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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若干問題探討
內容摘要:目前部分刑事案件中受害人或其家屬在刑事審判一審宣判前未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而是在刑事案件結案后單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其目的就是想得到巨額的賠償。目前各地人民法院以受害人或其家屬的這種訴訟請求是否支持作法不一。本文著重就該問題做一下探討。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問題 探討
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边@就是說,對受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受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為了解決好因被告人的刑事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2月4日通過了《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并于2002年7月11日又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的司法解釋。上述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對于審理因刑事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應當說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放棄了對被告人請求民事賠償的訴權,而是在刑事案件審理結案后又單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在此類民事訴訟中,受害人或者其家屬往往提出高額的賠償請求及精神撫慰金,其目的就是想得到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無法獲得的巨額經濟賠償。而對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的這種做法是否支持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
支持者認為,當事人放棄了在刑事案件中的訴權而單獨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是依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九條,以及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即允許當事人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認為這種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完全符合一般民事案件的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應當完全依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來進行審理。對于其訴請的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應予以支持。
反對者認為,對于這類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就該類訴訟的性質來看,還是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范疇,所以對其中的殘疾補償金、死亡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不應予以支持。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所謂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
附帶民事訴訟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附帶民事訴訟性質的特殊性。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問題的性質而言,是經濟賠償問題,和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屬于民事訴訟性質。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訴訟又有不同,因為這種賠償是由犯罪行為引起的,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的,由審判刑事案件的審判組織審理,所以它又是刑事訴訟的一部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
2.附帶民事訴訟法律依據的復合性。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刑事犯罪行為所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依據具有復合性特點。在實體上,對損害事實的認定,不僅要遵循刑法關于具體案件犯罪構成的規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在程序法上,除刑事訴訟法有特殊規定的以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訴訟原則、強制措施、訴訟證據、先行給付、訴訟保全、調解和解、撤訴、反訴等,都要遵循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使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
3.附帶民事訴訟處理程序的附屬性。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案件的成立為前提,必須在刑事訴訟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不得同刑事部分的判決相抵觸,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時效、上訴期限、管轄法院等都要取決于刑事案件的情況。因此,附帶民事訴訟在處理程序上是依附于刑事訴訟的,它必須以刑事訴訟程序為依托,刑事訴訟不存在,附帶民事訴訟就無從談起。
而受害人在刑事審判結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是指受害人就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沒有在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前提起,而在該刑事判決生效后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該民事訴訟雖為另行提起,但究其原因來看,這類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亦為被告犯罪行為所引起,與犯罪行為在法律上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在其性質上應為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它的賠償范圍及數額不應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侵權民事糾紛。
首先,從產生原因來看,一般意義上的侵權民事糾紛是因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其侵權行為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及刑事違法性,在刑法上不構成犯罪。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是因被告的犯罪行為而引起的。這種侵權之訴與犯罪行為密不可分,與之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所以在審理時不應等同于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訴訟。
其次,從法律適用上來看,一般意義上的侵權民事訴訟,其審理依據有《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解釋。對于此類民事案件的審理依據應當是比較清楚、明確的,筆者在此不再贅述。而對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于其性質仍然是附帶民事訴訟,所以仍應完全按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進行審理。
第三、從賠償范圍和數額上來看,一般意義上的民事訴訟賠償范圍及數額應當依照我國相關民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賠償。筆者在此亦不再贅述。而對于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因為其本質上屬于附帶民事訴訟,所以其賠償范圍,主要依據的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只有當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是物質損失時,才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也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只能是物質損失。且該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也就是說,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存在著內在的聯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據此,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既包括犯罪行為已經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又包括被害人將來必然遭受的物質利益的損失。但是不包括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過努力才能爭得的物質利益。至于在犯罪過程中由被害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則不應由被告人承擔。
現在有些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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