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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司CEO的法律地位
【內容提要】CEO在本土大公司的出現使人們開始關注其法律地位。CEO既不是董事長,也不是經理 。CEO應該是公司的職業“代理人”,其地位類似于我國公司經理,但其享有比經理更 多的原屬于董事會與董事長的一些權利。本土公司設置CEO與《公司法》有沖突,因此 今后修改《公司法》時,可以在公司組織機構中的“董事會、經理”部分增加CEO的有 關規定,這樣其治理結構模式是“股東會——董事會(CEO)——監事會”。一、問題的提出
20世紀,隨著跨國公司全球業務的拓展,公司內外部的信息交流日漸繁忙。這樣,公 司決策層和執行層之間就可能存在信息傳遞時間滯后性和溝通障礙,從而影響了經理層 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快速反應和執行能力。在此背景下,一些公司開始對傳統的公司治理 結構進行變革,例如:CEO就是這種變革的產物之一。CEO的出現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原 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的權利讓渡到原有經營層手中,從而防止決策層與經營層的脫 節。
CEO的盛行始于美國。在CEO之下,還有COO(首席運營官)、CTO(首席技術官)、CLO(首 席法務官)、CFO(首席財務官)等等。這些稱謂逐漸成為國際上慣用的對大公司高層人員 的稱謂。設立CEO是國際上通用的一種公司管理方式。在世界500強企業中,絕大部分企 業都設有這一職位。
CEO在我國最早出現在一些網絡公司中,但當時并沒有引起人們的注意。后來,海爾的 張瑞敏、春蘭的陶建幸、康佳的陳偉榮、長虹的倪潤峰改稱CEO。這時候CEO在傳統大公 司的出現才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 中沒有規定CEO,那么公司CEO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公司CEO的主要權利與義務有哪些?本 土公司設置CEO是否突破了現行《公司法》的規定?公司CEO與《公司法》的公司治理結 構模式有什么關系?本文擬就上述幾個涉及公司CEO的法律地位問題做一探討,以求教于 大家。
二、公司CEO的概念
為了準確理解CEO的含義,筆者在此把CEO與我國經理和董事長分別進行比較,然后得 出CEO的概念。
(一)CEO與我國公司經理的比較
二者在詞源上有著區別:CEO全稱為chiefexecutiveofficer,通常譯為首席執行官 ,而我國公司經理的英文翻譯是Manager。(注:參見《公司法》(中英文對照),中國法 制出版社1999年版。)
二者在職權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在英美等國家,在公眾持股公司中,投資者極少 直接參與管理事務。相反,決策通常是由經過專業訓練的一群高級管理人員組成的管理 隊伍作出的。一個CEO通常作為主要協調人、政策制定者和推動者。(注:[加拿大]布萊 恩·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6頁。)全美公司董事會聯合會藍帶委員會的《示范性CEO職位說明》中更具體地規 定了CEO的職權如下:1.營造一種促進道德行為、鼓勵個人正直和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 文化;2.維持一種有助于吸引、保持和鼓勵在各個層次上由最高素質員工組成的多樣性 群體的積極、道德的工作氛圍;3.為公司制訂能夠創造股東價值的長期戰略與遠景,并 推薦給董事會;4.制訂能支持公司長期戰略的年度業務計劃和預算,并推薦給董事會; 5.確保公司日常事務得到恰當管理;6.持續努力實現公司的財務和運營目標;7.確保公 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價值不斷提高;8.確保公司在行業內占有并保持令人滿意 的競爭地位;9.確保公司有一個在CEO領導下的有效的管理隊伍,并有一個積極的管理 隊伍發展、換屆計劃;10.與董事會合作,確保有一個有效的CEO職位的繼任計劃;11. 制訂并監督重大公司政策的實施;12.擔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注:全美公司董事聯合 會藍帶委員會:《首席執行官、董事會和董事的業績評估》,附錄—B,載于梁能主編。骸豆局卫斫Y構:中國的實踐與美國的經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5 3頁。)在我國,長虹設置CEO的職權也是負責監督落實董事會通過的各項經營決策。(注。骸堕L虹CEO倪潤峰縱論“百年長虹”》。From:http://finance.sina.com.cn2001年02 月19日11:36,新浪財經。)由此可見,CEO的權利與我國公司經理的權利基本類似(注。何覈窘浝淼穆殭鄥⒁姟豆痉ā返50條、第119條。),基本限定在業務執行范圍 內,但原來董事會手中的一些決策的權利(注:我國公司董事會的職權參見《公司法》 第46條、第112條。),如:制訂公司的年度經營計劃與財務預算方案等已讓渡到CEO手 中;并且CEO與經理的上述不同能使CEO參加董事會決策,并負責監督實施董事會通過的 各項決策,防止決策層與經營層的脫節。
(二)CEO與公司董事長的比較
CEO與公司董事長的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的。在美國,CEO常常但并不總是被任命為董事 長(注:SeeRobertW.Hamilton,ThelawofCorporations,WestPublishingCo.1996 ,p.269.),但在英國公司中標準作法已經是分開CEO和董事長。(注:[加拿大]布萊恩· R·柴芬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魏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656頁。)董事長負責公司的整體策略的宏觀管理,而作為總裁的CEO則負責公司經營 具體事務的微觀管理。(注:胡果威:《美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頁 。)CEO由董事長領導下的公司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并對董事會直接負責。另外,一家 公司通常只有一位CEO,然而并不僅僅限于一位,例如:著名的SAP公司就有兩名CEO(注 :戴維·科克帕特里克:《電子商務軟件之戰》,《財富(中文版)》1999年4/5月第13 期。),但公司只能設董事長一人。美國沒有“法人代表”(LegalRepresentative)一 說,但公司總裁(CEO)在許多方面行使我國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的職能(注:朱偉一: 《美國公司法判例解析》,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括號內容系筆者所加。 ),如: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擔任公司的主要代言人、代表公司簽定合同和各 種文件等。
由此可見,公司CEO類似于我國公司經理,但其享有我國公司董事會與董事長的部分職 權。根據國內外公司CEO的設立目的及職能,筆者認為:CEO負責直接參加(而不是僅僅 參與)公司的董事會決策,也是他推動該決策的進行,也是他采取必要步驟來監督實施 該決策。
三、公司CEO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從國內外情況看,CEO的權利與義務由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授權書具體訂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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