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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損害賠償中的基本題目
生命權是其它一切權利的基礎,是上帝賜予每個人的最初財產,這種重要無論怎么夸大都不顯得過分。私法上的生命權主要是指以生命安全為他人不得干涉的權利,侵犯生命權則是指不法剝奪他人生命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傷害他人致死。各國民法大都規定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例如《德國民法典》第823條、地區民法典第184條(1)項規定了以及中國《民法通則》第98條均明文規定了生命權不受侵犯。既然生命權為最高的民事權利,那么在它受到侵犯時,侵權法理應給予最為充分的救濟。但是,通過接下來的研討,我們會驚奇地發現:生命權在侵權法上遠未受到充分的尊重。
一、生命權受侵犯時直接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該請求權的繼續
生命權受侵犯時,死者本人承擔了侵權最直接的后果---死亡,理所當然地為直接受害人。但是由于受害人并非全部都是當場死亡,根據其死亡時間不同,涉及到其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繼續題目也略有不同。
(一)受害人非當場死亡的情形
在很多場合,被害人并非當場立即死亡,通常在遭受侵害與死亡之間存在一段時間間隔。在此期間,被害人可以依據侵權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其損害可分為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其中,財產損害主要表現在醫療用度的支出,住院期間生活用度和誤工用度;非財產損害主要表現在被害人在死亡前由于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犯所遭受的非財產損害,主要表現在肉體痛苦與精神痛苦。
假如被害人經過一段時間,不治而亡,那么被害人生前所享有的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能否由其繼續人繼續?就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而言,各國都以為可以作為遺產加以繼續。然而在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能否繼續的題目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從比較法角度看,主要有下列三種立法例:1、完全肯定說。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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