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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美術作品著作權對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限制
「內容提要」由于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不可分離,美術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成為著作權領域的特殊問題-美術作品著作權必須面對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我國目前相關著作權理論與實踐存在嚴重誤區,由此導致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發達國家立法例提供了如下啟示:我國著作權領域應樹立以著作權限制物權的規范意識,為美術作品著作權提供更為完善的保護。「關鍵詞」美術作品、原件、著作權、所有權、展覽權、物權
一、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
美術作品是著作權法的重要保護對象之一!侗Wo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第2條第(1)款g項列舉“素描、顏料畫、建筑、雕塑、版刻和石印作品”為美術作品的基本范圍。(注:《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第34-73頁。)一般認為,該條款既提出了保護美術作品的要求,匡定了著作權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基本范圍,也為各國著作權立法提供了范式。然而,究竟何為美術作品,上述列舉卻不足以彰顯立法解釋所應有之法律內涵,從而也未能明示著作權人于美術作品之上的利益支點。與《伯爾尼公約》不同的是,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將美術作品概括為:“繪畫、書法、雕刻、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該定義一則揭示了著作權意義上的美術作品的內涵(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一則凸顯其審美價值。為什么該司法解釋于界定美術作品內涵之外,還要著力張揚其審美意義呢?或許我們可以從《中國美術辭典》對“美術”一詞的詮釋中獲得啟示:“美術又稱造型藝術或空間藝術、視覺藝術、靜態藝術。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質材料,占據空間,制作靜態可視的平面、浮雕或立體的形象,顯示客觀存在的具體事物,誘使與視覺發生密切關系的一種藝術。通常指繪畫、雕塑以及建筑藝術和實用藝術,在東方還涉及書法和篆刻藝術!保ㄗⅲ簠⒁妱⒋禾镏骶帲骸吨R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頁,第56頁。)由此看來,美術作品的功能價值正在于它傳遞給人們的視覺感受,而審美意義則是這一功能價值實現的結果,即視覺感受的結果。無怪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6年12月的一份文件中認為,傳統使用的英文FineArts已不能確切地概括美術作品,另一個詞組WorksofVisualArt(視覺藝術作品)應當引入版權法中。(注:參見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頁。)
眾所周知,美術作品的創作具有一過性、不可回復性,作者的靈感、作者的個性于彼時彼地通過作者的筆觸一次性地凝結于其畫稿之上,由此完成美術作品的創作并形成美術作品的原始載體-美術作品原件。因此,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不可分離。同時,美術作品原件因其承載著作品全部的視覺信息而產生了絕對意義上的特定性,它不能為任何復制品甚或其他相同主題的再創作所替代。緣其如此,著作權人就美術作品所享有的利益便不單純依賴于作品的表達方式(線條、色彩),它還維系于作品原件與視覺感受間的關系。所以,在著作權法領域,美術作品原件與美術作品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
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屬性有別,前者為無形的智力成果,后者為有形的物。在前者之上的權利為美術作品著作權,在后者之上的權利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依據《伯爾尼公約》,美術作品著作權主要包括以下精神權利及財產權利:(1)署名權;(2)保護作品完整權;(3)復制權;(4)播放權;(5)電影攝制權。另外,公約還規定各成員國可選擇規定“追續權”。憑追續權,作者對美術作品原件首次轉讓后的任何一次轉售,均享有不可轉讓的分享其中收益的權利。(注:《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頁,第34-73頁。)而根據物權法原理,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則表現為所有權人于法律限制之范圍內全面支配美術作品原件的權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由于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內容有別,所以兩者可以并存。
在推崇人格價值觀的作者權法系,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原始主體原則上為作者。《法國知識產權法典?著作權卷》第L.111-1條第1款規定:“智力作品的作者,僅僅基于其創作的事實,就該作品享有獨占的及可對抗一切他人的無形財產權。”(注:《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黃暉譯,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3頁,第3頁,第16頁。)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原始取得分為三種情形:(1)作者依其創作的事實行為對美術作品享有著作權,此為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2)作者接受委托創作美術作品,該委托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從約定,無約定時,著作權歸作者享有;(3)作者依職務創作美術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至于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繼受取得,則因為著作權具有精神權利和財產權利雙重內容,且著作財產權擁有多項權能,加之著作權轉讓的地域性,而往往是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注:參見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0頁。)所以,在繼受取得的情況下,著作權的歸依仍然是作者。當然,發生繼承的情形不在此列。
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原始取得一般基于生產。作者在完成美術作品創作的同時即完成了美術作品原件的生產,通常情況下,作者此時既是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又是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但是,由于美術品市場的存在,美術作品著作權人往往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發生離化,這種離化可以是原始離化也可以是后來離化。原始離化主要因定作美術作品原件而起,由于定作美術作品原件,定作人與作者(承攬人)之間便發生了承攬合同關系,依據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該合同的標的即承攬人的工作成果(美術作品原件)的所有權歸定作人。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后來離化則主要緣于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讓。
當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歸于同一主體時,兩項權利之間的沖突因未外化而無須尋求法律規制。而一旦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發生離化,兩者之間的矛盾便呈現出來。一方面,美術作品著作權與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均為絕對權、對世權,另一方面,美術作品與美術作品原件無法分離,因此,兩項權利的分別行使定會相互遏制。這種不和諧必須依賴良法疏浚。不言而喻,在著作權領域,不可回避的問題是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術作品著作權對美術作品原件物權的限制。
三、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立法例
對于作者就美術作品原件所享有的利益或者美術作品著作權對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限制這一問題的回應在各國著作權立法上產生了豐富的立法例。
(一)作者發表權與美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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