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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檢察制度改革芻議

        時間:2024-10-11 02:15:02 法律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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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檢察制度改革芻議

        提要:當今很多國家都在進行檢察制度改革,以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神圣;我國也不例外,檢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本文只是對我國檢察改革做一個粗淺的論述,以期作一塊引玉之磚,求教于大方。關鍵詞: 檢察制度 檢察機關 檢察權 檢察官 檢察制度產生及其發展的歷史較短,在制度構建上現仍不夠成熟。檢察制度的雛形是14世紀左右法國出現的“國王代理制度”,然直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后,才產生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其初衷是監視***濫用***權,防止法官自由擅斷。也許有人會說中國也有自己的檢察制度淵源,即古代御使制度,這個說法是講不過往的,中國傳統的司法體制是一種盡對行政化,父母官式的治理而遠非現代競技性的、權力制衡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我國現行模式的檢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蘇聯的模式,今天的俄羅斯以及東歐的國家已經發生了劇烈轉軌,我們目前這種體制的運行亦積弊頗深。1999年的憲法修正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政治的***化、科學化,行政治理的法制化,經濟的市場化等得到進一步的深進發展。我國檢察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配合著政治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理應在制度構建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檢察機關的地位獨立以及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等已成為當前檢察制度改革重點。本文擬從這幾個部分對當前我國檢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 一、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
        檢察權之定位,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有無獨立性、獨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檢察權如何配置等一系列題目。因此,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關于檢察權如何定位?現在,在我國學術界有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1、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
        2、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司法權;
        3、雙重屬性,即具有行政權的成份,又具有司法權的屬性;
        4、是一種獨立的權力,即法律監視權。
        目前,我們的檢察機關既要適用法律往辦理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也要主動往監視、追究犯罪;上下級之間是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同時又具有較強的獨立判定性。然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區別主要體現在:1、司法權具有很強的法律性,主要是適用法律處理案件,而行政權具有特定的目的,法律只是為其提供一個框架; 2、司法主要是一種判定性行為,而行政權主要體現為一種行動;3、司法官員有一個明顯外部特征,即只服從自己內心獨立的決定,而行政官員只是服從于行政指令;4、行政活動極具主動性,司法活動主要體現被動性(不告不理)。①從前述的比較中我們不丟臉出,行政權說指出了檢察權的某些行政特性,卻完全忽視了檢察權的司法特性;司法權說是從檢察權與審判權的比較著手,揭示出兩者“近似”與“接近”,以檢察權的主要特征來證實檢察權的司法性,究竟“相似”、“接近”并非“等同”。 第三種觀點,即雙重屬性說,該說盡管做到了對檢察權的全面的概括,但結論卻是雙重性,事實上仍使檢察權徘徊于司法與行政兩權之間,并沒有真正解決檢察權的定位題目。
        筆者以為將檢察權的性質界定為行政權、司法權或者兼具行政與司法雙重屬性之權力的觀點,首先在思路上就發生了偏頗。所謂性質,是一種事物區別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屬性。故無論將檢察權界定為行政權、司法權還是兩種屬性兼而有之的權力,實際上都只是在某種既定的國家權力格式中給檢察權尋找回宿,因而在使檢察權與某一種權力區別開來的同時卻又在客觀上將其回類到另一種權力之下。這與檢察權在我國實然地存在著的一種獨立的國家權力的現實狀況是不對等的,所以筆者贊成第四種觀點。實在檢察權的法律監視性質,是由我國國體所決定的,我國的國體是人民******,國家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全國人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功能是將全民的意志以立法的手段轉變為國家的意志,再通過不同的國家機關來實施這些權力,由于各種國家權力的屬性不一樣、行使方式各異等所限,故而實施這些權力的各個國家機關的性質亦因而不同。在我們這樣的國體下,要保證各種權力的正確、高效的行使,就勢必須要也應當需要權力機關(人大)的監視,以取得“三權分立”之國家權力相互制衡之效。檢察機關自身先天具有的監視屬性,正好適合擔當這個監視者的角色,故“人大”委托檢察機關司職法律監視,并以國家憲法的形式加以確定。綜上,便不難得出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視權的性質。二、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是整個檢察制度改革的基石
        我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明確規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視權,檢察機關也就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亦是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中指出:“假如司法權不與立法權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權與立法權合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將把握壓迫者的氣力!
        孟氏精辟的論點闡述了“司法獨立”的重要意義,當然這是“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中的司法獨立;盡管我國實行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但實現司法獨立也是我們實現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條件。國家的檢察權只能由國家的檢察機關來行使,其它任何機關均不得行使這項權力,檢察機關獨立受理案件、獨立提起公訴、不受任何外來干涉的實質獨立。誠然,要在現實的國情下保證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盡非易事,必須要在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大潮中建立起相應的制度機制,比如檢察人事治理機制,檢察經費保障機制等。只有建立起了相應的機制才能保障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性;只有確保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才能保證整個檢察制度改革不至于迷失方向;只有保障了檢察機關地位的獨立才能保障整個司法體制改革終極目標的實現。三、檢察權的科學分配,確保檢察官的廉潔及其工作的高效
        在改革現行檢察內部體制時,必須尊重檢察權本身運行規律的客觀性,公道分配權力并以權力制約權力,實現權力之間的平衡運轉,同時也要堅持權責利一致的原則,以確保檢察官的廉潔及其工作的高效。具體應明確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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