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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指令的識別與責任確認
在期貨交易中,經常會有經紀人向客戶介紹市場情況,問客戶要不要操作?客戶一般會說:“你看著辦吧!”經紀人就按自己的理解操作了。這就是典型的在指令不明確的情況下的操作。也有的是鑒于行情迅猛,客戶說下單、下單,經紀人按自己的理解為客戶下了單,平時每次買100手,他也買了已持倉品種100手,或將炒得火熱的品種買入100手。如果行情朝向不利于客戶持倉的方向發展,則期貨公司要承擔客戶的虧損責任;如果行情、收益不錯,客戶予以認可,則另當別論。期貨法規、規章、交易規則要求交易所、期貨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期貨公司、客戶的指令下單,不但嚴禁越權下單、在客戶沒有指令的情況下下單、在客戶指令不明確的情況下下單,還規定合約約定要具體明確,以免引起歧義。具體地講,當客戶的交易指令沒有具體的品種、數量、買賣方向的,等于該指令無法操作,雖然目前期貨市場上只有7個交易品種,但在下達交易指令時,需要明確所交易的是什么、合約月份、買賣方向(包括作多還是作空,實際就是買進還是賣出)、買賣數量、客戶應當謹慎操作,量力而行,不可盲目炒作,因為畢竟期貨市場上的風險太大,期貨公司及其經紀人亦應為客戶著想,不可一味地為賺取交易手續費而放任甚至慫恿客戶下單。一、交易指令方式必須明確、具體。期貨公司往往出具的是格式合約,雖然中國證監會為期貨合約發布了指導性的意見,頒布了規范性的樣本,但具體合約文本的內容卻是需要期貨公司與客戶具體約定的,不能完全依賴于規范樣本。很可能不同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所作的約定是不同的,尤其是關鍵環節的內容。就交易指令方式來說,就要求既為雙方容易理解、掌握,又要對保護客戶利益是有利的,不能僅從期貨公司利益的角度考慮問題。如果發現有的關鍵問題(在這里主要指的是交易指令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即可推定就是期貨公司的過錯所致,而不能認為是客戶的過錯。除非合約注明,所作某項、某內容約定系客戶堅持所為,期貨公司方可免責,否則,期貨公司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推定期貨公司對客戶的交易結果負有過錯,并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期貨公司應當嚴格接受客戶交易指令從事交易,不應當接受其他人的交易指令。但在期貨交易中,常常是客戶沒有時間盯盤,而是委托自己的親朋好友作指令下達人,也就是本司法解釋中所講的受托人,期貨公司應當在審核清楚客戶出具的委托書后,接受指令下達人的操作指令,否則亦應認定期貨公司負有過錯。司法實踐中常出現的問題和案件是,期貨公司接受了非指令下達人的操作指令怎么辦?嚴格講,過錯就在于期貨公司。但事實應當調查清楚。有時是指令下達人又委托他人代為下達交易指令,這種情況的交易不會是僅僅一次。常見的情況是當交易結果是贏利的時候,客戶予以認可,不會提出任何異議;當交易結果出現虧損時,客戶則會提出異議,表示不予認可。這說明,客戶對非指令下達人的交易是知道的,然而,期貨公司卻無法以書面授權或者合約補充約定來予以抗辯,當提起訴訟后,法院就只能作出對客戶有利的裁判結果,不會去考慮指令交易中的具體情節。為此,期貨公司吃了不少苦頭,如果不通過書面約定來確定改變下單指令的事實,就避免不了吃虧的局面。因此,正確確定指令下達人,正確對待合約約定,才可能避免釀成糾紛。
三、當客戶下單指令不明確時,期貨公司有義務予以核實,不得將錯就錯隨意作出理解和解釋,必須得到客戶明確無誤的指令時方可即時下單。期貨公司對于交易指令不論理解錯誤,還是有意錯誤下單,不考慮其主觀意圖為何,不管是為了客戶利益,還是其他用意,只要是行情向客戶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導致客戶持倉損失的,客戶均有權提出索賠,即對其保證金虧損部分、傭金、利息等提出賠償要求,期貨公司無權以任何理由抗辯。而當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后,客戶發現行情非常有利于其持倉時,或者交易后并沒有發生虧損時,客戶有權認可該交易結果,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交易結果沒有損害客戶利益,并不是客戶必須認可交易結果,其只是可以、有權而已,主動權在于客戶,其不是必須認可該交易結果。
四、交易指令有瑕疵的處理結果。通常情況下,有瑕疵的交易指令如果能夠彌補的應當進行彌補,不能夠進行彌補的,原則上不能進行操作;所說的彌補是指的兩層含義,一層是經紀人能夠識別客戶或者指令下達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的,按照該意思表示下達交易指令;另一層意思是經紀人應當即時向客戶進行核實,以免出現交易的錯誤。而我們還不能漏掉的是,在交易指令的瑕疵沒有辦法即時修正,或者經紀人的疏忽而未能修正時,如何理解該有瑕疵的交易指令。首先,按照期貨交易的規則,交易指令只能當日有效,不可能連續數天有效,如果那樣,就肯定構成全權委托,為法規、規章、規則所禁止,我們通常也不會作這樣的理解。所以任何的交易指令,只能在當日的交易時間內有效,過期作廢,這對于期貨公司、客戶來說,都是十分清楚的,沒有什么可爭議的內容。其次,期貨交易必須有交易價格,交易指令應當明確買入或者賣出的具體價位,不能任意由期貨公司理解炒作。為保護客戶利益不被損害,應當明確凡是沒有下達交易價位的,應當理解為當時的市場交易價位,不能過高或者過低,當然買入價位越低越好,賣出價位越高越好,也不可一概而論。再次,期貨交易應當明確交易方向。期貨交易不像股票交易,股票交易因為我國沒有開辦股票指數期貨交易,所以,對于股票來說就只有同方向的作多交易,而作空交易只是相對的和短時期內的,不能成主流。期貨交易則完全不同,既然有作多的交易方向,就有作空的交易方向。例如普通投資者進行交易時,肯定是要搏取交易差價,通常手中沒有現貨,也不可能經營現貨,例如大豆、小麥、銅、橡膠等,有區區幾噸貨物根本成不了氣候,也不會被期貨市場所接受。故一般客戶就是作多者,先買后賣。而生產商、現貨商則不同,他們往往手中存有大量現貨,例如橡膠種植園,每年都產若干噸橡膠,銅、鋁生產企業,每年生產大量產成品,他們貨物的規模足以讓他們成為期貨交易中的空頭。空頭往往是在高價位將手中貨物賣出,或者認為賣出貨物有利可圖,不會虧本,就可以毫不猶豫地將貨物賣出;但如果貨物的價值被嚴重低估,他們亦可反手作多,在低位買入,等待價位升高后再賣出。當行情進展到一定程度時,特別是接近交割期時,買賣應當十分慎重,因為此時可能價位變化很大、很快,容易將中小散戶套進去,影響交易收益。故而,對于交易指令應當明確其買賣方向,如果沒有加以明確,我們就將其認定為買入持倉,不會將其理解為賣出或者買入平倉,當然,如果發現某個交易品種已經進入高位或者陷入低位,振蕩劇烈,客戶已經持倉且有贏利,此時的交易指令理解為賣出平倉或者買入平倉更妥當一些,總比將客戶的贏利毀于一旦要好得多。
五、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的處理方式。根據法規、規章、規則等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嚴格按照客戶交易指令進行交易,如有違反,就應當承擔其過錯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客戶認可的除外,客戶也不會予以認可)。但在具體認定及處理方式上,本司法解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一是關于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如何處理。不外乎兩種情況:一種是給客戶買多了、賣少了,沒有按照指令的數量買入、賣出,這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指令的數量予以彌補,即多的部分歸期貨公司,亦可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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