合起來,亦具有很重要的意義。關鍵詞:法美學,新興學科。
學術界一貫提倡各學科之間的交叉研究,法學和美學領域的交叉研究在我國還是一個學術上的空白點。法學和美學是人文社會科學的兩門重要的學科,兩門學科之間具有諸多的相同之處。本文擬對法美學的概念\研究對象\法的美學特性等做一些探討。
一、法美學的概念
美,與真和善是合為一體的。“美是真,美是理想之表現,是神的完善性之象征,是善之感性顯現”,“不但道德旨在求得的各種滿足,歸根到底是審美的滿足,而且當良知業已形成、正確原理取得一種直接的威信時,我們對這些原理的態度也將成為審美的態度。⑵
同樣,當我們對法律的良知業已形成,當我們對法治和法治精神取得一種直接威信的時候,我們對法律和法治的態度也就成為了一種審美態度。因此,我們這樣看待法美學:法美學是一門把美學運用到法的領域中去的新興學科,提倡用美學的觀點和研究方法研究法的問題。
科學學認為,科學的發展分為準科學、前科學、常規科學和科學四個階段。任何一門科學的發展都不會停留于已有水平,而是伴隨社會的進步,遵循自身的規律,不斷向前發展。法美學就是法學向前發展的產物。當然,法美學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觀點和基本理論方面,尚須不斷研究,進一步成熟;在學科縱橫向發展方面,更需要做大量、深入、系統的工作,以揭示這一新興學科的真正內涵和作用。
二、法美學的研究對象
法的美的價值在于主體對法的形式和內容的美學創造。因此,我們認為法美學的研究對象包括法律美和法學美。法律美又可分為立法美、執法美、守法美和護法美。而法學美則是一個復數概念,包括法學體系的有機聯系,法學學科的完整全面,法學學術水平的提高,法律人群體的形成,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等。
法律美中立法美體現在:整齊和規范法則。例如,序言、總則、分則、附則、編、章、節、條、款、項、目以及簽署、日期等的表示要清楚明確、規范有序等;對稱與均衡法則。如行為和懲罰要對稱,對違法者的懲罰要均衡等;。比例與和諧法則。要考慮法律規范的長度比例,要考慮法律規范與社會生活的和諧程度問題;主從與層次法則,不管是規范性法律文件還是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到要有主從與層次;。生動與完整法則,用盡可能生動、喜聞樂見的語言表達法律的內容;多樣的統一法則。形式美的規律要求不能一味追求整齊、統一而排斥多樣和變化,也不能一味追求多樣和變化而舍棄整齊、統一,必須把這兩個相互對立的方面結合起來、統一起來,這樣才能形成高度的形式美。法律規范和法律文書的制定,要善于掌握語言和措辭的多樣和統一,這樣才能產生法的形式美;。公正和秩序法則等。
執法美中包括:執法人員儀表美、執法人員行為美、執法組織完備美和執法制度的體系美等。守法美應囊含公民對法治的信任、法的尊嚴和權威等。護法美是指司法人員工作的有效性、司法機構的完備性等。
法學美的構成可分為五類:法學家所集中反映在法律中的現實美;法學家的思想、情感和意志的形象化的表現所造成的美,思想、情感和意志屬于主觀范疇,它們是客觀世界在人的頭腦中的反映和反應,因而具有客觀內容。法律是法學家的創造性勞動,我們可以借用馬克思的話語,將這種創造性勞動稱為法學家的“精神生產”或“精神產品”;法學家理想的形象化的表現之美;法律反應和法律表現上的真所造成的美,法律上的真是指法律所反映的內容與客觀的社會生活相符合和一致以及法學家的主觀情感和意志在法律中的如實表現。法律上的真何以能成為法律美的重要構成的呢?大而言之,從法律上真的第一個含義看,真乃是人對客觀世界的正確反映,它體現了人類求知的本能和正確認識客觀世界的本質規律的本質力量。這種本質力量對人類的生存發展至關中要。法律上的真之所以為美,乃是它是人類一種可貴的本質力量的形象表現。其次,還因為,法學家的主觀情感和意志在法律中的如實表現,往往與一定的先進思想和進步的社會思潮相聯系。這種思想或思潮總是反映一定階級或社會集團中人們的正面本質,而處在這個階級或集團中的人們無疑會認為這種“法”很美。
三、法的美學特性
美學思想早在原始年代就已存在,但美學科學則問世較晚,從鮑姆加登1750第一次以“Asthetik、Aesthetics”命名他的著作開始,至今也只有200多年的歷史。美學對象體系的模糊,說明了美學作為一門學科的不成熟性。長期以來美學對象都一直成為眾家研究和爭論的焦點。在美學一詞創始人鮑姆加登看來,美學是一種研究感覺和情感的理論,感覺和情感是人人都具有的能力,正是這一特點,才使美學思想向人類的一切感覺、知覺的知識領域滲透……為此,作者在本文中試圖對法的美學特性及其研究意義進行討論,希望它能為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法美學”鋪平道路。
法的美學特性可概括如下:
1、法的形式美。
所謂形式美,是指人類自身、自然界和人工產品中普遍存在著的由一定色、形、音所構成的形式之美。諸如整齊、節奏、對稱、均衡、比例、和諧等。在審美歷史的發展中象邏輯的格一樣固定下來,成為形式美的規律。⑶法的形式美表現在法律體系有機體及其構成部分都有很高的對稱性、比例、均衡和整齊性等的審美特性。尤其是近代以來,隨著法律活動愈來愈趨向專門化和職業化,法學與法律的語言經過法律專家們的提煉、加工,已經演變成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語言”一套的復雜的行業語言,法的技術性和“藝術性”正日趨增強。美國符號論美學家蘇珊。郎格在《藝術問題》一書中指出,藝術是有機體通過一定載體的感性顯現。在日常生活和學術交流中不難看出,法學家們的感性和智慧之光總是熠熠生輝。但我們也應該看出,形式美在和社會內容(象法律、藝術等)結合時,有時不一定是和諧統一的。①一部法律法規制定出來,它會使人的審美心理產生順反應(愉快,善法)還是逆反應(厭惡、惡法),取決于內容與形式兩個方面因素分量上的對比。
2、法的結構功能美。
開普勒天體運行定律T2=D3和牛頓的萬有引力公式F=KM1M2/R2曾被譽為科學美的典范。為什么認為它們是一種科學美呢?不因為天體運行定律和萬有引力公式簡潔、對稱、和諧,集中體現了一種人類的邏輯美。法的結構功能美也集中體現在法律規范的邏輯構成中。例如,法律規范的構成。一般來說,法律規范由假定、處理和制裁三部分組成。假定就是規范中指出的適用該規范的條件和情況的那一部分。只有合乎這種條件,出現了那種情況,才能適用該規范。處理就是行為規則本身,也就是法律規范中指出的允許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那一部分。這是法律規范的最基本部分。制裁就是法律規范中規定的違反該規范時,將要承擔法律后果的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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