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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實行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題目的思考
論文關鍵詞:刑事和解制度;適用范圍;程序要求;實體要求論文摘要:推進刑事和解制度的實行并使之得以立法確認是我國當前構建***社會的必然要求。積極探索和研究刑事和解制度及實在行中的若干具體題目具有重大意義。
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種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加害人以認罪、賠償、道歉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后,國家專門機關根據這一和解結果酌情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減輕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近年來,這一刑事案件的處理方式成為了法學界的一個熱門話題,也有一些基層法院對此進行了初步的司法實踐,其效果得到了社會的積極評價。但關于刑事和解制度的題目,目前仍存在很多爭議,持不同意見的各家均大致從淵源、法理、現行法律根據、社會意義等方面展開了積極的討論。筆者贊成在刑事訴訟中積極地推進這一案件處理方式并使之成為一項定型的制度,但有若干實行中的具體題目需要加以研究。本文擬就實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現實意義和實行中的若干具體題目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推行刑事和解制度的現實意義
恢復正義和促進社會***是實行刑事和解制度最現實的意義。我國刑法在關于刑法的任務中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保衛人民******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這個任務的重要目的就是為了一種法律保護的權利不受侵害,或者即使受到侵害也可以通過刑罰的實施而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復,即所謂恢復正義,從而保證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的實現;謴驼x并不僅僅在于公正訴求的個別實現,最根本的還在于建立一個持久的***環境。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全局出發,作出了構建社會主義***社會的重大戰略決策。由此可見,構建***社會不是局部的題目,而具有事關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全局意義。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復正義和促進社會***方面具有不可替換的作用。
犯罪是非法追求的極端實現方式。犯罪行為的發生使我們企圖建立并維持的社會正義狀態被暫時打破,由此受到損害的從總體上說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從局部說是受害人的正當權益受到了損害。為了使這種被暫時打破的社會正義恢復到先前狀態,刑法規定了相應的制裁。這些制裁主要包括對犯罪分子的自由、財產和政治權利予以不同程度的剝奪。這些制裁集中體現的是對犯罪的震懾,作用在于使犯罪的人在“犯罪之樂和刑罰之苦”中進行比較,從而做出以后階段的人生選擇,這也是刑罰的主要功能之一。人們的良好愿看是,犯罪的人通過“刑罰之苦”而放棄“犯罪之樂”,從而使社會正義得以恢復并持續維持。但人們卻經常看到這樣的事實,一些犯罪的人并沒有在刑罰中吸取足夠的教訓,二進宮,三進宮的并不鮮見。這不能不使人們對刑罰在恢復社會正義方面是否具有足夠的氣力產生質疑。
應當留意的是,現行刑法關注較多的是對社會整體秩序的恢復,而對具體受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損害卻重視不夠,即受害人個體權益的恢復往往落空。這些權益既有物質上的,也有精神層面的。物質上的利益不能恢復表現在,受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在大多數案件中不能得到彌補,犯罪的結果使一些受害人家庭陷進貧困;精神上的創傷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撫慰表現在,刑罰的決定與受害人牽涉不大,受害人的參與程度較低,從而使其在精神層面的訴求得不到應有的關照。
可見,現行刑罰制度對罪犯的制裁較多地注重了對整體社會關系的恢復(我們假定刑罰和罪行相當的,社會正義在這個層面上得到了恢復),但卻對直接的受害人正當權益遭受的損害恢復不夠,從這個意義上看,現行刑罰制度在恢復社會正義方面是不足的。
采取刑事和解制度,則可以使受害人不僅在精神層面的傷害可以得到較大程度的撫慰(由于有加害人的直接道歉、悔罪和雙方的情感溝通,這有利于情感損害的修復);而且受害人還可以得到較為充分的經濟補償,這有利于彌補受害人因犯罪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如此,則犯罪侵害的為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復。
此外,采取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增強加害人自動認罪、悔罪的意識,可以從更深的層面觸及加害人的思想靈魂,這有利于加害人自覺改過自新,從而使預防犯罪有了更深刻、更自覺的思想基礎。
還應當留意的是,加害人對通過刑事和解程序后所受到的刑事處罰(可能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了更大的認可度,這可以進步加害人接受刑罰和改造的自覺性,降低其對刑罰的抵觸情緒。加害人主觀惡性的降低或者消除是社會正義得到持續維護的重要積極條件。
從大量的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到,一方面加害人由于對刑罰制裁的抵觸,往往有抗拒改造或者基于對社會的仇視而再次犯罪、多次犯罪的情形發生;而另一方面,受害人由于因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未能得到充分彌補,受害人對加害人的仇視未能因加害人服刑而消除,甚至采取極端手段尋求情感平衡,這種極端手段往往就是新的犯罪行為。
實行刑事和解制度,由于有加害人與受害人的直接對話,雙方的情緒對立通過這一機制可以得到較大程度的緩解或者消除,這無疑有利于***關系的建立。從整體的關系看,可以降低或者消除加害人對社會的抵觸情緒,有利于加害人回回社會,降低加害人回回社會的本錢;從局部的關系看,可以降低或者消除加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感情對立,為以后階段的***關系的建立奠定較好的基礎。
二、對當前刑事和解實行中的若干題目探討
刑事和解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并不是一個全新概念,在過往案件處理中有多種制度也具有和解的性質。如量刑時,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和賠償積極性本身就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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