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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駁與反訴的辨析
[內容摘要]反訴與反駁是訴訟法學上的概念,多數訴訟法學者也著重從程序法角度來探討反訴與反駁的區別與聯系。因實踐中對此爭議較大,直接關系到民事主體的權益,而民事主體的爭議往往都是因其實體權利受影響而引起,本文試從民事主體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出發,并結合確認之訴、給付之訴、變更之訴等各種訴的種類來分析反訴與反駁的區別。[關鍵詞]反駁,反訴,實體權利,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這是在審理民事糾紛過程中被告行使反駁、反訴等訴訟權利的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將反駁與反訴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面保護。因此,分清兩概念具有重要意義。因反駁與反訴是訴訟法上的概念,學界多從訴訟法的角度進行分析,而這些分析都是較為抽象的,這也是給司法實踐帶來困惑的原因之一。實際上,當事人是因民事權利義務發生爭議才到法院進行訴訟的,在所有的民事糾紛中,當事人的爭議均脫離不了實體權利,要求裁判的事項的焦點更在于實體權利的享有或義務的承擔。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的辯稱與主張是否構成反駁或反訴是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緊密相連的。故本文擬從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角度對反駁與反訴進行比較分析,力圖在較為具體的和實踐性的基礎上對此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能對司法實踐工作有所裨益。
一、反駁與抗辯權、形成權
反駁,是被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出各種有利于自己的事實和根據,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一項訴訟權利。①反駁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采用的防御手段,目的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反駁分為程序法上的反駁和實體法上的反駁。②程序法上的反駁是被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和理由說明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是違背法律規定的。例如,被告提出原告不符合當事人條件,沒有起訴權;本案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或者提出受訴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等等。實體法上的反駁是被告以實體法為根據,通過實體法所規定的事實和理由,說明原告提出的實體權利的請求全部或部分是不合法的。例如,被告用事實證明原告所主張的權利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已經實現,原告提出的事實根本就沒有發生過或與事實真相不符等等。③本文所論之反駁指的是實體法上的反駁。
抗辯權,是實體法上的概念,指權利人用以對抗他人請求權之權利。④抗辯權與請求權是兩個相對概念?罐q權的作用同樣在于防御,其防御對象就是請求權?罐q權又分為永久的抗辯與延時的抗辯。永久抗辯指的是對方的請求權已不存在或已消滅。如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已經履行完畢義務的抗辯權。延時的抗辯指的是能使對方的請求權在一定期限內不能行使。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履行抗辯權等。
形成權,同樣是實體法上的概念,指權利人依自己的行為使自己與他人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的權利。⑤如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形成權的主要功能在于權利人得依其單方之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在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的請求,總會提出各種各樣的辯解理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抗辯。在雙方確認法律關系已存在的前提下,反駁實際上就是被告在主張其抗辯權或形成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存于雙方的法律關系中,一方主張請求權,另一方可主張抗辯權或形成權?罐q權的功能是使得請求權延時發生或消滅。形成權的功能則是通過對既有的法律關系的解除或對效力待定的法律關系予以撤銷,使得原告的請求權不成立或部分不成立。在雙方對法律關系的存在有爭議的情況下,反駁分為:一、被告主張實體法規定的事實不存在,如未有法律行為或事件。二、被告主張請求權,如主張債權的成立。三、主張形成權,如解除合同或撤銷合同。
二、反訴與請求權、形成權
反訴,是指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本訴被告針對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⑥反訴的作用在于抵消、吞并本訴的訴訟請求。
請求權是權利人得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不作為)的權利。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于樞紐之地位。因為任何權利,無論其為相對權或絕對權,為發揮其功能,或回復不受侵害之圓滿狀態,均須借助請求權之行使⑦。
當事人之間因某些事實發生爭議而訴之于法院,在訴訟活動中提出其訴訟請求,其事實基礎必須是當事人之間有一定的法律關系,即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當事人應有實體權利。因此,被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同時提出反訴,實際上是行使自己在該法律關系中的實體權利,一為請求權,即請求對方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二為形成權,即主張已成立的法律關系的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另有學者指出,在消極的確認之訴(也稱否定的確認之訴)中的請求權是僅是程序上的請求權⑧。因為當事人主張其與對方不存在一定的法律關系,其當然不存在該法律關系中的實體權利。但其此時的請求權基礎仍然脫離不了實體權利,這種實體權利雖然不是該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但與該爭議的法律關系有事實上的牽連,因為當事人總是基于一定的實體權利受到損害才向法院請求保護,只有存在這種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才能符合起訴的條件。如因為被告四處宣揚其已與原告結婚,原告則為保護其婚姻權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
三、在訴的各種形態中如何根據實體權利區分反駁與反訴
所謂訴訟中的反駁與反訴,訴訟法學者均指明二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反訴是被告提出了獨立于本訴的訴訟請求。⑨在此基礎上,筆者認為其關鍵就在于區分當事人在法律關系中的實體權利。在訴訟中,區分反訴與反駁,應當首先按照實體權利的作用,將被告主張的實體權利區分為抗辯權、形成權與請求權,并進一步區分反駁與反訴。針對起訴而言,根據訴訟請求內容的不同,訴可以分為三類: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變更之訴。以下在幾種訴的形態中對反駁與反訴進行區分:
。ㄒ唬┙o付之訴。給付之訴是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義務的訴。根據訴訟請求的給付內容不同,給付之訴可以分為實物給付之訴和行為給付之訴。實物給付之訴,是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一定物品的義務的訴,又可分為特定給付之訴和種類物之訴。行為給付之訴,是指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的訴。給付之訴中,原告的訴訟請求顯然為行使請求權。這以雙務合同形成的糾紛為典型。在雙務合同中,至少產生方向相反的兩項債務,且互為對待給付。因此,合同的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有債權也負有債務;并且享有債權是以同時負擔債務為對價。在當事人因雙務合同履行過程而導致的糾紛中,原告如要求被告履行債務,其實質是主張其在法律關系中的請求權,請求相對方履行合同的義務或依據法律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例如在買賣合同中,原告未能收取價款,故請求被告支付。而當被告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原告未履行合同義務,不能享有債權時,其實質是主張抗辯權。這時,如果合同義務的履行沒有約定先后的,被告主張的為同時履行抗辯權,例如被告主張原告未交付標的物;如果有約定原告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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